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吴本健 王蕾 罗玲 :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国际镜鉴【转】

吴本健 王蕾罗玲 三农学术 2022-12-31



摘    要:“三农”问题是有关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振兴战略则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而乡村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从中国的金融发展状况来看,其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更多地体现为城乡金融服务的不平衡,金融支持“三农”的不充分,而这恰恰严重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本文对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体系服务于乡村建设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主要从农业信贷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和资本市场等4个维度出发展开讨论,研究发现:各国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均设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体系运作机制,严格把控风险,大力实施补贴政策,并不断开发出针对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农村金融体系在未来更好地支持与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


关键词:乡村振兴; 农业信贷体系; 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担保体系; 资本市场;



作者简介: 吴本健(1986—)男,湖南邵阳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E-mail:benjianwu@126.com;; 王蕾(1996—),女,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E-mail:wendywang_1124@163.com;; 罗玲(1997—),女,宁夏吴忠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反贫困,E-mail:1771219023@qq.com。;


收稿日期:2019-09-20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正规金融发展、金融空间演化与县域内城乡收入差距”(71603306);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有利于‘三农’和城市弱势群体的北京市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研究”(17YJB0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多维贫困视角下少数民族反贫困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17JJD850006); 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项目(2018-3-06);



1 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所需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1],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血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自然离不开金融的支持。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繁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因此,推行农村现代金融体制改革,让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课题。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对其体系机制和运作模式进行研究将为中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近年来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相关研究不断丰富,但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金融体系进行对比分析的研究仍亟待充实。目前国内部分学者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信贷体系[2,3]、农业担保体系[4]、农业保险体系[5,6,7]和资本市场的某个农业相关方面[8,9]进行了研究,但未概括农村金融体系的全貌;还有部分学者对某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了总结[10,11,12],但缺乏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经验的比较研究;虽有部分学者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了系统归纳[13,14,15],但往往忽略了体系的某个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容易忽略资本市场在农业经营主体长期融资、分散风险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本文从农村金融体系的4个重要维度出发,对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的先进建设经验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梳理,以期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提供一定的现实参考。


2 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支持体系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成为推动中国乡村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就目前而言,中国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还不够完善和高效,农村金融弱化问题仍十分突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发达国家和地区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来看,政府均采取了强力有效的措施引导金融体系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其发展模式既存在共性又各具特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主要由农业信贷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组成,此外资本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图1)。

图1 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支持体系


农业信贷体系主要由商业性信贷机构、合作性信贷机构和政策性信贷机构组成,商业性信贷机构能够为农村龙头企业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合作性信贷机构能够为中小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政策性信贷机构则主要负责实施国家相关农业政策,扶持农业发展,并创造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无法提供合格的抵押物以获得信贷资金时,农业担保机构的重要性便得以凸显。担保是第三方机构提供信用保证的一种服务活动,一般由专门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或者农户提供担保,信贷机构则负责提供贷款,当企业或者农户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担保机构代为偿还。而农业保险,则是农民转移风险、稳定收入的重要工具,农业保险一是能够改变农户的种植和投入结构,提高农户经营性收入;二是能够降低农户风险应对成本,提高农户转移性收入;三是农业保险能够优化要素配置,提高农户的要素收入。金融体系支持乡村振兴同样离不开资本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是农业经营主体套期保值、分散风险的重要场所,农村土地证券化市场是农业发展重要的资金融通场所,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则是扶持有潜力的农村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3 农业信贷支持乡村振兴的国际经验


农业作为一国的基础产业,其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而信贷资金是农业发展资本的重要来源。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立农业信贷体系时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信贷业务顺利开展和降低风险。在体系构建过程中,3类机构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欧盟的农业信贷体系建设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各国和地区农业信贷体系  

资料来源:根据各国农业部数据、相关文献整理所得。表2和表3同。


3.1 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商业银行不愿进入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情况下,政府介入以弥补市场失灵尤为重要。美国政府为农业信贷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如《联邦农场贷款法案》《农业信贷法》《紧急农业抵押贷款法案》《联邦农业抵押公司法》《农场信贷法》等,保证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相互衔接[9]。为了应对农民融资困境,加拿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农业信贷体系建设,如《农民债权人安排法》《退伍军人土地管理法》《农村贷款提高法》和《农村提高和市场合作社法》等。日本政府为了满足农业方面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农业信用担保保险法》《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等。欧盟各国均有一套有关农业信贷的规章制度,通常由中央银行建立管辖[16]。除了各成员国内部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外,农业信贷机构还必须遵守国际规则及条例。一项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另一项是《巴塞尔协议》,该框架规定了监管信贷市场的国际标准。


