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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益龙 | 乡土重建:可能抑或怀旧情结(2016)

陆益龙 三农学术 2022-12-31

转自:陆益龙. 乡土重建:可能抑或怀旧情结[J]. 学海, 2016(3):38-45.


摘要:“乡土重建”是费孝通针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基层社会出现的经济瘫痪、行政僵化、乡土损蚀等问题而提出的一种“积极性的主张”,1949年后,乡村社会经历了多种改造,出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断裂,乡村经济的断裂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得到了修复,而社会与文化的断裂问题依然存在,突出地表现为乡村居民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摇摆不定的社会文化心理。在向市场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文化矛盾凸显出来,不仅表现为经济与文化原则的分离和相悖发展,也体现在伴随“乡村大流动”而出现的二重性生活方式和二重时空场域的断裂与冲突。乡土重建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解决乡村转型中的文化矛盾,重建乡村社会秩序。在重建乡土的实践中,遵照互惠原则和共识原则既重要也必要,因为这两个原则是乡村共同体实现关系均衡和社会团结的基础。


关键词:乡土重建 乡土中国 断裂 蜀化矛盾 秩序重建

 

近些年来,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大众媒体上,涌现出各式各样“唱衰”中国乡村社会的论调,学界有诸如乡村“空心化”、“原子化”、“个体化”等论断,就是要让人相信乡村的社会性已经解体。媒体上则大势炒作诸如“留守儿童杀人案”、“老人强奸留守女童案”以及“农村老人受虐案”等个例性事件,以及记忆乡愁之类的“博士返乡记”,渲染着当前乡村社会的人情冷漠、无序和病态。那么,乡村社会究竟有着怎样的秩序呢?是否真的到了乡土秩序混乱不堪的境地?

 

究竟如何理解和看待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秩序状况?各人都可以借题发挥,就自己所把握的某个关于乡村的经验事实,得出有关乡村的总体推论。值得反思的是,各种论断的持有者都趋于认定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么与己不同的观点就是错误的,因为各自的判断都是基于经验事实。殊不知,各种论断所依据的事实大多是个例,最多不过是局部事实。这样,各种关于乡村社会的论断,其实也不过是“盲人摸象”。为尽量减小“盲人摸象”之局限,本文尝试从历史变迁、反思性的角度,结合笔者所把握的乡村社会调查经验,反思和探讨乡村社会秩序的现状、性质以及乡土秩序重建之可能性。

 

一、改造、断裂与乡土重建

 

“乡土重建”是费孝通针对民国时期中国基层社会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积极性的主张”,继《乡土中国》出版之后,费孝通在《观察》周刊发表了《从社会结构看中国》的系列文章,由此整理成《乡土重建》,其主要内容就是将传统结构与现实情境结合起来,去理解基层乡村社会的种种问题以及问题的症结所在。[1]那么,在费孝通的眼里,基层的乡村社会究竟出了哪些问题呢?

 

首先,在20世纪上半叶,乡村社会出现的突出问题就是小农经济的“瘫痪”。费孝通认为,只有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才会豁然崩溃或出现危机,小农经济有韧性只会瘫痪。小农经济瘫痪的症结在于“灾荒”和战乱,瘫痪是慢性的崩溃,“静悄悄的,荒芜的土地跟着战区的扩大而推广。一家一家的小农离开了生产事业。”[2]

 

其次,在乡村治理方面,突出的问题是“基层行政的僵化”问题,也就是“贪污和无能腐蚀了行政效率”。费孝通认为,基层行政无效率问题的根源在于“政治双轨的拆除”,保甲制将国家权力即中央集权轨道通到了各家各户的门口,基层自治体系的破坏使得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被堵住,又没有新的办法来替代,由此出现“官民两套在基层社会开始纠缠,”[3]乡土社会原本的无为而治的秩序格局被打破。

 

