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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贵 叶中华 苏毅清: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转】

刘家贵 等 三农学术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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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数据技术在使农业获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诸多伦理问题。基于农业特性,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为数据所有权的归属不清、农业企业制造垄断损害市场公平、农户生产自由受限、农业大数据的滥用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农业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本质,是作为数据生产者的农户不但无法占有自己所生产的数据,而且反过来还因为他人对自己所生产的数据的占有而导致生存状态受到危害。该过程在理论上属于农业大数据技术阻碍了人的本质确证问题。农业大数据伦理问题的解决,应通过引入公众来协调农户和农业组织之间的伦理冲突,从而实现伦理治理。


关键词:农业; 大数据; 伦理; 乡村振兴;


作者简介:刘家贵(1978-)男,山东菏泽人,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农村治理、产业经济。Email:jiaguibd@163.com; 叶中华(1955-)男,浙江上虞人,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创新管理。Email:yezh@ucas.ac.cn; 苏毅清(1986-)男,广西南宁人,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学、食品经济学、产业经济学。Email:syq_005@163.com;


收稿日期:2018年11月5日



一、引言


在快速的环境变化当中,农业的发展面临着许多重要的课题:如何能够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依然实现农业产量的增长?如何能够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证粮食安全?如何能够在不断变化的气候条件下实现作物的丰收?如何在人类社会结构不断调整的情况下更好的实现农民的生存和农业组织的共同发展?如何在信息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保证食品安全?近些年来,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发展,为人类解决这些关键课题提供的了重要支持。[1]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农业当中,不仅能够增加农业的经济收益,还能够减少农业活动给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2]基于大数据技术对农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2)》中明确指出,夯实乡村信息化基础,应“深化农业农村大数据创新应用”。可见国家也力图通过探索、创新和推广大数据技术,来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然而,任何技术创新都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技术给农业带来巨大的改善和进步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较为深重的伦理问题。从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各行各业中发展应用的历史来看,大数据应用的伦理问题,是决定其是否能够有效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前进的关键问题。大数据应用的伦理问题若不解决,则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就无法形成推进经济社会进步的有效力量。由此,分析和讨论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是大数据技术是否能够在农业领域得到有效应用的关键问题,也是事关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议题。迄今为止,关于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国内还鲜有研究对其进行关注和探讨。此本文将基于对大数据伦理问题的已有研究,结合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特殊性,分析讨论大数据技术在应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伦理问题,并基于此从伦理治理的角度,提出农业大数据技术伦理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二、大数据在农业中的应用


大数据遍布于农业生产的整个价值链。通过对气候、土壤和空气质量、作物成熟度,甚至是设备和劳动力的成本及可用性方面的实时数据收集,使得农业生产者可以运用预测分析来做出更明智的决策。例如,在大数据所引导的精准农业中,遍布田间的传感器用于测量土壤和周围空气的温度与湿度;控制中心实时收集并处理数据,来帮助农民在播种、施肥和收割作物等方面做出最明智的决策。卫星图像和无人机会被用来拍摄田地的照片,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图像会显示作物成熟,加上对未来相应时间段内的精准天气预测模型,大数据系统就可以建立模型并进行模拟,从而预测未来的农业生产及风险情况,帮助农业生产者做出前瞻性的决策。


美国是较早利用大数据打造精准农业的国家,通过大数据和互联网方法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农场主罗德尼·席林(Rodney Schilling)经营着一个土地面积约有7900亩的农场。农业大数据公司提供的APP软件会提醒他何时下地查看,该打药或是该施肥了,以及提供实时的和未来几天的天气数据。席林甚至聘请了专业服务公司,在田地中,每4英亩设1个取样点,做土壤的分析测试。完成后,得到一份书面报告,除了给出各个地块详细的土壤成分数据,还有种植不同作物时所需要的肥料、水分以及未来产量等数据。据此,他可以精确安排农场的生产计划。随着种植活动,土壤的成分是动态变化的。因此,每过三年,席林会重新做一次土壤分析,每次要花费5000多美元。不过,由于精确数据意味着几乎最高的投入产出比,席林还是很乐意花这笔钱的。在席林的平板电脑里,他特意安装了Climate Corporation的气象数据软件。他将农场的坐标和相关信息通过软件上传至大数据系统后,即可获得农场范围内的实时天气信息,如温度、湿度、风力、雨水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他判断每个地块的播种、收获、耕作时间。Climate Corporation这款大数据应用软件每年都会帮助席林做40多项决策,决策内容涉及生产规划、种植前准备、种植期管理,直到采收等农业生产环节和内容。这些决策大多环环相扣,若不是Climate Corporation软件提供的帮助,席林在很多时候都要被迫忍受农业生产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农民对于大数据软件的使用,是大数据在农业当中应用的典型特征。农业大数据软件,比如Climate Corporation软件,是大数据技术应用在农业的过程中,链接农业生产者和大数据技术供给者的重要渠道。以Climate Corporation软件为例,Climate Corporation由两名Google工程师在2006年创办,随后孟山都以9.3亿美元并购Climate Corporation公司,试图通过海量的时间序列气候数据来提供更加精确的小范围气象预测。基本模式是运用遥感和其他测绘技术,将美国的土地都“描绘”下来,并在其上叠加一切可用的气候信息。然后,依靠大数据分析结果向农民出售农作物保险服务。


