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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生态保护红线如何划定?

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7年2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明确提出 “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组,按照国家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划定工作。方案对接了省级重点发展规划,充分征求了地方及部门意见,通过了国家技术审核。2018年2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了我省划定方案。2018年7月,省政府以鄂政发[2018]30号文发布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这也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又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山水林草湖”被人为地割裂开来,生态空间被大量挤占,生态系统退化,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下降,生态安全形势严峻,生态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突出短板。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加以强制性严格保护,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国家和我省生态安全、推动我省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


  科学性原则。以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及生态廊道连通性,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协调性原则。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地理国情普查数据为基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布局、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协调,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动态性原则。在面积只增不减的原则下,随生产力提高及生态保护能力增强,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特色性原则。围绕“四屏三江一区”总体生态格局,突出保护重点,彰显全省“湖光山色”生态保护红线特点。

四、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4.1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30%,总体呈现“四屏三江一区”的生态格局。

  鄂西南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17245平方公里,约占全省红线总面积的41.60%,约占该区国土面积的41.14%,生态系统以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代表性物种包括珙桐、红豆杉、秃杉、伯乐树、莼菜、豹、云豹、林麝、金雕、大鲵等。

  鄂西北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12235平方公里,约占全省红线总面积的29.52%,约占该区国土面积的32.48%,生态系统以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代表性物种包括银杏、红豆杉、刺萼参、川金丝猴、豹、林麝、金雕、白肩雕等。

  鄂东南幕阜山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3066平方公里,约占全省红线总面积的7.40%,约占该区国土面积的36.94%,生态系统以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代表性物种包括南方红豆杉、伯乐树、豹、云豹、金雕、白颈长尾雉、白头鹤等。

  鄂东北大别山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275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红线总面积的6.63%,约占该区国土面积的13.57%,生态系统以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代表性物种包括银杏、南方红豆杉、安徽麝等。

  江汉平原湖泊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446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红线总面积的10.76%,约占该区国土面积的9.19%,生态系统以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为主,代表性物种包括莼菜、麋鹿、东方白鹳、黑鹤、白鹤、白头鹤、丹顶鹤、江豚、白鱀豚、中华鲟等。

  鄂北岗地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1695平方公里,约占全省红线总面积的4.09%,约占该区国土面积的5.74%,生态系统以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和农田生态系统为主,代表性物种包括银杏、白鹳、对节白蜡等。

  “三江”重要水域及岸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江”贯穿“四屏一区”,红线面积重叠)。主要分布在长江、汉江和清江干流已划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核心区域的水域及岸线,主要包含长江天鹅洲白鱀豚、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与生态环境极敏感区,生态系统以河流湿地生态系统为主,代表性物种包括白鱀豚、江豚、中华鲟等。

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精神,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在国家管控办法发布实施后,我省也将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进一步制定我省的相关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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