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打击“帮信”犯罪 保护人民群众财产 检察官在行动
假如有一种工作,只需借用你的微信二维码转转帐,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就可以在家里轻松“躺赚”,你会不会心动?或只需跑跑腿,拍拍别人的微信二维码发送他人就可以获得不菲收益,你会不会动心?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您:谨防您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他们犯罪的“工具”,掉入“帮信”陷阱。
典型案例1:
2020年12月,王某纠集张某、田某在山西省阳泉县、忻州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等地通过“跑分”(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二维码并提取诈骗所得金额)的方式违法获利数万元,涉案金额二十余万元。目前,王某、张某、田某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至法院。
典型案例2: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武某、张某、王某、刘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提成,向违法APP平台提供本人的微信二维码及银行卡号,并根据平台的指示将转入的资金转出至指定账户,帮助网络犯罪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目前,武某、张某、王某、刘某某等人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普法时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释义: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您
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保障自己的信息安全,切莫侥幸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进行“帮信”,害人害己!
供稿:魏 莉
编辑:李佳佳
审核: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