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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宣言草案
人权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价值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注意到下列文书所宣布的原则:《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以及全球或区域一级通过的其他有关国际文书,
重申《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它使每个人和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从中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又重申《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还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样的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对待所有人权;回顾促进和保护某一类权利从来不免除国家促进和保护其他权利的义务,
确认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与他们所依附的和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水和自然之间的特殊关系和相互作用,
又确认世界各地的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过去、现在和未来为发展和为维护和改善生物多样性做出的贡献(这是全世界粮食和农业生产的基础),以及他们为确保充足食物权和粮食安全做出的贡献,这对于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商定发展目标至关重要,
关注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过多地遭受贫困、饥饿和营养不良,
又关注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承受着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负担,
还关注世界各地农民老龄化,而且由于农村生活缺乏动力又辛苦乏味,越来越多的青年不愿务农并移居城市;确认需要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多样化,特别是为农村青年创造非农就业机会,
震惊地注意到每年都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被强行驱逐或被迫流离失所,
又震惊地注意到若干国家农民自杀现象严重,
强调女性农民和其他农村妇女为确保家庭的经济生存、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工作,但她们往往被剥夺土地保有权和所有权以及获得土地、生产资源、金融服务、信息、就业或社会保护的平等权利,并且经常遭受各种形式和表现方式的暴力侵害和歧视,
又强调必须根据相关人权义务促进和保护农村地区儿童的权利,相关措施包括消除贫困、饥饿和营养不良,促进优质教育和医疗卫生,防止接触化学品和废物,消除童工现象,
还强调有若干因素使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包括小规模渔民和渔工、牧民、林务员和其他的地方社群难以享有发言权,难以捍卫自己的人权和保有权,也难以保证可持续地使用他们所依赖的自然资源,
确认农村人口越来越难获得土地、水、种子和其他自然资源;强调必须改善生产资源的获取途径并对适当的农村发展加大投资,
深信应支持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为推广和采用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法所做的努力,这些方法善待自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又称为“地球母亲”)并与之和谐共存,包括尊重生态系统通过自然过程和循环实现适应和再生的生物能力和自然能力,
考虑到在世界许多地方许多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不得不在有害和受剥削的环境下工作,往往被剥夺了在工作中行使基本权利的机会,并得不到基本生活工资和社会保护,
关注个人、团体和机构因促进和保护处理土地和自然资源问题者的人权而面临很大风险,有可能受到不同形式的恐吓,人身安全有可能受到不同形式的侵犯,
注意到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往往难以向法院、警察、检察官和律师求助,乃至面对暴力、虐待和剥削时无法立即寻求补救或保护,
关注粮食产品投机行为、粮食系统日益集中和分配不均以及价值链上权力关系不平衡的情况,这些问题有损人权的享有,
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它使每个人和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从中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回顾各国人民有权在国际人权两公约相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财富和资源行使充分和完全的主权,
确认粮食主权概念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用来指界定自己的粮食和农业体系的权利和获得通过尊重人权、无害环境的可持续方法生产的健康且在文化上适当的食物的权利,
认识到个人对他人和对本人所属社区负有义务,有责任努力促进和遵守本《宣言》和国家法律所承认的权利,
重申必须尊重文化多样性,促进宽容、对话与合作,
回顾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保护和体面工作方面的大量公约和建议书,
又回顾《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还回顾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在食物权、保有权、获取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其他农民权利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特别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粮农组织《关于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对土地、渔场及林地保有权进行负责任治理的自愿准则》、《粮食安全和扶贫背景下保障可持续小规模渔业自愿准则》以及《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回顾世界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会议的成果以及会上通过的《农民宪章》,其中强调,需要制订适当的国家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
重申本《宣言》和有关国际协定应相辅相成,以便加强人权保护,
决心为实现国际社会的承诺采取新的步骤,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坚持不懈地努力,争取在人权工作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深信需要给予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人权以更大保护,并以一致的方式解释和适用这方面的现行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
庄严通过如下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宣言:
