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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10条举措支持民企评职称 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


日前,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10条具体举措,解决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不畅、学历受限等问题,支持民营企业集聚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立足坚持平等对待、突出关心关爱,《通知》提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同等对待,取得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视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民营企业工作且符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评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对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定岗、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针对现实发展所需,民营企业所盼,《通知》从放宽学历限制、畅通申报渠道、开辟绿色通道、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专家参与评审等方面给出解决办法。


《通知》提出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


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企业需要,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评、多企联评的方式开展常规评审。


对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员,可按程序申请开展特殊评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级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可不受基础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


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同时淡化数量要求,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专利成果、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评委会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与民营企业紧密相关的工程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委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通知》还提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邓伟

通讯员:楚仁轩

编辑:梁唯雅

责编:华纯皓

审核:郭妍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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