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全票通过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湖北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全票通过。《条例》共六章47条,将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湖北省于1996年7月出台《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该条例实施20多年来对推动我省开发区建设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该条例已不适应开发区新实际、新变化、新政策、新环境。动能转换、结构优化和体制创新三大难题制约着开发区进一步发展,亟需对该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立法引领促进开发区加快转型发展。制定一部新的《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将所有类型开发区一并纳入法规调整范围意义重大,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体现,也是湖北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更是开发区焕发新活力的法治保障。
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 为开发区赋权减负
《条例》规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开发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省、市(州)两级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依法或者根据授权对开发区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等职责。同时,全省不同发展阶段的开发区管理权限需求不尽一致,为赋予开发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条例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开发区管理机构实行权责清单式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
扩大开发区选人用人和机构岗位设置自主权
为进一步激发开发区的体制机制活力,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开发区探索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人才是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条例》还规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办法,为开发区人才签证、停(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建立市场化开发区运管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开发区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的制度。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与运营企业签订运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开发区整体或局部、或某方面事项交由运营企业管理和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工作,专业运营企业负责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专业服务等工作。
《条例》同时规定,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现有开发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区。
加强要素供给 强化集约用地导向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条例》规定,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标准,提升土地产出率。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用地纳入土地统一供应管理,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新增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区,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低出让。开发区可以通过收购储备、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进行开发利用。
建立容错机制 让干事者敢闯敢试
为让干事者大胆闯、大胆试,发挥开发区体制机制新优势,《条例》规定,开发区的创新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决策程序,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非法牟取私利、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其不进行负面评价。
记者:华纯皓、张均
编辑:马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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