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哪些人群可申请临时救助?细则来了!
为了解决基层经办人员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疑惑,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更好地解决群众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湖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已有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和拓展。
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人群?临时救助标准是什么?一起来看解读。
细化救助对象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低收入家庭;
5.支出型贫困家庭。
明确对象认定条件
《实施意见》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已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
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五类。
进一步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扣减必需的生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收入判定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的认定条件的贫困家庭。
对生活必需支出中医疗费用的扣减基数是指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之后的,不区分目录内外、不区分住院门诊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生活必需支出扣减项目。
救助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调整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具体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临时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
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实施意见》强调,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进一步拓展临时救助方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给予救助,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度。
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公益慈善组织等通过向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集中托养照料服务,提高临时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可根据所辖乡镇(街道)的人口基数、上年度临时救助规模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确保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管得好、用得好、用得准”。
记者:喻敏
编辑:马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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