3.2 建立健全合作性信贷机构

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以商业性信贷机构为基础,以合作性信贷机构为主导,以政策性信贷机构为补充。农业合作性信贷体系主要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和合作社银行3大机构组成[17]。联邦土地银行是合作性信贷体系的主体,其通过利用农户所持有土地进行融资,为农业经营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则主要负责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中短期信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7年。合作社银行则是为支持农业合作社运营而专门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为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提供贷款。


加拿大的合作性信贷机构主要为信用合作社,其采取的是社员持股的区域性合作模式。信用合作社只为社员提供服务,存款利率较高而贷款利率较低,因此吸引了大量农户参与其中。加拿大是信用合作社成员比例最高的国家,信用合作社遍布加拿大的各个地区。加拿大政府当局也设立了专门部门,负责监督信用合作社的运行,并予以相应支持。


日本的农村信贷供给主体为农村合作性信贷机构和政策性信贷机构,商业性信贷机构则作为补充。日本农村合作性信贷机构已较为完备,内嵌于综合农协,但同时也是层级分明的具备独立融资功能的信用合作机构。其内部结构细化分明,可以归结为“二三三”模式。一是日本农村合作性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分为政府投入和农民投入“双重渠道”;二是机构共分为“3个层次”,即基层农协、信农联和农林中央金库;三是机构还包括“3个子系统”,即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和渔业系统。


目前,欧盟近乎所有的合作银行均已开始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以德国为例,德国是最先成立农业信用合作机构的国家,其于1895年便创立了中央合作银行,并于1899年颁布了《合作银行法》。德国以合作性信贷机构和政策性信贷机构为主体,60%的信贷资金都来源于这两类机构。德国农业合作性信贷机构的层级结构为“中央合作银行—区域合作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基层农业信用合作社”,从高到低各级独立运营,不存在隶属关系[18]。中央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主要用于实施国家农业政策;区域合作银行主要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贷款及结算业务,不直接与农场主接洽;地方合作银行直接为农场主发放贷款;农业信用合作社则直接为参股成员办理信贷业务。除此之外还有行业自律组织农业信用合作联盟,其为合作性信贷体系提供多种服务,并履行审计和培训职能。


3.3 注重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建设

美国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主要由4部分构成,一是商品信贷公司,主要目的是为农民提供贷款及补贴,在保护其收入水平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二是农民家计局,已于1994年合并到农业部农场服务局(FSA)。其最初目的是为贫困农户等提供信贷或担保,后来服务范围逐渐扩大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三是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其通过为农村电气设施项目发放低息贷款,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进而实现农村地区电气化目标[19]。四是小企业管理局,主要为涉农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除此之外还提供担保服务及相关的金融咨询服务等。


为了落实政府对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属政府均成立了政府性农业信贷机构。联邦政府的金融支农项目主要由农业与农业食品部负责实行,主要项目为加拿大农场信贷(FCC)。FCC作为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项目,其业务范围主要为涉农信贷、风险管理与投资以及对农户进行培训和农业知识的推广等。加拿大各省也依据农民和农业发展需要,形成了符合各省农业现状的政策性信贷供给主体。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较为完善,供给主体主要为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主要负责为农林水产产业者提供业务内支持,确保其融资安全,同时为农业和食品产业合作的加工流通领域提供融资支持,以及咨询和匹配等经营支援服务。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所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齐全,涵盖乡村振兴、农业改良、农业抗灾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


欧盟的诸多国家为了解决农业信贷资金供给短缺问题,在政府的全面支持下建立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以德国为例,其政策性信贷机构以农业抵押银行为主体,与此同时政府还成立了一系列辅助性政策金融机构,如土地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地租银行等,均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着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责任。