此外,在费孝通看来,乡土的“损蚀冲洗”也是当时乡村社会的一大问题。费孝通从李林塞尔(Lilienthal)关于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的土地复员计划中引伸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城乡关系的有机循环遭打破、“乡村子弟回不来家”、“流落于东西文化之外的寄生阶层”等现象,反映着乡土社会被损蚀和冲洗的过程。[4]乡土社会被损蚀和冲洗问题也是城乡关系问题,其症结在于失当的现代化推进过程,缺乏由城市回归乡村的桥梁。

 

1949年后,这些问题是否还存在于基层乡村社会呢?如果不是,那么如今的乡村社会秩序又会有或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呢?乡土秩序是否还能重建?如果说乡土重建还有可能,那么我们在现代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又需要如何重建起乡土秩序呢?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和理解,既要关注当下的现实,但也不能没有乡村社会变迁的历史视角,因为只有把眼前的经验现实置于历史视域之中,我们才能看到一些趋势性的东西,也就是乡村发展的“大势”。

 

回溯1949年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历程,值得关注和反思的历史事实就是:乡村社会经历了重要的改造过程,这个过程起始于新政权建立之初在农村全面推进的土地改革运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由国家推动的农村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改变了乡村社会的土地制度安排,也彻底改变了乡村社会发展的基础。[5]费孝通将基层社会的性质概括为“乡土性的”,其中就包含了“土”之于农民、之于乡村秩序而言的重要性,“土气”就是乡村生活的一种特色。[6]农村土地改革打破农村土地不均衡配置的旧格局,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产权观念和社会关系的格局。所以,在农村土地制度发生重大变迁之后,乡土秩序的物质的、经济的基础实际上也已发生根本的转变。如果说这种变迁之于乡村秩序有积极的意义,那么其积极的一面可能在于新制度打破了土地资源配置的过度不均衡和不平等,重新洗牌式的改造虽打破旧秩序,但通过缓解了土地过度集中而带来的尖锐利益冲突,因而重建的新秩序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从1950年代初开始的农村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考察和研究乡村社会秩序变迁所不容忽视的历史事实。从政府动员农户成立互助组,再到号召农户加入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最后以“大跃进”这种政治运动方式让广大农民迈入人民公社。这一系列政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改造落后的小农和传统乡村社会,而在乡村改造的逻辑里,其合法性和改造的理由就是小农的“小”、“散”和“私”,所以用军队化的方式来改造,通过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三级统一管理方式,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然而,事实表明,农业改造的后果恰恰事与愿违,农业改造不仅没有让农业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却迎来了“三年困难时期”,以及后来的萎靡不振。例如,安徽凤阳县的小岗村,原本家家户户丰衣足食,经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变成了年年为温饱发愁的“三靠村”。[7]

 

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不仅仅发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和组织设置方面,而且乡土文化也成为改造的对象。乡土的、传统的文化在“破四旧”、“移风易俗”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中被彻底改造,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很多乡土文化的元素被标签化为“封建的”落后文化,因而对其改造乃至抛弃也就理所当然。即便是一些根植于乡土生活的民间技艺,也难免被批判为“封建落后的”东西,遭遇发展的停滞。[8]

 

重新审视乡村社会的改造历程,或许可以借鉴孙立平提出的“断裂社会”的视角来加以理解。[9]但是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历改造的乡村社会所出现的断裂,问题主要并不在于结构的断裂,而是文化的断裂。因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的断裂,在1980年代后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农业生产的危机状态已经恢复正常,农村改革通过赋予农户和农民的独立自主权,从而修复了乡村经济的断裂。由此也表明,经济的断裂相对来说,可能稍容易得以修复。

 

然而,并不是经济断裂修复之后,乡村文化与社会的断裂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文化是长期积淀而成的,文化的破坏容易而重建则很困难。文化具有生活性,是群体性生活形成的一套完整体系,所以文化又是社会的粘合剂。文化的断裂也就会波及社会秩序的建构,乡土文化在改造之后出现的现实与历史、现代与传统、个体与共同体的断裂,可能是乡村秩序与乡村治理问题的症结之一。

 

