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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警示 | 律师妨碍司法公正: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合肥律协 2024-04-1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指出公正司法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和价值目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与律师等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责无旁贷。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这是执业之初就应当谨记心中的“红线”,维护司法的廉洁性是律师应遵守的基本规则。现实中,总有律师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关系化运作”影响案件走向,在诉讼过程中请客、送礼、违规会见,这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背离了律师维护司法正义的职责,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守哪些规范?如果打破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律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期,合小律跟您一同梳理“妨碍司法公正”这一执业违规行为。



这些红线,不可逾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的宗旨,更重要的是,忠人之事的背后要维持干净、纯洁、担当的本色。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坚持法律底线,时刻注意与承办案件法官、检察官或仲裁员等会面的时间、场合、方式,力避瓜田李下之嫌,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精湛的业务水平折服委托人、法官、检察官或仲裁员,这才是让执业生涯越走越宽的良策。面对“司法公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哪些不可逾越的“红线”?一起跟着合小律来看一看。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三、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四、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九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七十条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


第八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




这些处罚和处分,时刻对照提醒!


01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二、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行业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一条 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这些案例,应予警示!


1. 某律师诱导当事人并通过关系人向承办法官行贿,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某律师事务所的Z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委托人子女“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二审上诉一案。Z律师与委托人多次电话沟通商议如何运作减轻委托人子女刑罚,后委托人给Z律师4万元,由Z律师联系该法院一名工作人员C某(系Z律师战友),由C某向此案二审法官打招呼,以达到为委托人子女减轻处罚之目的。之后,Z律师找到C某,交予其3万元,剩余1万元留下自用。C某就此案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后,承办法官向C某透露合议庭意见是维持原判,C某将3万元退给该律师,二审结束后,Z律师未将4万元退还给委托人,直至该市纪委监委驻该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约其谈话后才将4万元退还委托人。


【处理结果】


2019年3月18日,该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Z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2.某律师违规会见检察官,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某市律师事务所C律师担任委托人侦查阶段辩护人期间,在委托人案件审查批捕阶段,C律师通过其朋友介绍,与某市检察院批捕处的Z某等人吃饭,并一起外出到某旅游景点游玩。在从旅游景点回来的路上,C律师和Z某说起被告人这个案件,介绍了案件情况,并谈论案情,想请Z某作为批捕处领导重视一下,让办案人员认真看看案卷。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5日,该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款、《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Z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3.某律师多次向法官行贿,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C律师在担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期间,自2003年起,为使其代理的诉讼案件获得有利于己方委托人的结果,该律师多次请托时任某地法院院长的H某予以关照。H某在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协调关系、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等方式给予C律师关照,使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该律师代理案件的当事人。为感谢H某长期以来对其代理的诉讼案件及其他业务上的支持和关照,以及日后继续获得关照,C律师于2009年至2011年间,以祝贺H某乔迁新居等名义分三次向其行贿25万元。


【处理结果】


2017年2月,该市中级法院以C律师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9月2日,该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C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18年3月26日,该省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


4.某律师向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及亲属行贿,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某市L律师在2009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向时任市委政法委副书记Z某以拜年为由,五次送去人民币共5万元;2014年春节送去价值1万元的消费卡;2014年下半年,送去港币10万元;2018年春节,为Z某支付旅游开销2.83万元,并送给Z某妻子港币1万元。


【处理结果】


该市司法局2021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L律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该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关于“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决定给予L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作为执业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切勿“寻求捷径”,应当坚持正确价值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客观事实,以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律师执业警示系列文章

可以点击下图查看合集

下一期合小律会继续梳理发布

敬请关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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