4 农业担保支持乡村振兴的国际经验


除农地抵押外,农业担保常被当作另外一种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配给问题的方式。担保机构作为信贷机构和农户或企业之间的信用桥梁,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能够利用某些信贷机构不具有的优势对企业和农户进行信息收集,或者能够接受金融机构无法接受的抵押物。通过担保,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得到提升,信贷机构的风险也得到了分散和转嫁,从而有利于农户和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农业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设计了完善的担保服务体系,并严格把控风险,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各国和地区农业担保体系 

 




注:

1加元约合5.34元人民币,2019。


4.1 坚持农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性

美国将农业担保作为一项农业支持政策,利用财政资金为难以获得信贷资金的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用途分为所有权担保贷款和经营性担保贷款两类,立法规定两类担保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必须仍为农业经营主体。加拿大所颁布的《加拿大农业贷款法案》(CALA),其本质是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贷款担保项目,其目的在于增加农民和农业合作社获得信贷资金的概率。日本设立农业担保协会的目的在于应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不足的问题,以保证融资业务可以顺利进行。担保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各会员出资、储备金余额、都道府县补助金等。欧盟的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欧盟农村发展农业基金(EAFRD)和成员国地方银行配套资金,其担保对象不限于传统农业项目、农民以及农产品公司,还包括林业公司以及农业咨询公司。


4.2 完善的农业担保合作服务体系

美国的信贷担保项目主要由农场服务局(FSA)负责实施,其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为其提供信贷担保,信贷资金则由相关金融机构提供。加拿大信贷担保项目的主要负责机构为农业及农业食品部,具体执行方面,农业与农业食品部负责提供担保,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审核,特许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则负责发放和管理贷款。日本的信用保证保险体系设有双重担保(保险)系统,第一层级为农业信用基金协会提供的贷款担保;第二层级为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提供的保证保险和融资保险,并由全国农协保证中心进行再保证[4]。欧盟的农业担保项目主要由欧洲投资银行负责开展并提供农业担保,地方银行和欧盟农村发展农业基金则负责提供贷款。


4.3 制度设计完善,严格把控风险

美国为农业贷款担保项目设计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包括被担保人要求、担保条件、贷款用途、担保限额、费率、反担保物、金融机构合作机制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其中,制度规定经营性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7年,所有权担保贷款不得超过40年,担保费率一般为1.5%;担保比例会由农场服务局根据贷款风险进行调整,大部分贷款可获得的最大担保比例为90%,部分可放宽至95%。加拿大通过《加拿大农业贷款法案》(CALA)对有关风险条款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其中,联邦政府为农场主提供的担保比例最高为95%,最高贷款限额为500 000加元,担保费率为0.85%;就贷款期限而言,用于土地购买的贷款期限为15年,而用于其他贷款用途的最长期限为10年。日本的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规定,贷款费率为0.15%~0.40%,担保额度为贷款的部分或全部;若贷款人在逾偿还期限3个月后仍无法偿还贷款,则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可要求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代位偿还贷款金额的70%,而全国农协保证中心的支付比例为50%。欧盟担保项目所规定的担保费率为1.5%,担保比例不低于80%,且贷款项目大多为6个月的短期贷款。



5 农业保险支持乡村振兴的国际经验


农业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有财务风险的行业。多数农业生产活动易受天气变化的影响,而农业供需变化常常引起市场价格波动。由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可见,农业保险不仅仅是“保险”,更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其自身肩负着多种制度功能和使命[20]。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设农业保险体系时通常对相关立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设计了配套的服务体系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政府和相关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保费补贴、税收减免以及再保险支持等补贴措施,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各国和地区农业保险体系     




5.1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很早就已经开始了农业保险立法进程。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标志着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21];之后美国颁布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美国农业法案》等,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计划将农业保险作为未来几年联邦支出最多的农业项目[22]。加拿大于1959年正式立法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阶段的主要法律有《农业稳定法案》《大草原粮食预付款法案》《农业保险法案》等;2003年,加拿大推出了针对商业农场的商业风险管理框架(BRM),其中,农业保险计划处于核心地位;目前,加拿大农业支持政策已形成以农业风险管理为核心、非风险管理为补充的农业支持框架。日本于1929年颁布了《家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种植业保险法》,并于1939年正式实行农业保险计划;1947年日本政府将上述两项法案完善后合并,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现行版本为2014年重新修订的版本。欧盟于1962年开始推行共同农业政策(CAP),主要分为两个模块(pillar1与pillar2),在pillar2中包含针对农业风险管理的一系列工具;2001年欧盟发布了《欧盟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强调农业保险作为风险分散工具的重要性[23];欧盟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在CAP框架下整合各成员国的风险管理措施,建立共同应对农业风险的管理机制[24]。


