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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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和更名省十三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来源:湖北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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