大数据在农业当中进行应用,不仅给农业带来了强大的生产动力,也给农民带来了丰厚的收益。具体表现为:其一,大数据技术使人们能够实时的获得较长周期的农业生产的相关信息,从而可以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一直以来无法被有效监督的问题,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业收益。其二,大数据技术能够改善人们对于农业生产的决策,以更有效率的使用农业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收益。其三,大数据技术能够预测农产品的产量走势和农产品消费市场的需求变化,从而提供精准的农业生产计划,提高农业组织的运行效率,增加农业收益。其四,大数据技术能够综合的考虑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自然环境与人类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得到既能适应人类农业生产,又能保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活动模式,综合提高农业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三、农业大数据的伦理问题


大数据技术是一种技术创新,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任何技术创新在给人来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改善的同时,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危机和挑战。[3]对于大数据而言,其所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就是其在应用过程中所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4]与科学技术要解决“能不能”的问题不同,伦理问题要解决“该不该”的问题。大数据技术在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会提出一些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前者属于实质伦理问题,后者属于程序伦理问题。[5]作为一项创新性的科学技术,大数据技术本身没有“好”与“坏”的区分,因此其本身在伦理学上是中性的。但是,因为使用大的数据技术的个人、组织各自存在着不同的目的,使得大数据技术在使用时,就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问题。目前,关于大数据伦理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于互联网使用者所面临的大数据伦理问题,包括数字身份(Digital Identity)问题、[6,7]隐私([11P]ri[1v3a]cy)问题,[8,9,10]以及可及性(Access)问题。


正如大数据技术在其他领域进行应用时所表现出的客观规律,当大数据技术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巨大的进步和改善时,它也带来了较为深重的伦理问题。相较于目前主流研究所对应的网络使用者所面临的大数据伦理问题,农业由于其具有着有别于网络服务业的特点,因此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就遵循着农业的特性,展现出了其自身的特点。


1. 数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农业大数据相较于网络大数据,其数据的总量相对较小,因此农业大数据中每一组数据观测值对整个农业大数据的边际贡献就相对于网络大数据要大。因此,相比于通常所研究的网络大数据,农业大数据的归属问题就更具重要意义。[14]在网络大数据中,数据的生产者是每一个使用网络的用户,由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巨大,所以每一个用户所生产出来的数据相对于网络大数据整体而言并不具有很大的边际贡献,因此网络使用者通常并不会去追究自己所生产的数据是否归自己所有,以及是否能获得自己所生产的数据的知情权问题。而在现代农业当中,亲自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是农业数据的生产者,现代农业由于规模化生产的需要,会不断的将农地进行集中,并交由少数的农户进行经营,由此现代农业中数据的生产单位数量相对来说是在不断变少的,因此每一个农户所提供的农业生产数据对于农业大数据整体而言,就具有了相对较高的边际价值。


由此,当许多使用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企业依旧按照网络大数据的规则来使用农业大数据时,就会受到来自农户对其是否符合伦理的使用了农户生产的数据的质疑。这其中的伦理冲突主要体现在,农业大数据由农户生产,但是单个农户并没有能力有价值的使用来自所有农户的大数据资料,因此农业大数据总是由一些大型组织来进行开发和使用。但是在一些西方国家,这些大型组织在使用了农户生产的数据后,并不会向农户反馈数据的使用情况和使用去向,有的甚至不允许农户使用(Access)其自己所生产出来的数据。[15]这种对农户所生产的数据的所有权的忽视,引发了西方农民的广泛担心。一份2014年针对美国农民进行的调查显示,有77.5%的受访农民对美国的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组织在不经过农民允许的情况下就使用和交易农户所生产的数据表示不满;有76%的受访农民担心他们所生产的数据会被用作其他不良用途。[16]而超过81%的受访农民表示他们对自己所生产的数据应保有受保护的所有权、知情权和使用权,这个数量远远超过了网络用户对自己所生产的数据的所有权的诉求。[17]


