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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级住房租赁试点确定 宜昌、襄阳、十堰迈入“租售并举”时代

 宜昌、襄阳、十堰将迈入“租售并举”时代。

  近日,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公安厅、财政厅等10部门出台《关于因城施策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宜昌、襄阳和十堰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提出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试点城市要着重推进“四个一”

部分地方实施方案已出炉

  此前,武汉市作为住房租赁国家试点,已探索出部分经验。已正式上线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初步实现了租赁企业准入、房源发布、预约看房、合同签订、房源验证等全线上办理。武汉地产集团、武汉城投集团、武汉地铁集团和武汉碧水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组建5家公司,成为武汉市第一批国有住房租赁平台。


  此次《通知》着重强调省级试点要扶持一批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落地一批租赁住房项目、建成运行一个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一项租赁监管服务制度。要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每个试点城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确定不少于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作为新入列的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宜昌、襄阳已于去年年底分别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方案或分工方案。其中,宜昌提出通过新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组建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襄阳提出探索将部分房管事业单位改制成住房租赁企业,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将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十堰市今年也提出积极出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配套政策,培育多元化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应的目标。


多方面为试点提供政策支持

依法登记备案的能享税收优惠

  为顺利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通知》在土地、财政、金融和公共服务方面给与重点支持。


  如试点城市可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也被允许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未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未超过15%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空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通知》还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支持范围,对经营出租屋规模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法人纳入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外地人租房,也可按规定申办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网上签约备案确保租赁交易规范有序

失信将受多部门联合惩戒

  与住房买卖市场一样,有住房租赁需求的群体也大多集中在工业园区、商业、办公、学校等地区。《通知》强调在此类区域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营出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模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各地空置公租房按照省政府已审核批准的方案,可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如何保障租赁交易过程的规范有序?《通知》提出利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进行约束。省级层面要加快搭建全省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各地建设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服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各个功能。多部门还应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落实住房租赁全程可追溯监管。


  除此之外,省住建厅也将会同省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并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责任,引导租赁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记者:张均 

编辑:梁唯雅

内容来源:省住建厅 各市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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