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流程信息公开,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要求明确公开主体。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公开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械集中采购、排污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地方和系统特点,明确本地、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
(一)住房保障领域。重点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地点、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内容、规划指标等)、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等)、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等;
保障性住房分配: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土地供应计划: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供应布局、供应方式等;
出让公告:包括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竞买资格要求、交易时间及地点等;
成交公示:包括受让单位、地块信息、出让年限、成交价格等。
(三)矿业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出让公告公示、成交结果公示、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出让公告公示:采矿权的出让主要包括采矿权的项目名称、开采矿种、地理位置、范围坐标及面积、生产规模、出让方式等;探矿权的出让主要包括探矿权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勘查矿种、范围坐标及面积、勘查工作程度、出让年限、出让方式、资质条件、时间规定、竞买要求等;
成交结果公示: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基本情况、中标或竞得的矿业权简要情况、成交时间、成交地点、成交价格、缴纳方式、办理登记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等;
审批结果:包括矿业权人、许可证号、有效期止、申请类型等。
(四)政府采购领域。重点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采购公告: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金额等;
采购文件:包括供应商须知、技术参数要求、合同内容、合同格式、评标办法等;
采购结果:包括项目名称、中标或成交金额、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采购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供应商名称、订立日期等。
(五)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交易决策及批准:包括审查批准情况、转让主体、转让标的等;
交易公告:包括项目概况、资产评估情况、竞价方式、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等;
交易结果:包括项目编号、标的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时间、转让方式等。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重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和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情况、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信息等;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投标企业基本情况等;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或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递交途径等;
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投诉渠道、投诉方式等;
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包括合同主要内容、订立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级等。
(七)药品药械集中采购。重点公开采购目录、采购公告、采购结果、机构名录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采购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采购单位,器械品种分类、目录名称、材质、规格及目录描述等;
采购公告:包括采购类型、项目概况、申报单位资格要求、获取项目文件及账号方式、递交申报文件要求等;
采购结果:包括药品中标价格、通用名、药品属性、生产企业、中标企业,器械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申报企业、生产企业、参考价、包装单位等;
机构名录:包括医疗机构、药品企业、耗材企业等。
(八)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重点公开指标转让公告、竞价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指标转让公告:包括指标转让方、拟转让指标数量、转让报价、交易时间和地点、竞价方式等;
竞价结果:包括指标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指标基本信息、成交价格等。
(九)排污权交易。重点公开交易通告、交易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交易通告:包括交易标的、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等;
交易结果:包括交易企业、交易品种、成交金额等。
四、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并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鼓励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进一步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
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为枢纽的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政府信息汇集共享。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结果信息、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要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实现信息实时交互共享,汇总发布,打造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同时交互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湖北”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五、公开时效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公开目录。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大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依照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目录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于2018年6月底前送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形成《湖北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开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组织修订,不断深化细化公开目录内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流程透明化。
(二)完善信息汇集展示体系。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开设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体系互联互通的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共同做好系统对接工作。2018年10月30日前,各有关信息公开平台和信息系统要实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集中展示;2018年12月30日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要按要求与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市、州、县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与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每年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将公开目录制定、信息数据上传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2018年5月20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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