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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的复盘与推理

2017-03-29 释老毛 知新派V



导读

“刺死辱母者”,周末刷屏。经由南周报道在网上引起热议,更是有网友直呼:母辱不卫,国辱何御?此次事件不仅引发法治与民意的讨论,更再次将“报警不如上微博”之说推上风口浪尖。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一家公司办公楼内,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女老板苏银霞遭受了高利贷催债团伙持久的侮辱。其后于欢用一把刀,刺向侮辱母亲的人,导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愤怒、震惊与事后思考


老毛刚看到南周报道时也愤怒之极,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竟有如此惨无人道之事?但职业习惯,做判断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事实,如果所谓人性、道德、温度、三观,都是建立在偏差的事实之上的,那是这种正义感无疑是被操纵的。公正最重要,司法女神是蒙着眼的,而大多数人讨论前提是所看的南周的文章,这叫传闻证据,是经过加工过的二手“事实”,在法律上没有太大意义。南周文章从传播学上抓住了“孝子”“辱母”“生殖器”这些痛点很成功,所以爆款,但从新闻调查角度看质量并不高,报道一个案件,起码应该做到新闻中立,怎么能只采访一方,只采信一方证据?实体正义上虽然我也认为于欢判无期量刑偏重,但程序正义上记者是严重违背职业伦理和新闻道德的。

 

要看清一个事件,要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是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就是求真相;价值判断是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评价,评价的标准是法律、道德、意识形态等社会规范。我们常说司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前半句就是事实判断,后半句就是价值判断,司法判断的标准只能是法律规则。

 

电影《搜索》


事实判断


南周文章没有篡改基本事实,但有意忽略了很多细节。

 

1)被暴徒侮辱的母亲苏银霞,除了欠黑社会的,还欠其他人几千万,也不是银行融不到资,浦发银行就拖欠了800多万,已经三次被宣告为失信人。实际上她还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事发前警方已经在调查了,苏银霞的老公早跑路了,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已经在服刑,同时苏银霞自己也在放贷,这些南周报道里只字未提。在高利贷这个生态链里,苏银霞和她的上家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但双方都不是食物链的终端。

 

2)当然苏银霞参与高利贷,其人格尊严也不能随意受到侮辱。辱母的行为非常恶心,文章用词是“极端凌辱”,读者想象是“口X”,但真正看网上公布的苏银霞自己写的供述和一审判决书,杜某当众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并往苏银霞身上蹭,但当场就被工人呵止“你别太过分”,就中止了,后来警察就来了,双方也没有在警察面前有激烈反应。这些情节,说实话,在法律上认定强奸罪,恐怕很难(强奸必须插入女性阴道);认定猥亵妇女罪,恐怕也很难(猥亵必须进入口腔);能认定只能是侮辱罪,就是耍流氓行为。性犯罪有三个层次:侮辱罪,就是流氓骚扰行为;猥亵妇女儿童罪,采用性交之外的行为获得性快感,如手X、口X;强奸罪,对于未成年幼女是接触阴道,对于成年妇女是插入阴道。


图片来源网络


3)于欢的杀人行为也不是在辱母的时刻,而是警察来了之后又离场的四分钟后发生的。杀人与辱母,两个行为之间并没有即时的对应。剩下的情节疑点有两个:第一个是警察来了又离场,警方说是出外调查讯问,苏银霞一方说是警察说了句“要债可以,只要别打人”就撤离了,到底是警察是否不作为,目前不清楚;第二个是警察离场后的4分钟内发生了什么,突然于欢持刀杀人,双方口径不尽一致,这个事实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系极大,但不清楚。

 

案件很多事实的细节问题,还不清晰,只能期待官方的调查报告了,反正我对南周已经失望了,90年代读大学时我曾是南周最忠实的订户和读者,每周可以说是以虔诚的心情打开那份散发油墨芬芳的报纸,新世纪后就感觉变味了,现在没想到沦落至斯。


 

价值判断


先看法律规则的评判。如果公权力不介入,私力救济自我维权是允许的,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正当防卫有两种:

 

第一种是无限防卫权,杀人无罪一般只有在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中,公民才有无限防卫权,也就是杀了白杀,以前的夏俊峰案、贾敬龙案都没有认定,于欢案也很难。

 

第二种是普通的正当防卫,这是可以广泛存在于各种抵抗行为中,只要危险正在进行、反抗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例如你打我我反抗,小偷行窃将其制服扭送到派出所,法律都保护,但如果不具有必要性、相当性,比如小偷行窃你一刀把他手砍了,这恐怕连防卫过当都算不上,属于民间私刑了。于欢无疑是值得同情的,道德上支持他为母雪耻,但法律上依然要为自己行为法律后果负责,如果不是命案,仅是扎伤,按正当防卫就好办得多。

