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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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审改(管)办、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杭州市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联合测绘”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统一标准、高效服务、成果共享、开放市场、依法监管”的思路,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打破行业垄断,提升服务效率,显著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不断激发企业投资热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主要目标。
在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即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
(三)具体任务。
全面推行“联合测绘”,打破部门垄断,提升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统一技术标准,确保数据一致,推进测绘成果应用,真正实现部门间共享互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测绘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二、主要工作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联合测绘”改革。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测绘中介服务“联合测绘”改革范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测绘)、规划定线放样,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鼓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测绘中介服务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竣工阶段的测绘中介服务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0 号)有关要求实行。“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测绘资质专业子项。为提升成果质量,落实成果责任,自2018年10月1日起,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联合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由承担“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适时实施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
(二)打破垄断,培育“联合测绘”中介服务市场。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入“联合测绘”中介服务市场开展业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本地区涉及测绘中介服务市场的限制行业性保护政策,要对各类测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同等对待;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市场。鼓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达到从事“联合测绘”所需的测绘资质条件,重点加强对注册测绘师的培养,提高测绘中介服务能力。
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测绘中介市场环境。
(三)统一标准,推进测绘成果在部门间共享互认。“联合测绘”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依法建设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布“联合测绘”需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并做好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在行政审批中采用符合“联合测绘”技术标准的测绘成果和成果报告文本,加快推进“联合测绘”成果在部门间的共享应用。
(四)搭建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为目标,加快建设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与全省“网上中介超市”、全省投资项目电子图档管理信息系统、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对接,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查询与分类检索机制,实现各类数据的实时调用,为测绘市场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全省“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和示范名录库,基本名录库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自愿报名,由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进入;示范名录库由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等级、技术能力、管理制度、成果质量、信用记录、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用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择优列入。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注重诚信,强化“联合测绘”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范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成果质量检查,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要加强对“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承接使用财政资金的“联合测绘”项目;情节严重的,可将其移出“联合测绘”基本名录库。注册测绘师签字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暂停该注册测绘师执业半年,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联合测绘”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由审改(管)办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督促。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审改(管)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等部门将“联合测绘”中介服务事项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全省“网上中介超市”;建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省建设、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联合测绘”应当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联合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测绘与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督查考核。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联合测绘”改革作为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本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专项督查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滞后的地区,启动追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聚焦企业感受和获得感,加强督查评估和考核评价,及时跟踪改革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来源: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版权归原作者及刊载媒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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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欠鑫 审核 / 刘雪
指导:万剑华教授(微信号wjh1826661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