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专家:如何防范儿童性侵事件再发生?
● 在国民教育体系中补上“性教育”这门课已经刻不容缓,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是儿童,更需要“脱盲”的是家长、教师以及每个社会成员。
● 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量刑标准;建立信息共享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对此类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并禁止其从事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让未成年人远离暗藏在身边的威胁。
● 构筑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的“大坝”,经济惩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合理运用可以更好地发挥惩戒犯罪者和救济受害者的双重作用。
每次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曝光后,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也总会引发要求依法严惩罪犯、加强儿童保护的讨论。7月3日,上海警方披露新城控股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案情,再一次揪痛了全国人民的心。事实上,近年来,为了打击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多次做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升级。
如何更好地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所博士张本波,他表示,类似案件的不时发生,一次又一次地提醒我们,在儿童保护方面还存在盲区、漏洞和短板,有可改进的空间,加强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的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补足性教育短板 构建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因为老师不好意思讲,生理课让学生自习,这在一些学校并不稀罕。不和孩子谈性,是许多家长的共同问题。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主动了解性知识的青少年,还会遭到嘲笑。
“防患于未然,首先要补足性教育短板,让每个儿童形成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张本波认为,长期以来,国人对“性”的话题十分避讳,对于防性侵的安全知识,不仅儿童一无所知,成年人也所知不多,甚至羞于提及。在国民教育体系中补上“性教育”这门课已经刻不容缓,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是儿童,更需要脱盲的是家长、教师以及每个社会成员。
“家长应该突破传统观念,适当地对儿童进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警惕性;学校应尽快开设相关的教育课程,教授儿童与其年龄相符合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张本波说。
另外,构建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让保护儿童成为每个居民自觉的社会义务。保障儿童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家庭的责任,还是整个社会的义务。
张本波表示,一方面,每个人都应认识到,在儿童问题上,“事不关己”意味着犯罪,只要发现某个孩子处于某种不安全或可疑状态之中,不管是不是自己的孩子,都应该采取有利于孩子安全的措施。另一方面,要形成有利于全民参与的制度环境,建立对儿童保护行为的奖惩机制,搭建儿童安全信息沟通和救助平台。
比如,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可以在此基础上,参照并进一步扩展平台功能,多方搭建和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参与的儿童保护载体。
最大限度提高量刑标准 让性侵罪犯得到应有惩罚
“年初北京市校园伤童案出来后,我们曾试图从社会治理角度提出防范建议。这次的事件更为恶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判罚,最高量刑或许已经不足以相抵其罪,也就很难达到预防同类事件发生的警示作用。”
“最大限度提高量刑标准,让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张本波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事实上,许多猥亵儿童的行为之于儿童的危害程度并不比强奸轻,会给儿童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这一量刑标准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严刑并不必然减少犯罪,但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吓效果,减少性侵儿童犯罪的发生。
张本波认为,预防犯罪、惩罚罪犯都应依法进行。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最高量刑都不足以相抵其罪,说明现行法规已经难以起到惩罚犯罪和防范犯罪的作用,甚至可能会引起民众预期与立法司法的对立。这就需要审慎地考虑提升改善的空间和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对法律加以修订完善将是唯一的选择。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量刑标准,并尽快出台我国的“梅根法案”,建立信息共享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对此类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并禁止其从事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让未成年人远离暗藏在身边的威胁。
经济处罚的缺位 不足以筑高犯罪成本
惩罚机制的健全,渠道和视角上应扩大范围,多重途径组成合力,重拳出击。张本波表示,或许可以考虑在刑事判决之外,附带相应的民事判决。
“实行高额罚金和民事赔偿,尽可能筑高犯罪成本,尽可能弥补受害者损失。”张本波提出,目前的性侵儿童案件中,经济处罚处于相对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性侵行为对儿童及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特别是对儿童的心理创伤就其一生来说,难以估量。但受害者在寻求民事赔偿时却困难重重,法院的判决金额往往只支持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得不到或者仅仅得到很少的支持,这显然与受害儿童的心理伤害和生活上受到的严重影响不相匹配。
另一方面,对儿童的性侵行为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践踏,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比如本次事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其行为不仅将自己钉在了耻辱柱上,而且对我国企业家群体的形象造成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后果却得不到相应的惩戒。甚至在案件发生后,还不时出现“不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要造成社会恐慌”等貌似理性、本质上却可能帮了“为犯罪行为变相开脱的”忙儿。“大不了坐两年牢,出狱后还是锦衣玉食”,正是很多犯罪分子心中之所想。
构筑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的大坝,经济惩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合理运用可以更好地发挥惩戒犯罪者和救济受害者的双重作用。
在张本波看来:以性侵儿童案为试点,开展惩罚性经济赔偿的探索。首先,在性侵儿童案的刑事判决中,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有期徒刑之外并处高额罚金。其次,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支持受害者的精神赔偿要求,制定的赔偿标准;明确精神赔偿的惩罚性原则,赔偿基数应在其他类型精神赔偿基础上提高数倍,且不以精神损害鉴定为赔偿前提。同时,对于罪犯性侵儿童造成的其他社会损失,如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管犯罪行为对股东造成的损失,支持相关方向当事方索赔。另外,在性侵儿童的罪犯出狱后,在一定期限或条件下,不仅要限制其接近儿童聚集场所等行为,还应限制其高消费行为。通过经济惩罚,让罪犯付出撼动心灵的成本,才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警示作用。
张本波认为,儿童优先,即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准,也应该成为推进各项改革的一项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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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耿兴敏
编辑/吴苏锦
美编/李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