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8-05-25

  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公众对准确获取环境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污染源普查到底查什么?怎么查?近日,省环保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邓楚洲做客省政府网“政策解读”栏目对该《方案》进行权威解读。

01

湖北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要查清什么?

  邓楚洲:此次普查工作的目标是要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省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02

普查对象和普查范围有哪些?

  邓楚洲:普查对象为湖北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普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03

污染源普查具体查什么?

工业污染源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砷、铬。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内容详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农业污染源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污染源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备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类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移动源

  另外,为落实为用而查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环境问题整改要求,突出普查成果应用,《方案》还提出了开展我省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源专项普查,重点环境问题领域专题普查以及全省总磷污染源专题普查。

04

  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普查?

  邓楚洲:湖北省将细化全面普查阶段实施方案,优化技术路线,指导污染源基本单位填报污染源信息,开展入户调查和数据录入,分类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做到日汇总、周评估、月调度和季督办,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

05

如何加强本次普查的质量管理,并加强监督实施?

  邓楚洲:关于普查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提出,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的,必须重新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湖北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举报电话:027-87166856、027-87166769)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另外,按照有关法律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调查,并应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能拒绝、推诿、阻挠调查,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原始材料。如果出现拒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郭妍捷

制图:周路漫

编辑:余晶

通讯员:谭学梅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解读完整版。

热文推荐

2018年第一批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启动

环保税4月1日开征,湖北纳税人该交多少、怎么交?

湖北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 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4574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