第一条
1. 为本《宣言》之目的,农民是指任何单独或与他人一起或作为一个群体从事或试图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以维持生计和(或)进行交易、较大程度上但未必完全依靠家庭或家庭劳动及其他无金钱交易的劳动组织方式、并对土地有特殊依赖和依附关系的人。
2. 本《宣言》适用于任何在农村地区从事手工农作或小规模农作、作物种植、牲畜饲养、牧业、渔业、林业、狩猎或采集业以及从事与农业有关的手工业或相关职业的人员,也适用于农民的受抚养家属。
3. 本《宣言》也适用于在土地上劳作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群、移牧、游牧和半游牧社群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无地人员。
4. 本《宣言》还适用于种植园、农场、林场、水产养殖场和农工企业雇佣的工人,包括所有移民工(不论移民身份)和季节工。
第二条
1. 国家应尊重、保护和落实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国家应迅速采取法律、行政和其他适当步骤,逐渐充分实现本《宣言》中无法立即获得保障的各项权利。
2. 在实施本《宣言》的过程中,应考虑到需要处理多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注意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及特殊需要,包括老人、妇女、青年、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及特殊需要。
3. 在不忽视关于土著人民的具体法律的前提下,国家在通过和执行法律、政策和国际协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的决策过程之前,应通过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自己的代表机构诚心诚意地同他们进行协商与合作,在做出决定之前与可能受影响的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交流并征得他们的支持,并对他们的意见做出回应,同时考虑到各方力量不平衡的现状,确保个人和团体积极、自由、切实、有意义地且知情地参与相关决策进程。
4. 国家应以符合适用于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人权义务的方式,拟订、解释和适用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协定和标准。
5.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私人和私营组织以及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等受国家监管的非国家行为体尊重和加强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权利。
6. 国家应认识到,国际合作对支持争取实现本《宣言》的宗旨和目标的国家努力具有重要意义,并应在这方面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这种措施可在国家之间开展,也可酌情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特别是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组织合作开展。这类措施可包括:
(a) 确保包括国际发展方案在内的相关国际合作具有面向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包容性、普及性和贴切性;
(b) 通过交流和分享信息、经验、培训方案和最佳做法等办法,促进和支持能力建设;
(c) 促进在研究以及获取科学和技术知识方面的合作;
(d) 酌情提供技术援助和经济援助,便利获取和分享易于利用的技术,并按相互商定的条件转让技术,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e) 改善全球层面的市场运作,便利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包括粮食储备信息,以帮助限制粮食价格的极端波动和投机行为的吸引力。
第三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充分享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所有国际人权文书承认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基于原籍、国籍、种族、肤色、出身、性别、语言、文化、婚姻状况、财产、残疾、年龄、政治或其他见解、宗教、出生或经济、社会或其他地位等理由的歧视。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决定和制定优先次序和战略,以行使其发展权。
3.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导致歧视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或助长这种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持续存在的条件。
第四条
1. 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歧视女性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妇女的现象并增强她们的权能,以确保她们能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且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能自由谋求、参与和获益于农村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
2. 国家应确保女性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妇女不受歧视地享有本《宣言》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以下权利:
(a) 平等、切实地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制订和执行工作;
(b) 可平等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包括适当的医疗卫生设施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中直接获益;
(d) 接受各种正规或非正规培训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并利用各种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
(e) 组织自助团体、协会及合作社,以便通过就业或自营职业的途径平等利用经济机会;
(f) 参加所有社区活动;
(g) 可平等获得金融服务、农业信贷和贷款、营销设施及适当技术;
(h) 可平等获得、利用和管理土地和自然资源,并且在土地和农业改革以及土地安置方案中得到平等或优先待遇;
(i) 获得体面就业、同工同酬和社会保护福利,有机会参与创收活动;
(j) 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第五条
1. 根据本《宣言》第二十八条,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获得并有权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享有适当生活条件所需的社区内自然资源。他们还有权参与这些资源的管理。
2. 国家应采取措施,确保对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一贯持有或使用的自然资源有影响的任何开发活动须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a) 对社会和环境影响作出适当评估;
(b) 已根据本《宣言》第二条第3 款诚心诚意地进行了协商;