从一些农村抽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前乡村社会发生较多的纠纷与冲突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10]邻里、家庭等生活性矛盾纠纷对乡村秩序影响的凸显,从一个维度折射出乡土文化断裂给乡村生活秩序建构所带来的一些“后遗症”。因为乡土文化源自于生活,是农民在应对和处理生活中问题而形成的智慧与策略,文化的断裂通常会造成人们无所适从的局面。

 

从历史变迁的视角看,当前的乡村秩序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已经不同于费孝通基于20世纪上半叶乡村社会所处状态而总结的经济瘫痪、行政僵化和社会损蚀等问题,而是在经历着不断改造之后乡土文化的断裂何以能更好地得以修复问题。就现实而言,乡村经济通过农民的兼业或多种经营方式基本上还处于不断上升状态,乡村治理在公共服务不断下乡与村民自治的共同作用下,也基本上处于良性状态,唯有乡村社会在劳动力“大流动”的冲击下,加上乡土文化的断裂,乡村居民在“进城”与“留乡”之间摇摆不定,这种不确定性也会在人们的文化心理上体现出来,由此波及和影响着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

 

乡村居民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徘徊的不确定性,给乡土文化重建提出了要求。尽管处在流动与兼业状态的农民并不会全部回归故里,但至少仍有一定比例的人终归返乡。不论返乡者究竟是重新创业还是回家养老,都表明乡村依然是一种去向选择、一种归宿。因此,修复文化断裂、重建乡土文化,对乡村生活共同体建设来说不仅必要,而且也很重要。

 

二、乡村转型、文化矛盾与秩序重建

 

对乡村社会秩序变迁及面临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关注一个重要的社会过程:中国社会的转型。社会转型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11]同样,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也不可避免地经历着转型。对乡村社会出现的新现象、新格局和新问题的探讨,从乡村社会转型的视角或许能够得到更为深刻的理解,因为社会转型代表着一定时期社会运行与变迁的“大势”,期间的各种各样的“小问题”,其实都与转型的大趋势有着密切的关联。

 

中国社会转型的涵义并非泛指社会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过程,其核心内涵是在现代化和全球化大背景下,经历改革开放之后不断向“市场社会”迈进的过程。[12]在这一过程中,市场转型是基础,随着市场转型,带来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领域里的一系列制度变迁和结构转型。乡村社会转型是这一过程的组成之一,农业经营制度回归到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制度,在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全面取消之后,农民的经济活动也就直接面向市场。为了在市场寻找更多的机会,乡村劳动力开启了向农村之外、向农业之外的“大流动”的时代,乡村社会由此在结构上也就演化为一种“空巢社会”,广阔的乡村地区主要是老人、妇女、儿童留守和生活在那里,外出打工者的生活方式则变成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来回移动的“两栖”生活。

 

乡村劳动力的社会流动可以说是乡村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新常态,我们既难以想象没有流动的乡村,也难以想象乡村如果没有向外流动会是怎样的状态。乡村社会的流动不仅仅反映了乡村居民生活空间和时间的二重性,亦即他们的生活时空需要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进行分割。而且,乡村流动也导致了二重性生活方式的出现。对于较多的农户来说,他们的生计既有农业经营,也越来越依靠非农业经营;家庭成员既有人要进城打工和生活,也有人要留守在家。

 

乡村社会转型既包含经济与社会结构的转型,也包含着一系列政策与制度变迁,这些制度变迁也改变了乡村政治的格局和社会秩序。例如,农村的税费政策改革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制度安排,让乡村发展出现了新的局面,一方面,国家与乡村、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系格局在发生着变化,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力量不断地进入到乡村社会,大大加快了乡村社会现代化的步伐,国家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正逐步覆盖乡村社会,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别与紧张关系呈现缓和的趋势。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也意味着乡村社会共同体越来越多地受到共同体外部因素的作用,自身的系统、内生动能以及内在秩序也在悄悄发生着变化。

 