2. 农业企业制造垄断损害市场公平的问题


在农业生产领域,农户既是一个家庭单位,同时又是一个生产单位。该特点决定了农户对于个体数据被外界使用的关注焦点,并不在于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而在于农户所生产的数据被外界使用后,所导致的农户自身无法公平的参与市场活动的问题。农户作为一个家庭单位和生产单位的混合体,其在农业生产中所生产的数据信息,理所当然会包含其个体“隐私”的信息,但是,由于大多农业生产数据只与作物、气候等问题相关,因此,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隐私”泄露问题,但是在农业领域,大数据给农户带来的在市场中被垄断组织所支配,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公平问题相比之下要更受人关注。


在农业大数据的应用中,由于农户的生产行为会被以数字的方式传送到云端,因此各个使用农业大数据的企业组织将能够从详细的数据条目中,计算出农户对于农业生产投入的具体需求,由此可以通过算法的运行,得到农户对于农资投入品的保留价格水平。[14]而从经济学理论上看,当一个企业获得了市场上所有消费者的保留价格时,逐利的企业就会采取一级价格歧视的方式来垄断市场,最大限度的压缩农户作为农资消费者的剩余,并最大化企业组织自身的利润。此时,相比于在完全竞争市场下的生产成本,农户在一级价格歧视之下的生产成本将会被极大的抬高,并导致农户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理论上的福利剩余所得。


在这个过程当中,市场公平的伦理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为,其一,采取一级价格歧视的企业组织根据对农业生产资料持有不同保留价格的农民索要不同的价格,这本身就是对市场公平性的扭曲。其二,这种基于农业大数据技术所实施的垄断策略,实质上是企业组织把农户在市场中的部分或全部收入再分配给自身的一种方式,因此企业组织利润的增加实质上是以损害农户的利益为代价的。其三,企业组织基于大数据技术所采取的垄断策略,将使得市场上出现整体的福利损失,即本应该生产的生产资料没有得到生产,而对生产资料有需求的一部分农户却因为垄断而没有获得需求的满足,造成了供需的不平衡,这也是对市场公平性的破坏。目前,西方的一些大型农资企业,比如孟山都、杜邦先锋,在使用大数据技术的过程当中,就频频的受到来自反垄断法律和法规领域的质疑,公平伦理问题凸显。[15]


3. 农户生产自由受限的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成为了链接农户和农业企业的新型纽带。传统的农业经济学理论指出,个体农户由于市场力量的薄弱,需要依靠在产业链上与农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来增加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或者说,生存的可能。由此,在传统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市场力量单薄的农户和市场占有率较大的农业企业之间,就存在着天然的权利不对等(Power asymmetry)问题,这种权利不对等,使得在农业产业化过程当中,农户常常受制于农业企业。[18]如今,农业大数据技术的出现,虽然在理论上能够改善农户的生产决策,增加农户的横向联合,从而增加农户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农户的工作特点——从事农业生产,决定了他们并没有能力来处理和使用他们所生产的大数据。因此,现实中农业大数据技术的采用并没有减轻农业企业对农户的控制,相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农户的生产自由反而因为农业企业对大数据技术的采用而受到了更严格的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农业企业会按照所搜集来的农业大数据,为每个农户制定具体的农业生产指导计划,从企业的角度讲,可称之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了使得这些产计划能够准确实施,许多的农户往往被要求购买农业企业依据大数据技术所开发出来的种子,并在播种后严格的执行生产计划。由于许多农业企业对地区农业资源的垄断,使得农户如果不依照企业所提供的生产计划,他们将直接被农业企业排除在区域性的农业生产之外,而失去大数据技术的支持,意味着这些农户将最终在市场竞争中败北,并引发严重的个体生存危机。[19]由此,他们不得不接受农业企业的强制性计划,从而失去了对于农业生产的自由选择权利。对此,不少国外的农民只能表现出无可奈何,对于农业企业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他们的生产自由施行的限制,他们的回答往往是“要么听话,要么灭亡”。[20]