(c) 已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确定了自然资源开发方与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之间公平和公正地共享资源开发利益的模式。
第六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享有生命、身心完整、自由和人身安全。
2. 对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留、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
第七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认的权利。
2.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便利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迁徙自由。
3. 国家应根据本《宣言》第二十八条,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相互合作,以便处理影响跨越国际边界的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跨界保有权问题。
第八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思想、信仰、良心、宗教、意见、表达与和平集会自由。他们有权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的方式,采取艺术形式或通过其选择的其他任何媒体,在地方、区域、国家和国际层面表达自己的意见。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单独和(或)集体、与他人一起或作为一个群体参与抗议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行为的和平活动。
3. 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其行使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须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a)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b)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
4.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部门保护每一个人,不论此人是单独一人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合法行使和捍卫本《宣言》所载的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歧视、压力或其他任意行动。
第九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组建和加入组织、工会、合作社或自己选择的其他任何组织或协会,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并享有集体谈判权。这类组织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愿性,不受一切干扰、胁迫或压制。
2. 除由法律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之外,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另加限制。
3.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建立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组织,包括工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尤其是要消除妨碍这些组织成立、壮大和开展合法活动的障碍,包括任何法律上或行政上对这类组织及其成员的歧视,并向这些组织提供支持,加强它们在合同安排谈判中的地位,以确保合同条件和价格公平稳定且不侵犯他们获得尊严和体面生活的权利。
第十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直接和(或)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自由地参与制订和实施可能影响其生活、土地和生计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2. 国家应促进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直接和(或)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可能影响其生活、土地和生计的决策进程;这包括尊重建立和发展强大而独立的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组织的工作,促进其参与制订和实施可能影响他们的食品安全、劳动和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寻求、接收、制作和传播信息,包括关于可能影响其产品生产、加工、营销和分销的各种因素的信息。
2.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以符合其文化方式的语言、形式和手段获得相关、透明、及时和适当的信息,以增强他们的权能,并确保他们切实参与对可能影响其生活、土地和生计的事务的决策工作。
3.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使用公平、公正和适当的产品质量评估和认证制度,并促进他们参与这项制度的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在其人权受到任何侵犯时,有权不受歧视地获得有效司法救助,包括有权利用公平的争端解决程序,并有权得到有效的补救。这类裁决应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充分考虑到他们的习俗、传统、规则和法律制度。
2. 国家应通过公正和称职的司法和行政机构,让相关人员可以用自己的语言不受歧视地利用及时、负担得起和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法,并应提供及时有效的补救办法,其中可包括上诉、复原、弥偿、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3.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国家应考虑采取额外措施,包括法律援助,让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获得行政和司法服务,否则他们就没有机会获得这些服务。
4. 国家应考虑采取措施,加强相关国家人权机构,以促进和保护包括本《宣言》所述权利在内的所有人权。
5. 国家应向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提供有效机制,防范和补救任何意图或实际侵犯其人权、任意剥夺其土地和自然资源或剥夺其维生手段和人身完整的行动,以及任何形式的强迫定居或人口迁移。
第十三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工作权,包括自由选择谋生方式的权利。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子女有权受到保护,以免从事任何危险或可能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心发育、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3. 国家应营造扶持性环境,为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及其家人创造工作机会,提供的薪酬应使他们能享有适当生活水准。
