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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鄂政办电〔202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升森林管护经营水平,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湖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伐限额管理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湖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013.1万立方米,比“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减少了7.2万立方米。其中,按起源分,天然林采伐限额365.5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647.6万立方米。按采伐方式分,抚育采伐限额446.6万立方米,主伐限额391.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限额23.3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限额27.4万立方米,其他采伐限额124.1万立方米(含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75.1万立方米)。


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统筹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中统筹解决。


二、强化采伐限额执行检查



各地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采伐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制度和采伐技术规程。要不断完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对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采伐审批和伐后更新情况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避免发生重大毁林案件,并将本行政区域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深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



各地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采伐管理方式,按照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的关系。对天然林、公益林和商品林确定不同的采伐措施,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管理公益林和保护地林木采伐,合理采伐商品林,严格控制商品林皆伐面积,放活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培育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下放采伐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基层办证人员业务水平,不断完善“最多跑一次”审批服务,确保采伐审批更加快捷高效。


四、着力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各地以及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要树立多功能和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在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基础上,因林施策,精准确定森林经营策略目标,编制完善和严格落实森林经营规划,推动森林经营试点。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活动,积极探索森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鼓励推动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承包等形式依法依规进入森林经营领域,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五、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森林关系生态安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基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对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领导责任,确保全省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附件:湖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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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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