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图说法:鄂北工程的水怎么配怎么管?
湖北省出台的首部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领域法规——《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在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水资源集约利用、强化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3月22日,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党委书记、局长李庆国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深度解读《办法》。
李庆国介绍,鄂北工程仅一期工程就涉及3市7县、36座水库、24处分水口及相关水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在工程实际运行管理中,又涉及水资源调配、水源地保护、水质保障、水量调度、交叉工程管理、工程保护,以及外引水与当地水资源联合调度等一系列内容,这就要求必须采取最严格、最规范、最刚性的立法的方式,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
《办法》共6章32条,既有顶层设计,也有对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职责、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量调度工作原则的明确,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职责
省人民政府对工程与供水管理实施统一领导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与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建设、运行和保护工作
供水秩序
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订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划定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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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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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何习文
通讯员:陈鼎、廖潘腾子、易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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