5.2 以提高保险、保费补贴水平吸引农户参保

发达国家和地区吸引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提高保险水平和提高保费补贴水平。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盟均达到了较高的保险水平和保费补贴水平。


5.2.1 提高保险水平

1938年《美国农业法案》中提及的农业保险产品为产量保险,保险水平分为历史平均产量的50%和75%两档;目前的主要产量保险水平分为50%~85%共8档,逐档提高5%。1959年加拿大《联邦农业保险法》中设计的保险产品同样为产量保险,最高保险水平为历史平均产量的60%;目前的产量保险水平分为4档,分别为50%、60%、70%和80%。1947年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为成本保险,最高保险金额为历史平均产量的70%乘以50%;此后日本将保险产品升级为产量保险;2010年,日本政府引入了产值保险产品;2019年1月1日,日本开始正式实行农业收入保险。欧盟各国的保险水平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欧盟各国的保险水平在60%~75%。


5.2.2 提高保费补贴水平

1980年《美国作物保险法案》颁布后,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开始实施覆盖管理经营支出和最高30%精算公平保费(均衡纯保费)的补贴型农业保险计划;1994年《作物保险改革法》将保费补贴率提高到40%;2000年保费补贴率进一步提升至60%;美国农业保险现行细分补贴标准如表4所示。


表4 美国农业保险现行细分补贴标准   



注:对于灾难性保险(CAT),超过50%的损失按预期价格的55%赔偿,因此特别列明;其他类型保险则根据保险水平的不同,按预期价格的100%进行赔偿。

全农场单位保费补贴是指对拥有3种或3种以上商品的农场给予补贴;如果商品数量少于3种,则按80%和85%的比例给予补贴。

资料来源:Shields D A,Federal Crop Insurance:Background,2015,https://www.fas.org/sgp/crs/misc/R40532.pdf。


1959年加拿大《联邦农业保险法》规定的保费补贴水平为总保费的20%,之后加拿大一直上调保费补贴水平,2000和2001年曾达到70%;2006年后又回调到60%[25]。加拿大政府对于农业生产者购买保险一直保持较高的支持水平,由于现行WTO政策框架下对于保费直接补贴有一定的限制[26],2018年加拿大政府的保费直接补贴水平总体有所下降,转而使用脱钩补贴。2014—2018年加拿大政府对农业生产者购买保险的直接支付总额如表5所示。


表5 2014—2018年加拿大政府对农业生产者购买保险的直接支付总额 单位:千美元


保险类型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作物保险
777 4461 107 4711 045 1841 226 408893 000

牲畜保险
2 3065 81632 2713 68510 157

私人冰雹保险
259 130176 763276 387107 574166 043

其他私人项目
4 3922 4642 5774 9474 630

资料来源:加拿大统计局(https://www.statcan.gc.ca/eng/start)。


日本的农业经营者可以根据加入农业收入保险的年限选择不同的保险补偿额度,加入年限越长的农业经营者可选择的保险补偿额度越高,但其保险费率也会相应提高,不同保险补偿额度的保险费率如表6所示。1994年以来,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基本维持在总保费的50%~55%。


表6 日本农业保险不同补偿额度的保险费率 



补偿额度
保险费率(国库补助后)

50%
1.080%

60%
0.335%

70%
0.587%

75%
0.792%



补偿额度
保险费率(国库补助后)

78%
0.953%

80%
1.080%

资料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http://www.maff.go.jp)。


欧盟各国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水平各不相同。基于2009年可得数据,欧盟25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总额约为4.97亿欧元(占总保费的32%),平均专项援助资金约9亿欧元(不包含对畜牧部门的援助)。受WTO政策的影响,大部分农作物保险的直接补贴受到限制,欧盟目前开始全面实行绿箱补贴政策。