转型给乡村社会带来的影响还表现在对乡土文化的影响之上,在乡村转型过程中,文化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所谓文化矛盾,主要指不同文化原则之间断裂甚至相冲突。在社会快速变迁或转型过程中,不同系统中的文化原则和价值往往会出现相互脱节、相互矛盾问题。如丹尼尔﹒贝尔提出:“资本主义文化矛盾来源于经济领域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同现代文化所标榜的自我实现规范之间的断裂。……经济与文化领域的不同原则正引导人们走向相反的方向。这些矛盾主要产生在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共产主义世界……是否也会遇到这些矛盾,目前尚不清楚。”[13]就中国乡村文化变迁的现实而言,伴随转型而来的文化矛盾并不仅仅表现为经济与文化原则的分离和相悖发展,更为具体的矛盾是二重的生活方式和二重时空场域的断裂与冲突。

 

文化与生活方式紧密相连,乡村转型中出现的文化矛盾与生活方式变迁密切相关。二重性的生活方式是造成文化原则和价值断裂的根源,许许多多乡村外出流动者的劳动工作部分与他们的居住生活部分是断裂的,不能很好衔接起来,他们在城市里的生活与在乡村的生活是断裂的,没有确定的、必然的联系。他们在城市打工或经营的文化原则与他们在乡村的家庭生活文化原实际上也是断裂的,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让他们可以具有两种迥异的价值和裂变的文化认同,一方面他们要认同工作场域的文化价值与原则,另一方面他们又要认同家乡的文化价值与原则,然而这两种迥异的认同其实在流动群体中形成了文化的断裂与矛盾。与此同时,对于庞大的乡村流动群体来说,二重性的时空实际上也是冲突和断裂的,两者之间既没有制度性的衔接,也没有文化环境的弥合。流动群体似乎需要依靠城市来获得发展,然而却对城市很少有归属感;他们似乎又非常依恋乡村的家乡,但乡村似乎却又留不住他们。所以,大量的乡村流动者就是在这种二重时空的冲突和矛盾之中生活着。

 

此外,乡村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文化矛盾还表现为乡村社会文化价值的分化。“文化价值的分化是指人们的预期目标或理想目标、所认同的行为准则、审美及道德判断标准的分化和多样化。”[14]在乡村社会与文化的快速转型过程中,以往人们在村落共同体或生活共同体中形成的一套核心的或中心的价值体系,如今则逐渐随着共同体的分化而分化,不同的个体或家户,都可以在共同体之外获得一定的发展机会,因而他们也就可以有着自己的一套价值原则,而且有些情况下,不同个体或家户的价值原则相互之间也会存在断裂和冲突,也有可能与村落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体系和乡村整体社会环境之间存在断裂和背离。

 

之所以要关注和探讨乡村社会转型中的文化矛盾,是因为文化与秩序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因此,认识和理解当前乡村社会秩序面临的问题,从乡土文化的视角去切入具有重要意义。费孝通曾将乡土社会的秩序概括为“礼治秩序”,所谓礼治秩序,就是一种既不需要“同意权力”(合同契约),也不需要“横暴权力”(国家法律)就可维持的秩序,构建这一秩序的基础是“教化权力”(文化),亦即礼俗的力量或文化的力量。[15]

 

乡土文化在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与乡村社会的结构特征是分不开的。乡村之为乡村,是因为有村落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人们是聚村而居的,每个村子或村庄是一个自然的生活共同体,村子里的人是相互熟悉的。这里所说的“熟悉”,并非指行动和关系层面的交往频率和关系亲密程度,而是指村落环境里形成的相互“知根知底”的关系格局。所以在乡村社会,处理各种问题和建构秩序,遵循和采用熟人社会的文化法则通常会更加有效,因为文化法则是综合性的,既包含理性的计算,也会考虑到共同体内的关系、情面和实际情况。例如,在河北定州的农村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个案。一个村子的农民开着没有上牌照的农用三轮车,不慎在乡间公路撞死了本村一户人家的孩子,市交警大队在处理这起人命关天的交通事故时,要求村干部先在当事人间作调解,在达成村调解协议后再作法律处理。在这一个案中,交警大队并没有循规蹈矩地按照交通法规来处理事故,而是让村干部先作调解,反映出处理好乡村秩序问题,需要尊重和遵循乡村社会内部的文化法则。

 

