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如何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案例+图解)
傅一平评语:
这篇文章给了一个不错的数据共享开放的范例,正好我们也在进行相关工作,应该来讲,实际的共享开放管理的复杂度远远超过了文章所述,下面列了一个更为完备的数据开放体系架构,也供大家参考:
1、职责分工:至少应包括数据申请方、数据拥有方、开放管理方、安全管理方及数据决策方5类角色
2、目录管理:要明确数据开放目录的管理主体,数据拥有方、开放管理方及安全管理方都要充分参与到数据目录管理中来,因为数据分级和角色权限都需要在这里明确
3、订阅管理:为了确保开放效率,要分层分级制定开放订阅流程,比如区分直接开放、可控开放、严控开放等类型
4、平台管理:打造统一的企业数据共享平台,明确唯一的建设主体和能力要求
5、运营管理:要对数据共享开放开展内容运营、流程运营、目录运营、用户运营等工作,不断提升共享效率
6、考核监督:明确考核、监督保障职责和措施
统一的企业数据治理组织也是必要的,因为必须有一个组织来统筹推进共享开放工作,有机会跟大家详细聊聊细节。
正文开始
数据不能有效共享、数据孤岛不能很好打破,制约了政务数据的开发使用,这是个老问题。在当前强调数据为驱动力的发展阶段,这些问题变得尤其突出。
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之所以推进的不好,或者说实现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有难度,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什么?我们做一个梳理:
因素1:要共享哪些数据?是否有依据的法律?比如你希望某一个职能部门把数据拿出来,但对方不愿意,其理由往往是要你提供政策文件或者相关规定,要求原单位必须提供这些数据。
因素2:如何进行共享?比如说你想用一个部门的数据,是对原始数据的定期拷贝、上传,还是通过接口方式实时同步?还是原始数据不动,只是核验、比对结果的反馈?
因素3:共享出的数据使用权限和边界是什么?怎么去使用?是不是被他用?不是说一股脑的让部门把数据都拿出来,共大家随便使用。
因素4:潜在的安全风险、争议及责任明确问题。如果部门把数据拿出来,其他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干什么原部门都不知道,所带来的一些风险还要原部门承担的话,原部门势必不愿意共享数据。
之所以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是与政府的职能结构有关系。我们都知道,从咱们政府的行政架构上有两大特点:
1. 职责同构:上下一般粗,上级政府有什么样的职能和职能部门,下级政府同样有这些职能和职能部门;
2. 条块分割:政府每个职能部门都有它的职能和履行职能的方式,所以横向就容易出现各管一块、各管一段的现象。
实际上不管职责同构还是条款分割,反映到信息化方面来,它带来的一定是低效配置、重复建设!一定是资源分散、信息孤岛!
比如群众在网上办事,希望是进入一个统一的平台。但因为「职责同构」的问题存在,可能市级、县级、区级... 每一级都在建平台,群众用起来就非常不方便;再加上横向「条块分割」的问题,政府搞信息化,下面每个部门都要搞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所以在群众办事的时候,就会遇到很多的APP需要下载,在政府网站上有很多的链接需要点击,这带来了非常大的效率问题。
反映到数据空间里来,这些横向之间不同业务需要的系统,会发现这些大量的数据想聚合很难。物理的聚集不了,逻辑的通不了,从纵向来讲,该上的上不去,该下的又下不来。
所以我们要搞共享,要实现政府部门之间能够相互的使用数据,其方式一般的分这两类:
1. “一对一”模式
“一对一”模式也是传统的模式。比如说政府部门在履职的过程中,需要另外一个部门的数据,但没有统一集中的平台,也没有基于这种目录交换的逻辑共享的体系,那怎么办呢?
这时候可以通过两个部门的领导去谈,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或者靠上级领导组织办公会协调的方式,来推进数据的共享使用。
还有就是靠感情、靠关系的方式,比如两个部门的领导是党校同学,有时候要用数据就可以直接拿到了。但这种靠感情看关系的实现机制很不稳定,如果出现领导变更了,可能就拿不到数据了,这就会影响数据共享的可持续性。
2. “中心化”模式
什么是中心化的模式呢?就是数据共享无论通过物理集中还是逻辑集中,都要搭建一个共享交换平台,任何部门想使用其他部门的数据,都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来获得数据。
平台上的数据有可能是物理集中,也可能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去调取别的部门的数据。
这种“中心化”的模式就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要搭建一个数据共享交换的平台,来实现政府数据的使用。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 共享需求不明确。因为是先收集数据再进行共享,收集到的数据往往和实际需求存在显著差异。比如疫情防控早期阶段,对相关数据需求很大,这时才发现原来各地的平台都不能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于是又重新进行数据整合,各个地方就出现了健康码等类似的工具和平台,才使得疫情防控工作得到一个根本的改观。
2. 数据资源质量差异大。前面也提到了,因为是部门导向的信息化,每个部门建的系统和平台,其外包公司不一样、基础开发软件不一样、数据定义不一样、数据标准也不一样,所以把这些数据共享会发现差异很大。再加上拥有这些数据的部门,信息化能力不一,有的可以派专人维护更新,有的根本没人负责,还有些地方的数据运维完全交给第三方公司来做,现如今市场竞争很厉害,这个公司可能早就不存在了。所以通过“中心化”模式就会遇到这些问题。
3. 部门配合意愿不强。为什么会意愿不强?因为这些数据一旦拿出来之后,原部门就管不了了,万一产生争议和风险,板子又要打过来,再加上这些数据还会存在一些问题,真的汇集起来,有些原部门就会担心暴露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4. 数据有效性无法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多了一次中转,往往不好确定数据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既然出现这么多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破解呢?让各个部门把数据能有效的共享交换使用,以下4点是必须做到的:
既然这样,在当前我们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建设过程中,该怎么去思考这些问题?
首先,要对政府部门在政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中要进行确权,各个部门该承担什么样的权责,需要进行明晰。
如下图,我们通常说数据共享使用涉及到三个方面:①数据的拥有方或叫归属方;②数据的使用方;③对数据平台行使管理职能的管理方。
——指存储、掌握政务数据资源,可对数据内容进行定义、解释的权利;
掌握数据归属权的部门一般应承担政务数据的收集、整理、维护、更新等工作,对数据资源的完整性、数据质量、数据标准负责,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优先使用、支配数据资源。
数据使用权
——指使用政务数据资源的权利;
各地各部门在使用政务数据的过程中,应根据业务需求的实际情况,按照最低限度申请使用的权限,要明确使用方式,并遵守相应的权限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和界限内来使用政务数据资源,不能随意它用或乱用。
共享管理权
——指决定政务数据能否共享、如何共享的权利;
在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使用中,应由拥有共享管理权的部门,充当调度、协调、仲裁的角色,对数据共享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进行处置和裁决,对不按照规则存储、维护和使用数据的部门进行责任追溯。
数据共享过程中的共享管理权,可有拥有数据归属权的部门掌握,也可以由不拥有数据归属权或使用权的第三方部门掌握(如政务资源中心、大数据管理局等)。上图,可以看到这个机制里面区分了数据使用方、数据提供方和共享管理方。在其中非常巧妙的加入了一个「目录链」,这就把政府的职能和数据挂起钩来。
(本文来源一窗研究院,作者孟庆国,由数据学堂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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