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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跨境税收风险? 听权威专家解读与你我息息相关的国际税务知识

  自今年5月份我国成功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以来,已经有74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与我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已逐渐成为世界各方普遍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

  但由于国情不同、语言不通,再加上对税收政策了解不足,企业在“走出去”时将会面临着不少的跨境税收风险,那么,企业可以采取哪些风险防范手段呢?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湖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主任科员郭鸣,就“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如何进行有效防范、税务部门的具体服务举措等问题,为纳税人权威解读。

主要的跨境税收风险有哪些?

郭鸣

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不少企业在投资初期较少考虑税务问题,往往陷入走出去前“不太关注”,走出去后“不胜其扰”的尴尬境地。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三难”。

第一难:对东道国税制缺乏了解,

难以充分预估境外投资税收风险。

不少“走出去”企业不熟悉当地税制,对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可以说是“闭着眼睛走出去”,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有的甚至面临高额罚款、停业关门等严厉处罚。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热点,而这些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税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透明度不够高,不可预知的税收风险更大。

案例


越南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但执行效率不够高,具体落实起来耗时较长。

缅甸、埃塞俄比亚等国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税企之间存在“谈税”的现象。

印度执法尺度严格,在常设机构认定上标准宽泛,代理、无形资产、设备、子公司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印度的常设机构从而被征税,近年来该国更是严格打击转让定价行为,税收执法比较激进,税收争议较为集中。

第二难:对税收协定缺乏了解,

难以用足用好协定优惠政策。

税收协定常被称作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在保护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消除双重征税。税收协定也叫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它通常对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划分,避免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征税。同时,对税收抵免作出规定,即允许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回到国内后进行抵免;

提供税收确定性。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和较强的稳定性,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

降低东道国税负。税收协定通常以设置限制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的方式降低东道国税负;

解决跨境税收争议。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为“走出去”企业开辟了一条有效的国际救济渠道。如果没有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只能依赖东道国的国内救济渠道解决。

郭鸣

总之,税收协定的工具箱里,为“走出去”企业解决税收问题提供了若干工具,企业一定要把这些工具用好用足。


我国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包括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协定网络。


2016年,仅税收协定的利息条款就为我国金融机构减免境外税收278亿元。


虽然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全球范围、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但目前有九成的“走出去”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收协定并未被充分认识和利用。

第三难:对争议解决手段缺乏了解,

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少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纠纷和歧视待遇时,要么花费高昂代价请中介,要么忍气吞声吃“哑巴亏”,很少有企业会寻求我国税务部门的帮助。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对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不了解,也缺乏与税务部门的有效沟通。目前,湖北省国税局仅受理了一起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事实上,当遭遇海外税收歧视时,企业完全可以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直接协商解决个案问题,企业也无需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解决争议的成本较低。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相互协商程序的通常都是国际税务的专家,相对于诉讼中并非专业从事国际税收的法官,更有可能在国际税务争议中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企业有哪些风险防范手段?

郭鸣

一是东道国税制风险方面。“走出去”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深入了解当地税制,做到既享优惠、又避陷阱。

目前,企业在这方面风险较大,需求也较为迫切。税务总局已于2015年启动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建设工作,在官网“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栏陆续发布多个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企业可以登陆查询,获取一手资料。去年,我局也组织编印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简介》,免费发放省内所有“走出去”企业参考使用。湖北省国税局税收“一带一路”微平台也收录了最新国际税讯、典型案例、税制信息等。

郭鸣

二是税收协定适用风险方面。企业应及时了解东道国与我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特别要结合境外经营实际情况,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进行重点关注。


总而言之,“吃深吃透税收协定,能省不少真金白银”。税务总局官网和国税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微平台均收录了最新税收协定中英文本,企业可以查询使用。

小知识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必须向对方国家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战略,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税流程,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原有的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流程和资料要求进行了调整,以更加便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变化:

变化一是开具权限下放了。开具层级由市级税务机关改为县级税务机关,企业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变化二是所需资料简化了。取消了完税证明或说明的要求,企业只需要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即可办理;

变化三是办理时限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该公告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执行。

郭鸣

三是税收争议风险方面。企业在境外一旦遇到税收争议,千万不可惊慌失措,要冷静处之,可以向我国省级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六类情形可以提起申请,例如企业在征免税或适用税率上存有异议,或者在对方国家遭受税收歧视或重复征税的,都可以提请相互协商。对于具备协商条件的,税务总局将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开启协商谈判。

案例


华为案:深圳市国税局申请启动两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协商程序,经过两国税务机关多个回合的磋商和谈判,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于2009年11月底复审裁决撤销原判罚,认定华为在俄罗斯构成常设机构的证据不足,无需缴纳相关税收。避免了近2亿元人民币的损失,维护了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这也成为一起通过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跨国税收争议的经典案例。

税务部门有哪些服务举措?

郭鸣

 湖北正迎来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契机,一大批湖北企业抢抓机遇、走向世界。特别是我省工程承包企业,凭借一些大工程、大项目,已成为“一带一路”沿线乃至全球市场的一张名片。


湖北省国税局立足企业实际需求,不断改进与优化税收服务举措,积极为省内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送政策

2015年,省国税下发“3510”个性化服务方案,为“走出去”企业量身打造10项个性化服务措施。2017年,省国地税联合下发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20条。

搭平台

2016年,设立“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微平台,无论企业处于境内还是境外,无论处于“走出去”何种阶段,均能通过这个平台“问专家”,获得税务部门的一对一辅导;可以“组圈子”,与其它企业交流经验、分享资讯;还能网上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线提交涉税争议咨询。目前,已有232户“走出去”企业、1000余户有跨境业务的企业、19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加入,税务专家团队50人在线提供服务。

建档案

2017年,省国税为每户“走出去”企业立户建档,采集企业基础数据,实现档案信息的模板化管理和自动化分析监控。有了大数据支撑,“走出去”企业服务如虎添翼,今年以来共预警风险事项56项,帮助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损失4200万元,减轻税收成本6400万元。

专家释疑焦点问题

问:我公司计划在境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答:“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境外投资项目被境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问: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吗?如果回国还要申报纳税不就重复征税了吗?

答:需要申报纳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我国申报纳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当然,这里有一个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当年不能抵免,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问:我们公司在境外开了两家分公司,但是由于是起步阶段,这两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能不能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问:企业是只有在与我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问:近年,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给“走出去”企业带来税收负担和麻烦?

答: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编辑:喻敏、郭妍捷

来源:湖北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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