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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典型案件看执法人员该如何使用泰瑟电击枪

LEPlayers LEPlayers 2020-09-14

鉴于不同地区法律以及不同部门规定差异,本文仅根据作者搜集资料以及所处地法律提出建议供执法人员参考。

 

对于执法部门警员来说,市民对于巡警的诉讼案件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而他们的上司和市政议员认为,是泰瑟电击枪的部署使得这些案件在全美范围内的法庭上出现的次数变多。在一些案件中,确实有一些值得审视的地方。通过分析这些案件,我们能够总结出大致的泰瑟电击枪使用准则。

 


场景1:使用泰瑟电击枪,轻微犯罪,无主动反抗

 

在Yatesv. Terry案中,第四巡回法庭确认了下级法院对于一名南卡罗莱纳州北查尔斯顿的警员因对Yates使用泰瑟电击枪属于过度武力的裁决。Yates当时经过在巡逻车内的警员时,警员下车,打开手电并将Yates摁倒在加油站停车场。但案件中为什么警员会将他摁倒并不可知。

 

警员靠近Yates的车并要求其出示驾驶执照,Yates回答说他没有带驾照,但是带了他的军队证件(Yates是一名美国陆军中士)。警员打开了Yates的车门并要求他下车并让他将手放在车上。Yates照做了并被该警员宣布逮捕。Yates要求警员向他解释逮捕的原因,但警员并未告知。Yates将他的头扭向左侧,此时警员拔出taser并调至射击模式。“在射击模式下,taser通过射出两根带线电极,在一定距离上能够电击目标使目标失去反抗能力。Taser能够使用五秒周期的五万伏电压使中枢神经失效。” Yates倒地后,他又被taser打了一发。当他倒在地上时,他告诉站在他一旁的兄弟联系警员上司,掏出手机。这时他被第三次电击。

 

Yates在其他警员抵达后被戴上手铐带走,并控以制造过度噪音,无证驾驶,扰乱社会治安。所有指控在后续都被撤销。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第四巡回法庭都一致认为Yates遭受了过度武力。

 

第四巡回法庭在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Graham v. Connor案中明确表达的要素,包括对于犯罪严重性的判断,警员面对的威胁和其他方面比如嫌犯是否拒捕或企图逃窜。第四巡回法庭认为Yates 的表现并不构成暴力威胁,而且判定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使用taser时Yates 并没有对警员造成威胁,并且也没有企图逃跑。

 

第四巡回法庭做出如下解释“使用taser电击枪是一种严重的武力使用方式,旨在以痛感较强的方式制止和恐吓嫌犯”“只有在警员受到即刻的安全威胁时才可使用”在该案中并没有这样的威胁。而且该案嫌犯并非暴力嫌犯且无拘捕和试图逃窜意图。

 

 

场景2:使用泰瑟电击枪,轻微犯罪,主动反抗


在Lash v. Lemke案中,美国公园警察进入了一处被称为“占领特区”运动的营地,警告那些抗议者在第二天他们会受到强制实行反露营条例。警员的进入被以敌意相待。Ryan Lash,一位抗议者,向警员挑战他们进入营地的权力,侮辱警员而且将警员此前张贴的告示撕下。Lash走开后警员继续跟着他。Lash大声抗议警员跟着他的行为并且一边走一边声称自己是无辜的。一位警员从后面抓住了Lash的胳膊,Lash挣脱后把他的手臂放到了身前,之后他继续向前走。那名警员又一次试图从后面抓住Lash的手,但又被他挣脱。两名警员最终抓住了他的两条胳膊,但Lash进行了反抗并不断挣扎。第三位警员此时使用了泰瑟电击枪。Lash倒地并被戴上手铐,最终他被控以扰乱社会治安。

 

Lash指控那名电他的警员使用过度武力,及其上司监管不力。联邦地方法院和巡回法庭均认为警员无罪。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有机会观看当时的现场录像。

 

法庭翻查了现存所有关于使用泰瑟电击枪的案例,认为此案并没有违反第四修正案。法庭解释“并没有对于嫌犯有在试图反抗和拒捕时有不应受到电击的权利”

 


场景3:使用泰瑟电击枪,主动反抗,全程合法,过度使用


在Meyers v. Baltiore County案中,警员接到家庭纠纷报案,RyanMeyers在殴打他的父亲和兄弟。警员被告知Ryan患有暴躁症及其它精神疾病。现场警员可以看到Ryan在里面拿着一根棒球棍。警员试图劝说他投降,未果。在家人的协助下,警员成功地进入房子。Ryan在听到警员放下棍子的命令后并没有照做,一位警员发射了电击枪但失效了。Ryan拿着棒球棍向警员走了两步。第二次射击电击弹后,Ryan放下了棒球棍但继续向警员靠近。第三次泰瑟电击枪射击使他倒在地上。三名警员坐在他背上试图控制他。此时他被第四次电击。警员将泰瑟电击枪调至接触电击模式并在接下来的一分多钟里六次电击Ryan。这使得Ryan心搏停止并最终死亡。

 


第四巡回法庭认为前三次电击都是合理的——“Ryan表现狂躁,手持棒球棍并且拒绝配合警员。在被电击后依然继续靠近警员”法庭认为这已经构成对于警员的威胁。但是,法庭判定接下来的七次电击都是过度武力的使用,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在Ryan倒地后,他并没有继续反抗,并且没有表现出对警员的威胁,但警员把他电到不省人事”。法庭对此的评价是不必要的,无端的,以及过度的武力使用。

 


通过这三起案件,我们可以分析得到一些使用taser的基本准则:

 

-使用泰瑟电击枪在联邦法庭被视为“严重武力的使用”,旨在通过痛感震慑嫌犯


-在轻微犯罪和无主动抵抗的案件中不应使用电击枪


-但即使在轻微犯罪中,如果警员受到安全威胁,也可以按规定使用电击枪


-使用泰瑟将嫌犯制服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嫌犯停止表现出反抗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本文作者John M Callahan Jr. 曾任职于NCIS和FBI

翻译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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