 

一审判决量刑确实偏重,但催收人的羞辱不构成危害生命健康的紧迫危险,而且本身羞辱行为已经因为警察到来而中止,杀人是发生在警察离场后的4分钟后,两个行为没有即时性,如果因为辱母而杀人,那属于出于激愤而报复,而不属于防卫。如果是4分钟内发生口角冲突,或者非法拘禁,那杀人的反抗手段可能远远超出了必要限度。

 

再看道德规则的评判。道德判断在“刺杀辱母者”的标题下,无疑占据了道德制高点。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结果反差之大,这是民意汹汹的由来。山东这个案子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法律与人情伦理之间的冲突。中国舆情之怒与中国法律文化有关,汉朝有个案例,孝子为父杀人被儒家官员判无罪,汉朝很牛,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官员判案不依律而用春秋决狱。可惜民国之后我国法律就全盘西化了,罪刑法定、正当防卫这一套其实全部都是西方的。本案在古代估计会无罪,于欢还会成为道德英雄。现代化后民情与国法是撕裂的,所以我说民意对法律期待太高,法律恐怕满足不了民意,甚至法治是排斥民意的,司法独立不仅是不受行政干预,也包括不受民意舆情干预。法西斯和苏维埃都搞过民意司法群众公审,民意说杀就杀,民意说放就放,结果……推荐大家看部电影《十二怒汉》,中国翻拍叫《十二公民》。


电影《十二公民》:言无刀锋,却能杀人


 

我们期待什么样的结果?


1)于欢二审减刑。本案无限防卫权很难认定,因为毕竟缘起是债务纠纷,催账者的侮辱行为非常恶劣,但法律上很难认定有强奸或害命的意图,主要还是讨账求财之目的。杀人是故意伤害致死罪,明显超出防卫的必要及相当的限度,按防卫过当在量刑时可减轻,二审如能改判十年以下,或能弥合国法与民情人伦之间的撕裂。

 

2)警察渎职调查惩治。本案的痛点其实是最大的责任者聊城警方!三四线城市的警力都在干嘛?有网传有聊城官员参与放贷警方包庇,这个没有证据不敢乱说。但从经济纠纷酿成命案,在报警之后发生,警方玩忽职守恐怕难逃罪责。当然,警察离场是撤离还是出门查案,需要调查清楚。

 

3)对黑社会暴力催收公司的严厉打击,对民间借贷规范化。

 

4)正当防卫是否放开?据学者计算,中国刑事诉讼中,正当防卫成立的判决只有千分之一,免罪相当于中彩票,呼吁修改刑法,放开正当防卫,保护公民私力维权。这个老毛不赞同,书生之见,如果修改了正当防卫条款,导致的另外问题就会是杀人脱罪数量剧增,法网漏洞百出,而且越是富二代官二代越能请好律师脱罪,那时候民意恐怕又变成必须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民意是感性的变幻无常的,法律是普适的刚性规则。

 

5)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建立?这也是于欢案的呼吁之一,老毛也持保留态度。中国现在整体上无论个人还是企业,信用很差,债权的保护不力,大量白条,很多民工讨薪苦不堪言。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让债务人能随意破产免责,债务一风吹,无疑是鼓励“老赖”横行。


 

如何处理冲突事态


于欢母子这种情境,新闻报道的带入感很强,相信很多读者都自动对号入座,因此义愤填膺。虽然高利贷这种情境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小概率事件,但人生免不了面临激烈冲突,面对债务纠纷、生意纠纷、情感纠纷、交通事故、歹徒行凶,一个公民遭遇事件应该怎么办?老毛君就六个字:不惹事,不怕事。

 

首先,负责任的成年人就不要沾黄赌毒、性滥交、高利贷这些事,永远不要沾!中国有古训,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芒格说过,“我最想知道我会死在哪里,然后我就永远不到那里去。”最高明的智慧是防患于未然。

 

拒绝黄赌毒


其次,千万不惹事,但也不要怕事,万一摊上事不要怕,有理有力有节,依法维权,以凛然正气镇住局面,先礼后兵,用自己的知识和人脉摆平。

 

再次,如果还谈不妥,及时寻求公力救济,报警或起诉,动用公权力依法解决纠纷,能公斗,不要私斗。

 

最后,如果情况紧急,危险迫在眉睫,必要时当然要挺身而出,采取武力手段维权,出手要快,要狠,迅速解除危险控制局面,然后准备好证据等警察讯问,如果万一出现失手意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后果。总之,该出手时就出手,然后不是风风火火闯九州,而是好汉做事好汉当。

 

一个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如何负责,需要智慧和勇气。智慧,勇气,责任,缺一不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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