4. 在农村贫困程度较高而其他部门又缺少就业机会时,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建立和扶持劳动密集程度足够高的可持续粮业体系,以帮助创造体面的就业机会。
5. 国家应考虑到农民农业和小规模渔业的具体特性,酌情划拨适当的资源以确保劳动监察机构能在农村地区切实开展工作,从而监督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
6. 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迫劳动、债役劳动或强制劳动,蒙受成为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风险,或遭受任何当代形式的奴役。国家应与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及其代表组织协商并合作,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他们免受经济剥削、童工劳动和一切当代形式的奴役,如对成人男女和儿童的债役以及对渔民和渔工、林业工人、季节工和移民工等的强迫劳动。
第十四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不论是临时工、季节工还是移民工,均有权在安全和健康的条件下工作,参与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执行和审查工作,选举安全和健康事务代表并选代表参加安全和健康委员会,实施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危险和风险,获得充分和适当的防护服装和设备以及职业安全方面的充分信息和培训,在工作中免遭暴力侵害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报告不安全和不健康的工作条件,并在有理由相信自己的安全或健康面临紧迫而严重的风险时,有权从工作活动所产生的危险中撤离,不因行使这种权利而受到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报复。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不使用或不接触有害物质或有毒化学品,包括农业化学品或农业和工业污染物。
3.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安全和健康的有利工作条件,特别是指定适当的负责机关并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以利政策的实施和有关农业、农产工业和渔业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规定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罚办法,建立和支持充分且适当的农村工作场所检查制度。
4.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
(a) 通过禁止和限制某些技术、化学品和农业做法等措施,防止其对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
(b) 有一个适当的国家系统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系统,负责制订关于农用化学品的进口、分类、包装、分销、标签和使用的具体标准以及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具体标准;
(c) 生产、进口、供应、出售、转让、储存或处置农用化学品的一方遵守国家规定的或其他公认的安全和健康标准,以适当的官方语言或国家语言向用户提供充分和适当的信息,并应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d) 有一个合适的系统,负责安全地收集、回收和处置化学废料、过期化学品和空化学品容器,从而避免它们被用于其他用途,并消除或尽量减少安全、健康以及环境方面的风险;
(e) 制订和实施教育和宣传方案,介绍农村地区常用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介绍相关替代品。
第十五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充足食物权和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这包括生产食物的权利和获得充足营养的权利,以保障他们有可能享有最高程度的身体、情感和智力发育水平。
2. 国家应确保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始终能通过物质和经济手段获取充足、适当的食物,这些食物应以可持续且公平的方式生产和消费,尊重他们的文化,同时为子孙后代保全获取食物的条件,且能确保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能够单独和(或)集体享有符合其需要的、物质上和精神上充实且有尊严的生活。
3.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在初级医疗保健的框架内应用现有的技术,提供充足的营养食物,确保妇女在妊娠和哺乳期间能获得充足的营养,从而防治农村儿童营养不良现象。国家还应确保为社会各界,尤其是家长和子女,提供信息和营养教育,并支持他们利用关于儿童营养和母乳喂养优势的基础知识。
4.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粮食和农业系统,许多国家和地区承认这是粮食主权。这包括有权参与关于粮食和农业政策的决策进程,并有权享有以尊重他们文化、无害环境且可持续的方式生产健康和充足的食物。
5. 国家应与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合作,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制订公共政策,增进和保护充足食物权、粮食安全和粮食主权,建立促进和保护本《宣言》所载各项权利的可持续和公平的粮食系统。国家应建立机制,确保其农业、经济、社会、文化和发展政策与实现本《宣言》所载权利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让自己和家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有权得到帮助获得实现这一点所需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技术援助、信贷、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他们还有权单独和(或)集体、与他人一起或作为一个群体自由使用传统的耕作、捕鱼、牲畜饲养和植林方法,并有权发展社区商业化体系。
2.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支持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使用必需的运输工具以及加工、干燥和储存设施,以便在地方、国家和区域市场中以能够保障体面收入和生计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
3.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壮大和支持地方、国家和区域市场,以便为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提供便利,确保他们能充分且公平地进入这些市场并参与其中,以能使自己和家人达到适当生活水准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
4. 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农村发展、农业、环境、贸易和投资政策和方案切实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地方上的各种谋生手段,同时有助于向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模式转型。国家应尽可能刺激可持续生产,包括农业生态生产和有机生产,并为农民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提供便利。
