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环境,打击、遏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表彰、鼓励为道路交通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市城区的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公路、高速公路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由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奖举报范围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有奖举报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为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能够对自身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进行自我保护;
(二)能完整、准确表达个人意愿;
(三)自愿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不得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拍摄、发送微信、举报操作等行为。
第四条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微信公众号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并按举报平台上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五条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举报平台的要求提供举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供真实、合法、能证明交通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
(三)使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微信举报平台上的举报工具进行举报。
第六条 使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微信举报平台上的举报工具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拍摄,拍摄的照片或者视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画面清晰;
(二)能够准确辨认所拍摄的地点或者该地点周边特有的参照物;
(三)能够准确辨认被拍摄的违法车辆的外观特征,包括车辆型号、车身颜色;
(四)能够准确辨认违法车辆的号牌;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布有奖举报的范围时,对证据另有其他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对举报的证据及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举报人作出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平台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证据条件并在案件办理中予以采用的举报信息,为有效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举报:
(一)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关于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要求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或者已被其他人举报的。
第九条 同一举报人每月进行有效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每起人民币30元奖励,每月最高奖金不超过600元。举报人获得当月累计最高奖金后,剩余未相应获得奖金的有效举报不作为下月奖励的依据。
遇特殊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有效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可提高奖励金额,提高奖励金额的具体事项将另行发布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属的交通警察、交通辅警不得参与奖金领取。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核发上月举报奖金,奖金发放至举报人在举报平台预留的举报账户。
奖金未按时汇入举报账户的,举报人应当自奖金核发周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逾期未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同一交通违法行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第一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有效举报的为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提供的身份材料不真实,或者不能正确确认举报人身份的;
(二)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有奖举报范围的;
(三)举报人获得当月最高奖金额度后,于该月再次举报的;
(四)举报人被列入政府部门诚信制度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六)违法行为的共犯检举的;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或者违法行为人交代的;
(八)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九)人民警察或协管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现的;
(十)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参与奖金领取的范围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领取奖金的信息进行保密。
经获奖人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获奖人真实姓名、肖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未经获奖人同意的,宣传时应当使用获奖人的笔名或者网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进行举报,或者诬告他人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非法阻扰举报人取证,破坏举报人的取证设备或者所取证据的;
(四)利用举报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
(五)恶意举报,提供虚假、违法或者与举报无关的信息,以及通过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手段破坏举报平台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奖金的;
(七)冒充获奖人骗领奖金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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