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微党课 | 如何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人文能建 2022-11-06

微党课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对党员权利的保障

进行了强化

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如何正确的行使权利?

怎样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

本期微党课,我们一起来学习


小故事


党员权利规定的变化



党章关于党员权利规定的变化,突出了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等权利。


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一是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是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向党的任何机关直到中央提出建议和说明。四是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这里只是规定了党员的讨论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的权利有了新规定,党员权利也由四项增加至七项,新增内容主要有:党员可以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员有权利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如有不同意见,除无条件执行外,有权保留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意见时,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就在七大基础上,增加了党员参与方面的权利。


改革开放新时期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在八大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将党员权利增至八项,增加了“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内容。党章还规定要尊重党员的权利,党员和党组织不尊重这些权利,应该给予批评和教育。这在以往基础上,增加了被培养权、检举权。后面的历次党章都重复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核心课程


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新修订《条例》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规定党员享有13项权利:

党内知情权

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

党内参加讨论权

党内建议和倡议权

党内监督权

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

党内表决权

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内申辩权

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

党内请求权

党内申诉权

党内控告权

新修订《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述权利的内容。


党员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新修订《条例》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比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等。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

新修订《条例》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5种情形:

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害方面,新修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更加充分全面、有力有效。


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和创新性制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创新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


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权利。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


注意把握与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比如,第二十一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就是综合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


保障党员权利,谁的责任?

新修订《条例》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紧紧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强调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


要求党的工作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新增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要求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抓住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要求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思考题


1

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2

党员行为的哪些情形属于不正确行使权利

3

新修订的《条例》是怎样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


主讲人:胡小宇,中国能建职培中心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共产党员网


课   程

回   顾







微党课丨回望2020,国内外大事记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