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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辟275种药品购买报销“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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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省医保局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纳入医保支付;对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谈判药品可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进行单独支付。


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目录


据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刘俊介绍,今后,谈判药品中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药、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统一支付政策,按现有医保门诊、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哪些药品将进入“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目录?刘俊介绍,省医保局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目录,共有275种。对协议期满后调出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调出“双通道”药品目录,“双通道”药品目录根据国家药品目录的调整每年公布一次。此外,将“双通道”药品中用于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药品,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合门诊治疗的其他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管理,执行单独支付政策。目前,共将121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目录。


除原有医保待遇外,对患者在门诊或“双通道”定点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直接支付,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患者用药行为管理全过程监管


刘俊表示,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纳入“单独支付”的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定点药店,建立用药资格备案和定期复查评估等管理机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处方流转相关规定,督促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实现患者用药行为管理全过程监管。


“双通道”药品与“单独支付”药品有哪些区别?从目的上看,双通道药品目的是打通定点药店渠道,解决群众看病就医可及性问题;单独支付药品,目的是解决适宜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门诊和药店待遇问题。从待遇上看,双通道药品执行现有门诊、住院待遇,对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待遇政策。单独支付药品,除现有待遇外,对患者在门诊或“双通道”定点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此外,允许各地原参照“双通道”政策给予单独支付的谈判转乙类药品保留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加强支付政策衔接,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病种权重和分值。加强异地就医政策衔接,推进省内各市州“双通道”定点药店互认,逐步开展省内“单独支付”药品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曾莉

通讯员:黄姗

编辑:李茜

责编:华纯皓

审核:肖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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