既然文化在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有着基础性的作用,那么应对和解决乡村秩序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也就要推进乡土文化的重建。目前,乡土重建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乡村转型中的文化矛盾,而不是像一些学者所提出的“乡村文化公共性的消解”问题。那种认为当前农民走向了“越是集体的越少有人关注”的自利经济学陷阱的观点,[16]其实是带有偏见的,而将公共性消解的原因归结为农民的“善分不善合”的判断,更有主观臆断之嫌。

 

乡村秩序重建所面对的文化矛盾问题,实际就是乡土文化的断裂。乡村文化传统、文化的主体性、乡村自治空间等乡土文化的基本元素,在转型与现代化改造中被切断、被挤压和被挤占,而维护乡村文化整体性的衔接机制却并未建立起来,即“先破而不立”的局面。因此,乡土文化重建并非怀旧复古,也不是乡村再造,而是要在修复文化断裂的同时,与时俱进地建构起有效的文化衔接与整合机制。 

 

三、互惠与共识:乡土重建的可能路径

 

如果说乡土重建之于乡村秩序与发展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话,那么,乡土重建何以可能?乡土重建路在何方?

 

在对路径或道路问题的探讨上,常常会有这样一种思维定势:即什么样的路径或道路是最理想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为达到某种行动目标,通常会有多种路径或道路的选择。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理想的路径或道路,也就是理论上的、基于理想化原则的路径。关于乡土重建的路径问题,亦是如此。在乡土重建实践中,会有多样性的经验;在理想原则方面,则是值得不断探讨的理论问题。

 

就乡土重建的基本性质及其之于乡村秩序建构的本质意义而言,有两条原则可能是重要的:一是互惠原则,二是共识原则。因为乡土重建的实质就是和谐社会的建设,何为“和谐社会”,本质就是构成社会的社会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均衡的、协调的、稳定的,互惠原则就是组成均衡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外,社会秩序的核心其实就是涂尔干所说得“社会团结”,在传统社会或是共同体之中,人们是以共同意识亦即共识为基础而形成的“机械团结”。在社会共同体中,“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17]如今,乡村社会虽经历了巨大变迁和转型,然而村落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依然存在,乡村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性质依然维续或部分维续,因此,在探寻乡土重建的理想路径时,参照互惠和共识这两个基本原则依然非常重要。

 

互惠原则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人与人之间通过情感、道德义务和习惯传统来实现均衡的交换与互动,这一人际关系与互动原则在传统社会尤为突出和重要。人类学将传统社会里的互惠关系概括为三种基本形式:一般互惠、平衡互惠和负性互惠,三种互惠关系和原则与人际关系的亲近程度或距离高度相关,一般互惠主要是家庭和亲属群体等关系很亲近的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平衡互惠则是在一些人际关系距离较小的共同体之内的交换关系和现象,负性互惠是指在与“外人”或陌生人之间允许获利的交换关系与行为。[18]在传统社会里,无论哪一种类型的互惠,其实都在社会秩序建构中具有基础性功能,因为正是通过互惠,人们可以实现均衡的、稳定的交换关系,而且人际关系的均衡是以文化机制来实现和维持的。

 

互惠原则的基本意义在于它是社会关系达到均衡与稳定的一种文化机制。首先,互惠通过相互交换促成人际之间的关系均衡,即便是负性互惠,也对人们与陌生人构建均衡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其次,互惠所达成的均衡关系是以情感、道义和传统为基础的,这一机制具有文化性、综合性,因而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文化整合机制。也就是说,互惠之所以成为关系均衡与秩序建构的基础,是因为互惠通过文化的力量让社会成员按照“合式的”、正当的规则来开展交换与互动,而判定交往行动是否“合式”和正当,重要的依据就是具体文化环境中的情感、道义和传统规则。就本质而言,互惠原则是将人际之间的均衡关系和相互交换行为建构为某种道德义务和习俗传统,由此来影响和约束特定情境中的人们的交互行为。

 