5.3 政府引导,提供再保险支持

发达国家政府往往会提供再保险支持,以分散保险机构的运营风险。美国已经形成由政府监管、商业公司提供保险并由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27]。加拿大农业保险产品的提供主体为非营利性的省属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政府和省属政府则共同设立再保险基金,负责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日本形成了“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的市场结构,3个层面相互联动,形成了互助、保险、再保险的三级体。欧盟国家的农业保险体系分为公有化主导型体系、私有化主导型体系和公有与私有合作型体系,运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由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


5.4 农业保险产品趋于多样化

美国是农业保险产品种类最多的国家,农业保险种类基本可以分为5类:农作物收益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指数保险、冰雹险等;其中,农作物收益保险参与率最高,占美国农业总保费收入的70%以上。加拿大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主要有3种:第一种为作物产量多灾害险(MPCI),约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80%;第二种为冰雹险,约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20%;第三种保险产品是近年推出的西部畜牧价格指数保险(WLPIP),该产品作为一种农业保险的创新形式,目前市场规模非常有限。日本在农业共济制度下,其农业保险产品根据风险补偿对象差异,主要分为农作物、家畜、果树、旱田作物、园艺设施、建筑物和农机具保险7大种类。新增的农业收入保险则不再局限于单一险,农业经营主体的所有农业经营项目都可以得到保障。欧盟国家的农业保险产品则以单一险为主,除此之外还有产量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28]。



6 资本市场支持乡村振兴的国际经验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关键,而资本市场则是当代金融的核心,培育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是建设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套期保值、分散风险等功能,农村土地证券化市场则是农业经营的重要融资渠道,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农村中小企业实现持续经营的坚实后盾。


6.1 农产品期货市场

以1848年世界首家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真正意义上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源于美国。美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经过10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中心。美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成功之处在于:①期货市场与规范的现货市场紧密关联。美国的农产品现货市场具有科学的质量标准体系,并且农业技术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十分发达,使得美国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在技术标准、交割方式等方面可以顺利对接,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也密切关联。②农产品期货种类丰富,并与产业结构相协调。美国是全球农产品期货上市交易种类最多的国家,其基本涵盖了各类适合期货交易的农产品。上市品种常常与产业结构保持一致,期货成交额也与现货产值保持在一定比例,两者协同发展。③市场参与主体结构合理。随着美国金融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投机者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包括个人、企业、机构等众多参与主体。其中,在美国相关政策的鼓励下,美国逾九成的农场主和几乎所有的农业相关企业都参与其中[7]。④市场机制完善规范。一是为了顺应现货市场发展状况,相关机构不断对农产品期货交易规则和制度进行更新完善;二是考虑到期货市场对于信息更新速度及范围的需求,美国政府将各种农业信息都纳入了联邦农业信息网以及国际农业信息网[29];三是美国设置了专门化的监管机构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把控风险。


6.2 农村土地证券化市场

农村土地证券化是在保留农民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收益权作为担保发行证券,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融通方式[8]。发达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开始了对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的探索,如今已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善的运行体制。对德国、美国和日本建设农村土地证券化市场的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发现其共同优点在于:①农村土地产权明晰。明确区分公有和私有土地可以避免在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产生利益纠纷,保证证券的顺利发行及流通。②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农村土地证券化。例如,德国的土地银行是在各州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的,并且其运营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资金;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成立资金的80%来自联邦政府;日本对农工债券的发行提供了资金上的大力支持。③以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为运作基础。无论德国、美国和日本的农村土地证券化运作模式如何,其共通之处在于都以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为中介桥梁,连接农民和资本市场。④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如美国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和《农业信用法》,日本的《农地法》和《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


6.3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一种产业投资基金,其采取现代信托关系机制,通过发行基金券的手段集聚投资分散的资金[30],以股权或准股权形式投资于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未上市农业企业,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发展成熟后转让所持股权以实现资本回报。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起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实现由财政直接投入农业农村发展到金融资本发挥主导作用的转变。

欧盟为了支持农村产业发展,自2014年以来正式建立运营3大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包括欧洲农业保障基金(EAGF)、欧洲乡村振兴农业基金(EAFRD)和欧洲海洋及渔业基金(EMFF)。2014—2018年欧盟的3大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出总额如表7所示。


表7 2014—2018年欧盟3大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出总额 单位:百万欧元


