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7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9日


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坚持事权省定。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分级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三)坚持合理保障。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目提标扩围。


  (四)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省情,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五)坚持积极稳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7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7〕61号)要求,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9项。


  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


  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


  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


  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


  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2项。


  已在鄂政发〔2017〕61号和鄂政办发〔2018〕70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支出标准。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省级需要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应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后执行。超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省级和市县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担方式、比例分类负担。市县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地区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对困难群众救助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由省或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按规定备案后执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一是按明确的分担比例负担。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受灾人员救助等12个事项,中央财政补助后地方按基础标准应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照明确的分担比例负担(具体分担比例见附件)。


  二是定额负担。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事项,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市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三是按基准配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事项,省级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30%落实省级配套资金。


  四是据实调整分担比例负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5个事项,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市县承担部分,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省级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省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省级财政在落实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市县财政要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省级财政要根据有关支出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省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地区标准、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划分情况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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