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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面修订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6月9日获悉,湖北省财政厅对《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简称《工作规程》)进行全面修订,并于日前印发。



从源头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在采购预算编制环节新增“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科学编制采购预算,通过将预留采购份额嵌入预算编制一体化系统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章节,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位,明确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要求采购人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


强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新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章节,明确了意向公开范围、意向公开依据、意向公开时间及可不公开的情形。要求省直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新增“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部门集中采购设置原则、划分采购包与分包履行合同项目的实施原则及要求、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遵循的基本原则、紧急采购的适用情形及要求”等内容。


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明确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完善了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相关规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及信息发布


明确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在资金支付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单独设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章节,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主体、渠道、内容、格式”等要素,要求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明确政府采购争议处理


新增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章节,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答复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新增“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新增“对采购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等内容,提升采购人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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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官网、湖北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爱虎编辑:华纯皓
责编:李茜审核:肖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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