如今在现代化大背景下,乡村社会虽已发生了巨大变迁,但是,如果要推进乡土重建,互惠原则的重建仍是一项基本内容。目前,乡村社会的现代性虽然逐渐增强,但这并未导致村落共同体的彻底瓦解。在广大的乡村地区,农民基本还是生活在村落共同体之中,村落依然有着边界性和相对独立性,村民之间还是相互熟悉的,所有这些特点都意味着乡土本色依然部分地延续着。在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共同体构成的乡村社会,要维持关系的均衡、秩序的达成,在社会关系和社会互动中坚持互惠原则仍将非常重要。

 

在乡土重建的实践中,如果参照互惠原则,那么就需要注重这样一些重建工作:首先,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加强乡村社会的互惠文化的重建。恢复和重建乡村互惠文化,主要是建构起能促进乡村居民在情感、道德义务和习俗传统等方面联系的文化机制,亦即通过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增强共同体成员在情感上的联系、增强成员道德义务感和遵从习俗惯例的责任感。乡土文化重建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重建互惠文化,就是要营造培养乡村居民对村落共同体具有情感和道义感的文化环境。此外,在乡村社会的不同力量之间,建立起开放参与的互惠协商机制。当下的乡村社会,已经面临着政权下乡、资本下乡与精英外流的双重损蚀,乡村社会秩序重建所要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同的力量如何达到新的均衡。要解决这一新问题,坚持互惠原则同样重要,因为在传统社会,人们要与共同体之外的人达成均衡的关系,可以通过互惠的策略来实现。如今,无论是国家推动的农村建设还是资本推动的农村发展,实际都面临着与乡村共同体的相互交换关系,在这一交换过程中,唯有坚持互惠原则,才能形成均衡和稳定的关系与秩序。

 

共识是指共同体的集体意识,也就是共同体成员共同认可、接受并主动遵从的价值和行为准则。对于任何一个共同体来说,共识都是其形成和维续的重要基础,也是构成共同体社会团结的前提条件。乡土重建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修复乡村生活共同体的文化断裂,使那些支撑共同体的文化基础得以重建。既然共识是共同体的重要基础,那么,在乡土重建的过程中,如何促进价值日益分化与多元化的乡村社会达成新的共识,也就变得格外重要。

 

从传统社会的共识形成机制来看,一个共同体的共识包含这样几个基本元素:一是长期的共同生活,二是较高的自治性,三是相应的文化制度。在传统村落共同体中,共识是通过人们长期居住生活于自在的、相对闭合的村落之中,为了处理共同面对的问题,他们会发挥自己的智慧,寻求自治的途径和方法,并将这些自治的方式方法转化为文化制度,以此达到被大家认同的目的。

 

如今,乡村社会实际仍具备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但共同体的文化基础则面临着断裂问题,要恢复这一基础,就需要加强共识的达成。所以,在推进乡村秩序重建过程中,参照共识原则尤为重要。在具体的重建实践中,需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重建工作:一是乡村内部自治体系的建设,二是促进乡土文化的自觉。

 

共识的达成虽是观念上的、意识层面的问题,然而共识并不是无根的,而是基于生活世界的实践产生的。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在村落共同体中人们能够就其公共事务而达成共识,那是与乡村自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没有或较少有外在力量介入的情况下,村落共同体成员为了解决生活中共同面对的问题,或是为了促进相互之间的社会团结,他们会发挥自身的力量,通过共同协商的途径,最终形成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过程。目前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共识削弱问题根源其实并不在于所谓的农民的自利性,而是因为乡村自治空间的挤压和自治文化的断裂。如果农民需要解决自己的公共事务,并且有足够的空间和资源;如果他们的自治传统没有割断,乡村秩序建构中的公共问题也就可以通过内部自治体系得以解决,农民也会用自己的方式来促进成员间共识的达成。例如,在皖东T村,[①]村里的妇女根据集体记忆,恢复了“做会”(也叫“观音庙会”)的文化传统,即在农历正月初九,村里的妇女(一般为年轻妇女)要到会堂拜观音、聚会狂欢,这一活动的组织、安排包括拜会规则的制订、会堂选择、聚餐安排、费用收取等都是由妇女们自己商定的,程序并不正式,但最终都能达成共识,并付诸统一行动。后来,村里的男性效仿妇女们的做法,也组织了村庄男性的“做会”活动,并共同商议解决了组织庙会活动的多项涉及利益纠葛的事务。皖东T村的这一事例可能会有这样一个启示:村落共同体成员具有认同的愿望,而且也有能力组织和处理自己的共同生活事务,在自己解决内部事务过程中更有利于共识的形成。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像此类的自治行为和文化却容易被视为“封建迷信”而受到挤压。

