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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2018-01-13 学习中国 学习中国



  贿赂是权力的附生物。受贿与行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滋生腐败,腐蚀党和国家的肌体,损害人民利益。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鲜明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1月11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一重要原则。请随“学习中国”小编一起学习。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反腐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但也要看到,贪腐官员受到法律严惩的同时,行贿人鲜有被追责,行贿人所得到的不正当利益也很少被追缴。现实中往往一个“牢底坐穿”,一个逍遥法外。从源头上来说,只有在行贿案件中有效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才能更好地遏制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行贿者极少受到法律的制裁或量刑较轻。刑法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有利于鼓励自首举报、打击受贿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宽宥行贿犯罪。



  受贿行贿一起查大有必要。受贿是犯罪,行贿同样也是犯罪。两者都是反腐败的重点,对它们的社会危害性应给予同样的认识。首先,行贿是受贿的直接根源。行贿如薪,受贿如火,薪不尽则火不灭。把腐败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看,大部分情况下行贿是“因”,受贿是“果”。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将枪口对准始作俑者——行贿人。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其次,行贿免责将会导致负向激励。如果只对受贿犯罪科以严刑,而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甚至免以刑罚,成为事实上的无罪,如此危害极大,不仅会给社会造成“行贿无罪”的错觉,还会助长大肆行贿“围猎”干部的歪风邪气。如此反腐跟开着水龙头拖地无二。再次,行贿行为需要打击,不仅在于其诱惑公权力走向堕落,更在于它扰乱了国家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公平机会和利益。因此,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不仅有失社会公平正义,而且难以达到防治受贿行为的良好效果。



  严惩行贿减少腐败犯罪。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人们日益认识到行贿的巨大危害。不严惩行贿行为,党风政风就难以根本好转。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要加大依法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让行贿成为高风险行为。要认清行贿的新面孔。在当前形势下,官员索贿情形已大幅减少,行贿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处心积虑主动行贿成为主要形式。行贿人隐藏在腐败的“深潭”中,通过长线交易、暗贿赂以及改变支付方式等手段进行“曲线行贿”。放长线钓大鱼、感情投资等行贿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行贿内容也随之“升级换代”,出现了投资入股分红、支付购房补贴,连支付宝、微信红包之类的微贿赂也成为新的贿赂手段。针对这些问题,要把惩处行贿这一“杀手锏”用好,形成强大威慑。行贿犯罪是一种谋利性犯罪。在贿赂犯罪的权钱交易中,行贿者往往是最大受益者,据说行贿“产出”甚至是投入的10倍之巨,严重消损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惩治行贿犯罪,还要追缴行贿者的不正当利益,在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中发挥震慑作用。


  行贿与受贿两者互为因果、同生共荣、利益均沾。要坚持一起查,既打“老虎”拍“苍蝇”,也不放过豢养“老虎”、滋生“苍蝇”的行贿者,努力铲除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条件和土壤。


(本文来源:学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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