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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关于受理2018年度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申请的通知
流服发〔201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掌握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及流动迁移等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自2009年起每年组织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为更好地挖掘应用该数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司委托,承担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共享开放工作。现就2018年度数据申请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启用标识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使用,确定数据调查中文名称为: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China Migrants Dynamic Survey(CMDS),标识如下,请数据使用者注意规范引用使用。
二、申请主体及数据范围
(一)申请主体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校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内设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政登记的社会组织等。暂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及境外机构等的数据申请。首次申请者须在流动人口数据平台(http://www.chinaldrk.org.cn/home/)注册申请,非首次申请者须在受理截止时间前在线提交最新数据应用成果后,方可参加本次申请。
(二)申请数据范围
本年度数据开放内容包括2009—2017年9年的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主要涉及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迁移特征、就业收入、居住情况、社会融合、心理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社会保险、健康状况等内容。其中,不含计划生育、健康素养专题、流行病专题数据、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题调查以及社区问卷等。
三、数据申请规则
本次开放数据包括2009—2017年9年的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具体如下:
1 | 分年度数据 | 2009-2017年A卷大调查数据 |
2 | 分区域数据 | 2009-2017年A卷大调查 分区域数据 |
3 | 分省数据 | 2009-2017年A卷大调查 分省数据 |
4 | 专题数据 | 2009-2017年B/C/D/E卷专题调查数据(社区问卷数据除外) |
备注:4类中择一类申请。 |
表1 分年度数据申请规则
数据内容 | 申请用户类别 | 可申请数据范围 |
可选年度: 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2015/2016/2017
(首次申请单位及仅提交教学成果的非首次申请单位 暂不开放2017年数据) | 首次申请使用 | 可申请2009-2016年任意一年数据 |
非首次申请使用 | ①未提交成果,不可申请 ②提交相关成果后,可申请2009-2017年中任意两年数据 ③提交教学成果后,可申请2009-2016年中任意两年数据 | |
申请交换 | 根据交换数据质量,可申请2009-2017年两年及以上的数据 | |
原合作单位 | 提交相关成果后,可酌情申请多年数据 |
表2 分区域数据申请规则
数据内容 | 申请用户类别 | 可申请数据范围 |
可选年度: 2010/2011/2012/2013/ 2014/2015/2016/2017 可选区域: 东部地区年度数据 中部地区年度数据 西部地区年度数据 东北地区年度数据 珠三角经济区年度数据 长三角经济区年度数据 环渤海经济区年度数据 (首次申请单位及仅提交教学成果的非首次申请单位 暂不开放2017年数据) | 首次申请使用 | 可申请单一区域2010-2016年任意两年数据 |
非首次申请使用 | ①未提交成果,不可申请 ②提交相关成果后,可申请单一区域2010-2017年中任意三年数据 ③提交教学成果后,可申请单一区域2010-2016年中任意三年数据 | |
申请交换 | 根据交换数据质量,可申请单一区域2010-2017年任意两年及以上数据 | |
原合作单位 | 提交相关成果后,可酌情申请多区域多年度数据 | |
区域划分标准 | ||
区域划分类型 | 区域名称 | 区域划分范围 |
地区数据 | 东部地区 |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
中部地区 | 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湖南省、江西省 | |
西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 | |
东北地区 |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 |
经济区数据 | 珠三角经济区 | 广东省 |
长三角经济区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 |
环渤海经济区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 |
