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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建筑业如何改革发展?

适应新时代 推进湖北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解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

  建筑业是关联产业多、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贡献程度高的基础性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万亿元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城市建设,对于我省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是我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一份重要指导性文件。

  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20条意见,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对接了《湖北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握了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服务、自我发展与竞相发展的关系,突出了建筑业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业态。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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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总体要求方面,提出了定量定性的硬目标。

要求通过政企合力,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促进建筑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持合理增长,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2%以上,继续保持全国前列。这一目标,是根据我省近年来自身发展情况综合考量提出的,既遵循新时代建筑业的发展规律和客观实际,又体现了“跳一跳摘桃子”、自我加压、相互比拼的工作姿态,永不懈怠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通过政企合力,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促进建筑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持合理增长,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2%以上,继续保持全国前列。这一目标,是根据我省近年来自身发展情况综合考量提出的,既遵循新时代建筑业的发展规律和客观实际,又体现了“跳一跳摘桃子”、自我加压、相互比拼的工作姿态,永不懈怠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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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改革方面,明确了深化“七项改革”的硬任务。

这“七项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业发展的大方向大趋势大框架,在市场规则、组织方式、招标制度、建造方式、风险管理、工程结算、用工制度等7个关键环节上,聚焦改革发展难题,根据我省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创新举措。如,提出的“放管服”改革,强调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旨在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提出对列入省重点扶持范围内的企业,具备两个以上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放宽其承担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限制。提出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强调政府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到2020年,我省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应达到30%以上,其他市州应达到15%以上;培育10家以上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的咨询服务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出的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强调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责,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后监管职能;非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提出的深化建造方式改革,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将装配式建筑优先纳入“鲁班奖”等培育计划,符合装配式建筑而未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一般不纳入评奖范围。提出的工程风险管理改革,强调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严格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提出的工程结算制度改革,强调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2018年10月1日起,建设周期超过2年以上的项目,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进行过程结算;2020年开始,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提出的用工制度改革,强调适时取消省内劳务资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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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发展方面,提出了“五个加快”的硬要求。

当今时代,标准化建设的引领作用、信用体系建设蓬勃发展、人才建设首当其冲、科技创新日新月异,这既是新时代的重要体现,更是我们建筑业发展短板和瓶颈问题,必须加快步伐、加大力度、勇立潮头,引领和支撑建筑业发展。在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上,强调因地制宜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创新性和竞争力的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加细化、更加科学的企业标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加快推进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上,创新建筑设计事务所等业态模式,基本完成“事转企”改革及国有勘察设计企业改革,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深度推进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集成应用,实现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上,提出制定实施建筑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实现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工商、国土、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关联机制。在加快建筑人才培养上,提出建筑人才要尽快适应当前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新要求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方式,加强建筑业高端人才和国际性人才培养,把建筑业领军技术人才纳入“千人计划”;突出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考核,对长期在一线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优化调整考试科目;获得重大表彰项目负责人可破格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组织开展湖北勘察设计大师、建造大师评选;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在加快建筑科技创新与运用上,提出要大力推进先进建造方式、智能设备、BIM等技术的研究应用,鼓励创建精品工程,对获得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的,招投标中对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加分奖励;对获得“鲁班奖”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国优奖工程、省优“楚天杯”工程及省勘察设计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分别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执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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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在服务方面,提出了“四个着力”的硬措施。

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困,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多、“鱼龙混杂”的现状,意见提出,要着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加快发展,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完善重点企业培育制度,提供“直通车”服务,着力打造以中建三局创新发展为引领的湖北建筑业“十大品牌”、建筑业20强、装饰装修10强和勘察设计10强企业,着力培育湖北工程总承包20强、全过程工程咨询10强、建筑全装修10强企业。针对我省民营建筑企业相对江浙一带、相对央企国企而言,发展明显落后且有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要着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强调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附加条件和禁止、歧视性条款;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各自比较优势,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针对我省建筑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大的普遍性问题,要着力创新金融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金融创新;对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可在我省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针对我省建筑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要着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推动我省建筑业资源整合、企业联动、项目合作、互利共赢;支持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积极引导我省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合作;对于我省各级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优先对接我省企业,带动我省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抱团出海”、共同“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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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在管理方面,提出了“四个强化”的硬规定。

意见从行业管理部门职能角度,逐一明确关键性重大问题和重要规定。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全面推动建立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各市、州、县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依法给予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全面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竣工工程永久性标牌制度;整治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虚假报告;开展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的试点工作,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禁违规压缩工程工期,严禁降低安全条件;全面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六位一体”的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安全执业人员联网监管,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层级考核制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速监督模式转变,将差异化管理、重点监控与“双随机”检查方式有机结合;各级政府要着力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质量、安全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配备,并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升监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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