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湖北是林业大省,由于地理与气候等原因,存在着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繁多,灾害发生风险较大、危害严重等问题。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哪些方面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作出了规定?又有什么亮点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
《条例》解读
明确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公益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明确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防治工作机制,加强防治体系建设。为此,条例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体制和政府责任作了规定。
完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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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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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主管部门职责。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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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基层政府作用。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林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林业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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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细化监测责任 增强预警预报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是科学防灾、控灾、减灾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工作,有利于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概率,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条例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作了细化规定。
加强测报工作,确保准确、及时。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测报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完善测报网络,组织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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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调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及时组织专项调查,摸清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分布与危害等情况,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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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责任。条例规定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开展监测;未设立林业工作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机构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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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防治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条例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短、中、长期趋势预报,及时发布重大或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并提出防治建议或者方案。
严格监管 把好植物检疫关
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措施,既有利于防止外地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与定植,又能阻止本地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为此,条例细化了上位法有关植物检疫的具体规定。
建立检疫追溯制度,为及时查处检疫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可靠依据。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实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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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产地检疫,从根本上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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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条例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应当依法申请流通检疫,属跨县流通的,输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同时,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也实施检疫;此外,还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对于托运人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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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国外引种检疫,保护我国林业生态安全。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有害生物引种风险性评估,并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应当隔离试种,经试种确认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方可种植。
落实治理责任 夯实防治基础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我国森林的主要灾害之一,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高发势头,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为此,条例主要从六个方面提出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的措施。
对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的分类管理作出规定。条例规定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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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治理义务。条例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户、联组、联村的防治联合体和应急处置联合队,开展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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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理程序和处置措施。条例规定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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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条例规定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开展联防联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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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行采伐疫木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因防治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或者疫情需要,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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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生物防治,提高防治科技水平。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治体系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大补贴和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和使用,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多措并举 为防治提供保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经费投入、机构队伍建设、市场培育、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支持。为此,条例对保障措施作了专章规定。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防灾减灾体系,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将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根据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依托森林资源的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者也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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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并保持队伍专业性和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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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社会化防治组织。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疫情治理及其监理活动。鼓励政府向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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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激励措施,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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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众参与对不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核实举报情况,依法处理并适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还应当给予奖励。
《条例》创新和亮点
亮点一
《条例》要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首次以立法形式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亮点二
《条例》规定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设计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科学配置造林绿化树种,推广良种壮苗和抗性树(品)种。要优先选用优良乡土树种,采用混交栽植模式,适地适树适种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亮点三
《条例》规定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配合。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亮点四
《条例》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应当依法申请流通检疫,属跨县流通的,输入地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属省际间流通的,还应符合输入地检疫要求;同时,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也实施检疫;此外,还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对于托运人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
亮点五
《条例》规定在林地周边开展工程建设要执行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亮点六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疫情处置机制。规定发生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时,要及时启动防治应急预案,成立防治临时指挥机构;因处置疫情需要,经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严格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开展防治作业,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对防治过程中强制清除、销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可以适当给予补偿。
亮点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要把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检疫、治理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根据需要安排专项经费;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保持队伍专业性和相对稳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发展,向其购买防治服务;采取激励措施,发展林业生物灾害保险。
亮点八
《条例》还突出跨行政区域林业生物灾害的联防联治,鼓励林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互助合作,开展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参与对不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不断夯实防治工作基础。
(来源 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