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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并生下一女,男子起诉离婚!法院:根据“离婚冷静期”不判离

4月30日,湖南人汤先生收到了醴陵市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今年3月3日,原告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称,排除原告汤先生为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汤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付某杰;2017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生育一女汤某某。2021年初,被告与原告争吵过程中告知原告,汤某某非原告亲生。2021年1月29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原告为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包括判决离婚、房产分割等9项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原告汤先生和被告付女士均出生于1977年,同为湖南醴陵市人。

汤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雅纯介绍,汤先生从去年年初便发觉女方出轨,夫妻两人从年头吵架吵到年底。今年初得知抚养了3年多的汤某某非亲生的消息,一直无法接受,瘦了30多斤,很抑郁。

2021年3月3日,该起离婚案在醴陵市法院公开审理。


付女士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振兴家园1栋3单元309号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书显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4月27日,醴陵市法院下发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他自己不行,当时是他跪下来求我,要我给汤家留个后,我就去试了一下,结果一下就成了。”4月6日,付女士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汤某某)具体是不是他的,我也不知道。”“他这种人就是素质太低。”
“她是在找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的责任。”针对付女士的说法,5月6日晚,汤先生向上游新闻称,“女儿非亲生”此前自己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今年正月看到亲子鉴定报告。
李雅纯律师介绍,他们正在整理上诉材料,将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律师沈辉 评论指出:
目前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登记,将其适用于离婚诉讼中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男女双方均已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应再以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判决不予离婚,这是干涉了当事人双方的婚姻自由。
且就中国传统观念来看,几乎没人能做到容忍自己的配偶出轨且与他人生育孩子,更没人能忍受戴了绿帽子还要给别人养育孩子,像本案的这种情况下,让男方放下芥蒂与女方修复夫妻感情太难了。
虽说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时大多不会判离,但在此还是呼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灵活对待,不可教条主义,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不过度干预婚姻自由。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 就此评论认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出轨还生了别人的孩子,有违公序良俗,只要证据充分,也还是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
客观而言,“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把握的原则和规定。诉讼离婚虽然要考虑感情的修复,但还是以证据为主,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而作出判决。如果在诉讼离婚中过度、扩大引入“冷静期”,恐怕不太妥当。

司法层面,对于离婚纠纷以调解为前置程序,“劝和不劝离”,本没有问题,但不能一味想着强行修复婚姻关系,还是要考虑实际情况,当判离就判离,以维护婚姻和法律的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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