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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揭秘直播间原石消费套路,维权典型案例教你避“坑”!

合肥律协
2024-08-26

直播间挥金购买翡翠原石

“货不对板”怎么办?

如何解除买卖合同?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合小律分享一起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保持警惕、理性消费

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刘女士无意中进入某珠宝公司直播间,主播马老师正在推销翡翠原石,声称本店的翡翠原石均产自缅甸莫西沙矿场,都是冰妖紫、冰阳绿、冰蓝货等高端翡翠色料,有巨大升值空间和投资价值,承诺消费者下订单付款后,可直接将原石留在店里代卖,保证快则一个月卖出,多等两三个月甚至可卖出10倍价格,销售所得全部归消费者。2020年4月至5月,刘女士共在该直播间购买21块翡翠原石,支付货款151500元,原石均留在公司代卖。下单四五个月后,刘女士多次催促,商家代卖原石的承诺依然未能兑现。鉴于此,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不成,刘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驳回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上诉至中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该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公司主播多次明确承诺同意代卖、一两个月内卖出,该主播关于代卖的承诺应视为公司的承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承诺,构成违约;其次,在公司承诺代卖的情况下,依然询问刘女士是否需要开窗或扩窗,应视为开窗或扩窗不影响代卖。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以已告知“一经开窗不退不换”“代购原石,不退不换”等理由要求免责,不能成立。因该公司未能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代卖义务,导致刘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022年7月中院终审改判,同意刘女士解除合同,判决该公司十日内返回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点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公司未能全面、如实告知商品信息,承诺代卖却未能履行该合同义务,导致刘女士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公司聘用的主播在直播间的陈述及承诺系职务行为,责任依法应由商家即该公司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该公司所谓的“代购原石,不退不换”等条款,发生在刘女士购物之后,该公司在直播过程中没有对该条款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系其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免除了商家自身责任,根据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多说一点

近两年,直播带货非常火热,很多人涌入直播间买东西。但是,直播里的东西没法亲眼看到、加以鉴别,就让某些不良商家有机可乘,再加上某些主播存在夸大品质、承诺代卖等情形,对消费者的交易产生比较大的误导,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提供者:

马茂磊,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第四期)团员,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解析: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第四期)

*内容审核:合肥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来源:市律协宣传调研部

编辑:傅艺蒙、陶烁

审核:杨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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