5.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失灵等其他严重破坏事件的能力。
6.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公平的工资和同工一律同酬。
第十七条
1. 根据本《宣言》第二十八条,农民和其他在农村地区生活的人单独和(或)集体享有土地权,包括有权进入、可持续地利用和管理土地及其中的水域、近岸海洋、渔场、牧场和森林,达到适当生活水准,有安全和平且有尊严地生活的居所,发展自身的文化。
2.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和禁止土地权方面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因婚姻状况变更、缺乏法律行为能力或无法获得经济资源而导致的歧视。
3.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在法律上承认土地保有权,包括当前不受法律保护的习惯土地保有权,承认存在不同的模式和制度。国家应保护合法的保有权,确保不任意或非法驱逐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并确保不会以其他方式取消或侵犯他们的权利。国家应承认和保护自然共有物及其相关的集体使用和管理制度。
4.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受到保护,免于被任意非法赶出自己的土地或惯常居住地,或失去他们活动中所使用的、享受适当生活条件所必需的其他自然资源。国家应将符合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流离失所防范保护措施纳入国家法律。国家应禁止任意和非法强迫迁离、毁坏农业用地以及没收或征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包括禁止作为惩罚措施或战争手段实施上述行为。
5. 被任意或非法剥夺土地的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单独和(或)集体、与他人一起或作为一个群体返回他们被任意或非法剥夺的土地,包括在发生自然灾害和(或)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并尽可能恢复对他们用于活动和享受适当生活条件所需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在无法返回时得到公正、公平和合法的补偿。
6. 在适当情况下,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开展土地改革,以促进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广泛和公平地获得享受适当生活条件所需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应考虑到土地的社会职能,限制土地的过度集中和对土地的过度控制。在分配公共土地、渔场和森林时,应优先考虑无地农民、年轻人、小规模渔民和其他农村劳动者。
7. 国家应采取措施,力求通过生态农业等方法,养护和可持续地使用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用于生产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并确保为生物以及其他自然能力的再生和循环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养护和保护环境和自己土地的生产能力,有权养护和保护自己使用和管理的资源。
2.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可以不受歧视地享有安全、清洁和健康的环境。
3. 国家应遵守各自的国际义务,以应对气候变化。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通过利用习惯做法和传统知识等途径,为国家和地方的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建言献策。
4. 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在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土地上存放或处置危险材料、物质或废料,并应与他们合作处理跨界环境危害对他们享有各项权利所造成的威胁。
5. 国家应保护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不受非国家行为体的侵害,包括执行直接或间接有助于保护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的环境法。
第十九条
1. 根据本《宣言》第二十八条,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种子权,其中包括:
(a) 有权保护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
(b) 有权公平参与分享使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利益;
(c) 有权参与对养护和可持续使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相关事宜的决策工作;
(d) 有权保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自留的种子或繁殖材料。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保留、控制、保护和开发自己的种子及传统知识。
3. 国家应采取措施尊重、保护和落实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种子权。
4. 国家应确保农民可以在最适宜种植的时间、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优质足量的种子。
5. 国家应承认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种子或自行选择当地其他种子,并决定自己想要种植的作物和品种。
6.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支持农民种子体系,并推广农民种子的使用和农业生物多样性。
7.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农业研发工作与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需要相结合,并确保他们利用自己的经验积极参与确定优先事项和开展研发工作,并加大投资力度,研发符合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需要的孤生作物和种子。
8. 国家应确保种子政策、植物品种的保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认证制度和种子营销法律尊重并考虑到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权利、需要和实际状况。
第二十条
1.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按照相关的国际义务,防止生物多样性枯竭,确保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以促进和保护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充分享有权利。
2. 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和保护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包括与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农业、牧业、林业、渔业、牲畜业和农业生态系统。
