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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才合理?政府部门征求你的意见

2018-02-07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买新房后,到底应该缴多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哪些地方的维修改造能用维修资金来支付?作为业主,如何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2月6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购房人不交首期维修金

开放商不得交付房屋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同时,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成为业主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时书面告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买受人交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房屋。


  当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还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告续交事项,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金额标准。


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超五万需经专业机构审核

  《征求意见稿》提出,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方面,维修资金分为授权使用、即时使用和应急使用3类。其中,授权使用指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一次表决通过维修项目及维修方案和预算,由在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维修资金使用方式。


  即时使用指由全体业主或受益范围内的业主在发生需要使用维修资金情况时,表决通过的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的使用方式。


  应急使用指物业区域内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采取应急维修措施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维修资金使用方式。


  《征求意见稿》指出,一次使用维修资金五万以上或单项使用维修资金三万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鼓励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维修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


维修资金应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

业主有异议可要求复核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在代管维修资金时,每月必须与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使用、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业主对维修资金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复核答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设区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复查;对设区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复核答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设区的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查。设区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同时,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算管理,还应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据悉,公众可于2018年3月30日之前,将《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27-68873392 ;

  传真:68873057;

  电子邮箱:316417571@qq.com 。

记者:张均

编辑:姚盼

通讯员:刘姝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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