查看原文
其他

出售无证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2018-03-31 唐青林 李舒 张烨 民商事裁判规则

欢迎点击上面“民商事裁判规则”蓝色字体订阅本公众号并置顶关注!这里集合了几十万对民商法感兴趣的优秀读者!我们作者团队是战斗在第一线的法律专业人士,每天都坚持推送干货文章,深度分析和解读最高法院及各省高院真实判决。每天利用上下班10分钟零碎时间,学习非常实用的知识,长期坚持必定受益匪浅。如果感觉文章不错,请转发在您的朋友圈,分享给您的朋友们。欢迎扫描文章尾部二维码,添加👉民商事裁判规则主编为微信好友。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出售无证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烨 


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出卖人出卖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本文引用的案例中,出卖人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以自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买卖双方就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此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14年5月31日,郭玉新与郭全乐订立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玉新购买郭全乐的201室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并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二、合同签订后,因郭全乐不能提供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导致郭玉新无法办理贷款,案涉合同无法履行。

 

三、郭玉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全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四、庭审过程中郭全乐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书,而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的规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五、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但郭全乐未取得所有权证导致郭玉新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解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全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最终没有因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书而认定郭全乐与郭玉新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买方来说,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尤其是应该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仔细核查。

 

2、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但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郭玉新与郭全乐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郭玉新与郭全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确实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郭全乐辩解其与郭玉新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郭玉新与郭全乐应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而要办理银行贷款,非有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可。实际上,直至2015年1月12日,郭全乐亦未取得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郭全乐已构成违约。现郭玉新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准许。合同解除后,郭全乐应将定金予以返还。鉴于定金由兴商经纪中心保管,故兴商经纪中心应将定金返还郭玉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郭玉新与郭全乐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郭全乐应赔偿郭玉新违约金100000元及居间方各项服务费用。鉴于郭全乐表示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案件来源】


郭玉新与郭全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0988号]



延伸阅读:

👉萝卜章2018重出江湖,中江信托中招6亿元!行业领头羊大连机床轰然崩塌破产重整|防范萝卜章风险迫在眉睫!

👉最高法院:被查封的土地能用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吗?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狸猫换太子!看房时红木家具交房时竟换成普通家具,买房人可否要求卖房人照价赔偿?

👉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总是傻傻分不清楚?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开发商一房二卖,买房人可否主张房屋涨价损失?

👉抵押权人注意了!最高法院: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最高法院:无偿接受保证人全部资产,受让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动产上既有质押又有已登记的抵押,谁优先受偿?

👉债权人仅履行部分借款义务时,抵押人可否主张抵押权相应"打折"(附三条裁判规则)

《民商事裁判规则》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民商事裁判规则》主编,北京资深律师。均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名额有限

加入👉民商事裁判规则主编的朋友圈

可每日获得民间借贷+土地矿产+商业秘密+公司治理+股权纠纷领域最新专业文章

注明“姓名-职业-地区”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

(加过的就不要再加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