3. 国家应防范因培育、处理、运输、使用、转移或释放改性活生物体而侵犯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获得安全清洁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这是充分享有生命和所有人权及人的尊严所必不可少的。这些权利包括获得优质、负担得起、无障碍、非歧视性以及在文化和性别方面可接受的供水系统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获得水源以供个人和家庭使用、耕作、养鱼和饲养牲畜,并且有权保障其他与水有关的生计,从而确保养护、恢复并可持续地使用水资源。他们有权公平使用水源和水管理体系,免遭任意断水或水源污染。
3. 国家应尊重、保护和确保不受歧视地用水的权利,包括在常规和社区水管理体系中用水的权利,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为个人、家庭和生产用途,尤其是为以下人群提供可负担得起的用水及改良的卫生设施:农村妇女和女童、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成员,如游牧民、种植园工人、所有移民(不论移民身份)以及居住在非正规或非正式定居点的人员。国家应推广适当和负担得起的技术,包括灌溉技术、中水再利用技术以及集水和储水技术。
4. 国家应保护和恢复与水有关的生态系统,包括山川、森林、湿地、河流、含水层和湖泊,使其免遭过度使用和有害物质污染,尤其是会引起慢性和急性中毒的工业废水和浓缩矿物以及化学品的污染。
5. 国家应防范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妨碍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水权。国家应优先考虑满足人类用水需求,然后考虑水的其他用途,并促进水源的养护、恢复和可持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 国家应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农村地区所有移民工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3. 国家应承认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国情确立或维持由基本社会保障担保构成的社会保护最低标准。这些保障应至少确保一切有需要的人员在人生各阶段都能享有必需的医疗卫生和基本的收入保障,这两者共同确保人们能切实获得国家层面确定的必要商品和服务。
4. 应依法确立基本的社会保障。还应具体规定公正、透明、有效、无障碍和负担得起的投诉与上诉程序。应建立制度加强对国家法律框架的遵守。
第二十三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身心健康。他们还有权不受歧视地获得所有社会服务和卫生服务。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使用和保护自己的传统医药,并保留自己的保健方法,包括有权使用和养护其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
3. 国家应保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弱势群体能无歧视地获得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能获得基本药品、重大传染病的免疫接种、生殖健康服务、关于影响社区的主要健康问题的信息,包括相应的预防和防治方法、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以及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包括卫生与人权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享有适当住房权。他们有权维持安全的居所和社区,在其中和平而有尊严地生活,并有权在这方面不受歧视。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受到保护,不被强迫迁出居所,免遭骚扰和其他威胁。
3. 国家不应违背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意愿,任意或非法地将他们临时或永久地迁出他们使用的居所或土地而不提供或给予适当形式的法律保护或其他保护。如果不得不迁出,则国家必须对任何物质损失或其他损失提供公平公正的赔偿,或确保这种赔偿的提供。
第二十五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接受适当的培训,这种培训应符合他们所处的具体生态农业、社会文化和经济环境。培训方案所涉的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提高生产力,改善营销方法,增强应对虫害、病原体、系统冲击、化学品的影响、气候变化及天气事件的能力。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所有子女均有权接受符合其文化并符合人权文书中所载各项权利的教育。
3. 国家应鼓励农民与科学家建立公平和参与型的伙伴关系,如农民田间学校、参与式植物培育以及动植物诊所,以便更加有的放矢地应对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当前面临的挑战和新出现的挑战。
4. 国家应进行投资,在农场层面提供培训、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1.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在不受任何干扰或任何形式歧视的情况下,享有自己的文化并自由谋求文化发展。他们还有权保留、表达、控制、保护和发展自己的传统知识和地方知识,如生活方式、生产方法或技术、习俗和传统。任何人不得援引文化权利侵犯国际法所保障的人权,也不得限制这些权利的范围。
2. 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有权依照国际人权标准,单独和(或)集体、与他人一起或作为一个群体表达自己的地方习俗、语言、文化、宗教、文学和艺术。
3. 国家应尊重并采取措施承认和保护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对其传统知识的权利,消除对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的传统知识、做法和技术的歧视。
第二十七条
1. 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包括国际和区域金融组织,应通过调集发展援助与合作等方式,为充分落实本《宣言》做出贡献。应考虑确保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能够参与处理影响他们的问题的方式方法。
2.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包括国际和区域金融组织,应促进对本《宣言》的尊重和充分落实,并跟踪检查落实效果。
第二十八条
1.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弱、减损或取消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以及土著人民现在享有或将来可能获得的权利。
2. 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时,应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带有任何歧视。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仅受法律规定的符合国际人权义务的限制。任何此类限制不得带有歧视性,且限于确保充分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满足民主社会正当和最急迫的要求之需。
——END
PDF版本链接:
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HRCouncil/WGPleasants/Session5/A_HRC_WG.15_5_3-Chines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