 

共识的形成过程也是一种文化认同过程,因此,在乡土重建中促进乡土文化的自觉,对在乡村共同体内达成共识具有积极功能。乡土文化的自觉过程,也就是乡村社会成员通过文化的途径来实现自我创造、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过程。在促进共识的达成方面,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或许有短期的政治动员效应,而这种效应难以持续下去。唯有通过文化的“教化权力”的长期作用,才是保障共识形成的长效机制。也就是说,乡土文化的重建并不能按照文化革命的逻辑和方式去推进,而是要充分尊重乡村居民的文化主体性以及乡土文化的整体性,通过乡村居民的文化自觉,激发乡村社会发展的内在动能。

 

四、余论

 

在现代化与城镇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乡土重建对于修复社会断裂和文化矛盾、重建乡村社会秩序仍具积极意义,乡土重建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可行的路径。乡土重建的主张是基于乡村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实际问题而提出的,并非怀旧主义的情绪表达。

 

乡土重建也是对乡村社会发展未来的一种展望,尽管城镇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方向、一个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必然要走向终结,而且乡村社会也没有必要走向终结。因此,在城镇化与乡村社会维续之间,存在着可以调节的机制,那就是乡土重建。

 

重建乡土不是复古,也不是乡村再造,更不是反对乡村现代化发展,而是要修复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人为造成的社会断裂和文化矛盾。对当下乡村社会秩序与发展中所面对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看待和理解,只不过从反思历史与现实的视角,或许我们能看清问题的基本性质。

 

乡村社会研究中常常有一种客位取向,即站在一个自我中心主义的“高处”,带着“有色眼镜”来俯视乡村社会的种种现象,并将各种问题的症结归咎到乡村主体身上,由此形成的观点其实带有对乡村社会的偏见。在乡村社会秩序重建过程中,所面临种种新挑战和新问题,并非全由乡村自身原因而产生的问题,许多问题是在整个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在与外部世界联系和互动中产生的。值得注意的是,乡土社会的断裂与文化矛盾正是在一系列人为肆意改造中出现的。在不尊重乡村社会系统自身的延续性、完整性和自主性的乡村改造运动中,乡村内部的自治体系、乡土文化的整合功能遭到了破坏,其导致的断裂是乡村秩序与发展诸多问题的根源。

 

乡土文化虽具有“土气”的特点,但这种文化是有根的文化,是根植于乡村生活的文化,饱含了民间的智慧、经验、价值和情感。乡土文化是乡村社会的粘合剂,在乡村秩序的建构中有着基础性的功能。如今,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乡土重建,都需要把乡土文化重建置于重要的位置。乡土文化重建的关键在于破除那些将乡土文化视为“落后的”、“封建的”等意识形态偏见,促进乡土文化自觉。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乡村社会治理与秩序重建,可能并不一定存在理想化的单一路径,乡村治理与秩序重建任务还主要倚仗基层工作实践。至于什么样的路径、什么样的方法更加有效,那关键要看治理与重建的实践是否遵循互惠和共识这两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法治还是自治,都要尽量地去促进乡村社会内部的互惠,达成更多的共识,都不要任意割裂乡村社会自身的内在联系和文化整合机制。

 

当前,中国的村落共同体依然广泛存在,而且乡村社会的再生产机制和文化调节机制依然部分留存,这些都表明乡土重建是有条件、有基础的。如果能遵循正确的重建原则,采取得当的重建策略,乡土重建就是切实可行的积极举措,这样,我们也就能看到城镇化与乡村社会并行发展、共同发展的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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