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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党课|着力提高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人文能建 2022-11-06

微党课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问责问责,谁来问责?问谁的责?

今天我们就来搞清楚这件事


典型案例


2019年4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一则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云南某投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于2013年6月至2017年9月,组织5批共40人次公款出国观光旅游,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时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该公司三任纪委书记陈某、潘某、马某未制止和纠正,不坚持原则,而且在纪委意见栏内签批“同意”。2019年1月,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12月,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某、马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因违规组织职工出国观光旅游被问责的案例,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管党治党责任虚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

核心课程




2009年6月

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党内法规中首次提出问责的概念。


2013年11月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


2016年7月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王岐山同志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的出台,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2019年7月 

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修订,进一步完善问责主体、对象、情形和程序等,提出更高更严标准,让问责真正发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的积极作用。



1.谁来问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可见,问责聚焦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细化了党组织的问责职责,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责。修改目的就是要通过细化主体职责,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解决实践中各类问责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甚至个别问责主体履职缺位的问题,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形成问责工作合力。

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把管党治党责任一级一级地传递到各级党组织肩上;把责任分解到各级纪委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指导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积极开展问责工作;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发现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积极研究问责工作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并提出建议,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

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必须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2.对谁问责?

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在问责时忽略了重点、偏离了方向,存在问责对象把握不精准的问题;有的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让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担责,甚至不惜为此找“替罪羊”“背锅侠”;有的问责泛化、扩大化,搞“指标式”“凑数式”问责;有的混淆责任界限,以党组织责任代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可见,问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的领导成员等“关键少数”。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责任但履责不力,问责天经地义;本身没有责任,也就谈不上失职失责,更谈不上追责问责。开展问责必须抓住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紧紧扭住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既不能网开一面、高举轻放,也不能降格以求、殃及无辜。否则就会削弱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干部担当干事的积极性。

3.针对哪些情形进行问责?

《条例》第七条共明确了十一种问责情形。主要是源于党章的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坚持了问题导向,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角度,划出应当问责的红线。

其中,第一种情形聚焦党的领导弱化问题,第二至第七种情形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分别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作出规定,第八种情形规定的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第九种情形针对的是发生严重事故事件中存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问题,第十种情形规范的是在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失职失责问题,第十一种情形是兜底项。

在每种问责情形之中,都按照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具体表现以及造成后果的模式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为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提供制度保障。

4.责任如何划分?

聚焦“关键少数”实施问责,还得分清责任。《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条例》突出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为精准有效问责提供依据,进一步增强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在具体实践中,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正确划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明确该谁负责、不该谁负责,精准确定对象,打准问责板子。

思考题


1

《条例》中规定的问责主体有哪些?


2

问责对象有哪些?


3

问责情形有哪些?



主讲人:赵慧、李晶,中国能建纪委综合案管室
编辑:中国能建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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