4. 农业大数据的滥用问题


掌握农业大数据技术的农业企业,除了与数据的生产者——农户之前存在较多的伦理矛盾冲突之外,其使用农业大数据技术的过程也对经济社会的运行造成了较大的伦理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农业企业有运用农业大数据操纵市场的倾向。[14]大数据技术最重要的功用就是其能够实现对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因此,通过大数据掌握了海量农业信息的农业企业,就会有使用这些信息来操纵市场的倾向。比如,对收获信息的掌控能够使得企业对农作物的收获情况进行准确预测,这使得他们对于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供求了如指掌,由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定会通过期货市场来调节当前与未来的投资情况,以使得农产品市场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这将必然会引起短期或长期内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动。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作物,不仅是可供贸易的商品,而且还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因此对于一些体量较小,粮食作物供给条件较差的国家来说,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尤其是粮食市场的价格波动将对其整个国家的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而这些影响,对于那些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操纵市场的农业企业来说,可能并不是其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其次,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将会激发农业领域的过渡投资。大数据技术的预测功能,将会使得投资的风险减少,而对于农业这样一个受到不可控制的自然风险影响的产业来说,风险的减少必然引来大量的外部投资。[21]而这些投资的进入,将不断的推高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尤其是土地的价格。土地价格的不断升高,不仅会导致一些不愿意经营土地的人出租或变卖土地引发土地兼并的现象,而且还会使得想进入农业的新进者,尤其是那些想从事农业经营的年轻人由于进入成本过高,或者说生产资料的价格太高而无法获得进入农业产业的机会。对于一般产业而言,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于掌管一国生计的农业产业,如果没有年轻人进入产业的话,那么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将会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对于这种国家生计安全的风险,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投资者在做决策时也通常不会予以重点考虑。


再次,政府数据滥用问题。大数据本身是中性的,但是使用者目的的不同则导致了其会产生相应的伦理问题。在西方一些国家,政府通常以采集大数据从事环保事业为名义,对农户的信息进行收集,并将数据除了用于环保事业之外,也用于国家安全防范与监督等其他用途。[22]这样的数据滥用,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四、农业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本质及治理


通过对农业大数据的伦理问题的分析,我们能够感受到,农户作为数据的生产者——无论是作为经济生产中的个体,还是作为社会活动中的个体——都受到了来自农业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伦理威胁。因此,农业大数据伦理问题,本质上反映为作为数据生产者的农户不但无法占有自己所生产的数据,还反过来因为他人对自己所生产的数据的占有而导致生存状态受到危害。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属于农业大数据技术阻碍了人的本质确证问题。


马克思认为,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即为人的本质确证。[23]比如,人全面的占有和享有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现代工业化成果就是人的本质确证。而在农业大数据的应用过程中,由于大数据的使用者忽略了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从而一般性的认为农业大数据技术的相关成果肯定由大数据的使用者所占有,由此使得农业大数据的数据单元的生产者——农户,失去了享有自身所生产的数据的机会。这就产生了一个关于人的本质确证的悖论:作为数据生产者的农户不但无法占有自己所生产的数据,还反过来因为他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数据的占有而导致生存状态受到危害。由此所产生的问题是,作为数据生产者的农户能够确证自己的本质吗?事实上,由于对大数据的使用和分析需要掌握极为专业的技术,因此真正能够占有和享有大数据技术成果的只能是少部分人,而绝大多数人只能处于被利用和被挖掘的状态。([11],pp.46-50)由此,作为一个个体的农户的本质确证也就很难获得成立。这是大数据技术在农业应用当中受到异化的表现,是农业大数据伦理问题的产生根源。


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本质上是作为数据生产者的农户与大数据技术使用者的农业企业之间的伦理矛盾问题。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是一个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的问题,如果仅仅采用法律规制的措施,可能并不能得到各方都能够满意的结果。因此,治理作为一个对多方共同行动进行协调的过程,应当引入对于农业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从对农户的本质确证问题的探讨来看,协调作为数据生产者的农户与大数据技术使用者的农业企业之间的矛盾难度较大,因此,对追求各自利益的这两个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可以通过引入公众这个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的方式来予以应对。具体而言包含两个政策思路:一方面,企业所掌握的农业大数据库,应该努力对公众公开,使得数据的使用在公共领域中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滥用、身份盗用,和隐私受到侵犯等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使用成本非常高昂,这是阻碍作为数据生产者的农户从数据中受益的一大原因。因此,在将农业大数据公开,使其进入公共领域后,应该努力将这些数据能够交由一些有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来进行使用和管理,以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平性和实现农户个体的本质确证。


——END


编者注:

  • 本文转自:刘家贵,叶中华,苏毅清.农业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41(12):84-89.

  • 参考文献、注释、英文摘要略,格式稍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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