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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集中宣判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80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9月11日,湖北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忠斌通报了湖北集中宣判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熊才祥等31人涉黑案、廖海滨等30人涉黑案及乔曙光等19人涉黑案分别在沙洋县人民法院、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以熊才祥为首的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8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等严重后果。

  以廖海滨为首的3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7起,造成2人重伤、8人轻伤等严重后果。

  以乔曙光为首的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9起,非法买卖手枪子弹,造成3人轻伤,3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对组织者、领导者廖海滨、熊才祥、乔曙光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二十四年、二十二年和二十年有期徒刑;

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或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对廖海滨、熊才祥、乔曙光还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乔曙光禁止其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张忠斌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高质高效审理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持从严惩处,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该判处重刑的依法重判,坚决打掉嚣张气焰;综合运用追缴、没收、财产刑等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92件408人,其中涉黑案件6件,判处五年以上重刑101人,占24.8%。

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实保障

  组建专业审判团队。省法院将原有的专业审判合议庭扩增为3个,并增设涉黑涉恶案件减刑假释、财产执行专业合议庭,全省15个中级法院及大部分基层法院都设立了扫黑除恶专业合议庭。

  全面加强业务指导。通过视频培训、专题讲座,实现了我省刑事法官扫黑除恶业务培训全覆盖,利用工作简报及时编发、推广各地法院好经验好做法。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督办,派出8个督导组赴全省15个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开展督导。

  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起草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刑适用及涉案财产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导意见。

警钟长鸣:三名“黑老大”获重刑

廖海滨: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廖海滨,1972年6月出生,1991年开始“混社会”,通过经营油罐车等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并伙同他人实施“红番部落”聚众斗殴等犯罪,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廖海滨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内部分工明确,廖海滨负责决策、指挥、协调、管理,其他人员接受领导和管理。

  为维护自身利益、排挤打击对手、确立非法地位,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打架要敢打敢冲、要打赢”“小弟要尊重老大,要听老大的话,老大安排的事情小弟要做好”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通过有组织地在荆门城区等地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串通竞拍、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入股公司等敛财行为,该组织获得巨额资产,部分用于购买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57起,称霸一方,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插手民间纠纷,寻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庇护等,在荆门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廖海滨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包庇罪。依法对廖海滨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该组织29人决定执行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熊才祥:实施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高利放贷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1998年至2004年,熊才祥为承揽建筑工程,纠集陈浩军等人多次实施针对竞争对手的故意伤害行为,逐步形成恶名。此后,熊才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骆永刚、廖广灯等人通过“2006年9月砍伤周某某等人案”“2007年4月华堂景苑聚众斗殴案”,确立了强势地位。

  2010年,熊才祥与郑槐彬勾结,介入鄂州市建筑工程市场。2011年后,熊才祥指使王友家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宣扬“各自的小弟各自带,一级负责一级”“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得供出老大”“上班记考勤,擅自离岗要受罚”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通过实施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收益部分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奖金和物品、提供赔偿经费等。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38起,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严重破坏了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熊才祥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对熊才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朱健、郑小燕、郑槐彬、骆永刚等人决定执行一年九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对郑槐彬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乔曙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乔曙光,2000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长期混迹于大冶、黄石等地。

  2008年下半年起,乔曙光召集江勇军、吴军、彭敏捷等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在黄石地区多处宾馆、赌场内“放码”,聚敛钱财,并通过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巩固和提高“地位”,树立了在黄石地区的非法权威。

  该组织成员称乔曙光为“老大”“乔老大”或“哥”,宣扬“谁出事谁承担,不能连累老大”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纵容手下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乔曙光先后将黄石市赛玛特广场附近、黄石市中窑住宅小区的出租房作为窝藏违法犯罪组织成员的场所,并通过奖励、重用为组织利益“敢打敢冲”的成员,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的权威。

  自2009年以来,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敛财行为,不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大冶市陈贵镇等地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自2009年2月以来,乔曙光共作案15起,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对乔曙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禁止乔曙光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对江勇军、乔景中、李振强、刘剑飞、江文柱等人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禁止部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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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曲 郭妍捷

编辑:梁唯雅

来源:湖北省新闻办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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