欧盟产业发展基金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欧洲农业保障基金
44 288.144 939.644 084.544 694.844 310.4

欧洲乡村振兴农业基金
11 190.011 793.312 370.211 113.412 466.6

欧洲海洋及渔业基金
683.6785.9415.9388.7774.5

资料来源:欧盟官方网站(https://europa.eu/european-union/index_en)。


日本政策金融公库针对不同的生产经营领域设置了不同的发展基金,其中,针对农业领域主要设置了6大产业发展基金,分别为超级L基金、青年农业基金、农业改良基金、加强管理发展基金、超级W基金和畜牧业经营环境协调推进资金。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对这6大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适用条件和融资条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表8所示。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基金引导农业产业向规模化、生态化和科技化发展。


表8 日本主要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适用条件
融资条件

还款期限
贷款限额贷款利率
超级L基金制定农业经营改善计划25年,最长可延期10年个人企业:3亿日元(特别批准6亿日元);会社:10亿日元(特别批准20亿日元,最高可达30亿日元)一般利率:0.07%;
特殊情况:免息

青年农业基金
制定青年农业计划12年,最长可延期5年3 700万日元(特别批准1亿日元)免息

农业改良基金
生态农民12年,可延期3年,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延期5年个人企业:5 000万日元;
会社:1.5亿日元
免息

加强管理发展基金
制定经营改善计划25年,最长可延期3年个人企业:1.5亿日元;
会社或团体组织:5亿日元
0.07%

超级W基金
为进行加工、销售而设立的会社设施资金:25年,最长可延期5年;相关费用:10年,最长可延期3年项目成本的80%(特别批准为项目成本的90%)0.07%

畜牧业经营环境协调推进资金
制定处理高度化设施整备计划或共同利用设施整备计划20年,最长可延期3年计划一:项目成本的80%(特别批准为项目成本的90%);计划二:项目成本的80%0.07%

注:100日元约合6.39元人民币,2019。资料来源:日本政策金融公库(https://www.jfc.go.jp/)。



7 经验及启示


农村金融体系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生产经营具有天然的弱质性,而农村金融体系作用的发挥往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劣势,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本文对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盟金融支持乡村发展的先进建设经验进行了研究,并对农村金融体系的4个主要维度,即农业信贷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和资本市场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其共通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中国金融体系如何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从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目前,中国并没有真正的农村金融基本法,《农业法》仅就农村金融的相关内容做出了立法规定,但体系和内容均不够完备。与此同时,应在金融专项立法中对农村金融的具体制度及相应措施进行规定。第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运作机制。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运营相结合,在赋予金融机构更多自主权的同时,政府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运作,并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此外,应注重培养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组织,拓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第三,不断更新完善农村金融产品。设计针对不同目标群体的金融产品,并推行“信贷+担保+保险”模式,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担保难、保险难问题。第四,增强农村金融体系风险防范能力。一方面需优化金融机构内部结构设置和运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需建立多方位的外部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农村经济主体的失信行为,而政府则应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第五,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征信系统,推广现代化金融服务手段,打破城乡分割,实现数据共享。



——END


编者注:

  • 本文转自:吴本健,王蕾,罗玲.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国际镜鉴[J].世界农业,2020(01):11-20+57.

  • 参考文献、注释、英文摘要略,格式稍有调整

  • 如有不妥,请公众号 或 snxsac@163.com 联系删除


相关阅读:

  1. 何广文:农村金融制度演进的路径、绩效及前瞻【转】

  2. 温涛、王煜宇: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逻辑与未来展望 【转】

  3. 周立等:从State Predation到Market Extraction:中国农村金融的政治经济学1979–2012

  4. 周立 | 从食利经济到吃租经济:乡村振兴中的金融创新【转】

  5. 汪雯羽  孙同全:互联网农业价值链金融模式分析——以蚂蚁金服、京东金融和农金圈为例【转】

  6. 王瑜  殷浩栋  汪三贵:破解农村金融两难困境与二元逻辑——扶贫互助资金“正规金融村社化”机制分析【转】

  7. 【国研专稿】推进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转】

  8. 冯兴元  孙同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与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探讨【转】

  9. 新书 | 从小额信贷到普惠金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二十五周年回顾与展望纪念文集【转】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