表3 分省数据申请规则
数据内容 | 申请用户类别 | 可申请数据范围 |
可选年度:2010/2011/2012/2013/ 2014/2015/2016/2017 可选省份: 各省年度数据,包括中国三十一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首次申请单位及仅提交教学成果的非首次申请单位 暂不开放2017年数据) | 首次申请使用 | 可申请单一省份2010-2016年任意三年度数据 |
非首次申请使用 | ①未提交成果,不可申请 ②提交相关成果后,可申请2010-2017年中任意五年度数据 ③提交教学成果后,可申请2010-2016年中任意五年度数据 | |
申请交换 | 根据交换数据质量,可申请单一省份2010-2017年任意三年度及以上数据 | |
原合作单位 | 提交相关成果后,可酌情申请多省份多年度数据 |
表4 专题数据申请条件
专题数据名称 | 数据年度 | 申请用户类别 | 可申请范围 |
城市户籍与流动人口对比专题调查(不含重点传染病部分) | 2017 | 首次申请使用 | 可申请单一年度数据 |
非首次申请使用 | ①未提交成果,不可申请 ②提交相关成果后,可申请任意两年度数据 | ||
申请交换 | 根据交换数据质量,可申请两年专题数据;或可在申请一年度专题数据的同时,申请同一年份的分年度数据 | ||
原合作单位 | 提交相关成果后,可申请两年数据,同时可酌情申请相同年份的分年度数据 | ||
流动老人医疗卫生服务专题调查 | 2015 | 同上 | 同上 |
流出地卫生计生服务专题调查 | 2015 | 同上 | 同上 |
流出地卫生计生服务专题调查 | 2014 | 同上 | 同上 |
心理健康专题调查 | 2014 | 同上 | 同上 |
社会融合专题调查 | 2013 | 同上 | 同上 |
城市户籍与流动人口对比专题调查 | 2010 | 同上 | 同上 |
四、数据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一)受理时间:2018年9月20日—10月20日。
(二)受理方式:申请单位个人或课题项目负责人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数据平台”(http://www.chinaldrk.org.cn)在线申请注册或直接登录提出申请,与单位签署数据使用或数据交换协议。
(三)申请流程
1.申请初审。在数据平台“数据申请-申请使用数据”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初审提交,待短信通知审核结果。
2.成果反馈(老用户)。在数据平台“数据申请-我申请的使用/交换数据-提交历史成果”提交成果信息,待短信通知审核结果。已参加往年申请获得数据的用户提出新的申请之前需要在平台提交应用成果,否则不得参加新的申请。
3.提交材料。初审通过即可下载《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使用申请表》和《数据使用协议》,两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扫描文件电子版在线提交至平台(无需邮寄)。
4.申请终审。中心结合申请材料中单位资质、申请使用数据内容、数据使用目的、预计成果等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报流动人口司进行终审。
5.数据发放。根据终审意见,经许可,申请者可在流动人口数据平台(http://www.chinaldrk. org.cn)“数据资源”版块在线下载数据。
6.数据交换。对于申请数据交换的单位,除需下载并上传《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交换申请表》和《数据交换协议》之外,其他流程相同。
7.来源标注。在数据应用成果中均须明确注明数据来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MDS)”。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数据使用/交换者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及管理,确保数据使用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数据保密规定,保护和尊重调查数据中受访者,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散布受访者信息,或将数据部分或全部(包括转换形式)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如被要求销毁数据,数据使用人员应通过数据删除、销毁文本等措施销毁数据。
(二)对申请数据在两年内未能有效利用且未能产生有价值使用成果的单位,或是违反协议规定使用数据的申请单位,将通过降低数据使用权限或取消数据供给等方式予以限制,对情形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我中心对数据申请方基于所获取数据得出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言论不承担任何政治、经济、法律责任。
(四)对于使用申请数据取得突出成果或提供优质数据交换的单位,中心将通过在以后年度的数据申请工作中扩大数据申请范围、强化数据交换合作以及共同开发应用等方式予以鼓励。
欢迎有数据需求的单位前来咨询、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2018年9月20日
联系人: 陈晶 联系电话:010-82082100 82089010 联系邮箱: ldrkzxsj@163.com
——END
本文内容转自流动人口数据平台官方网站:
http://www.chinaldrk.org.cn/wjw/?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detail/news?id=b6fc6cfa-442c-4b91-b4c6-57bad08122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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