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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

2016-12-21 周湘茂 北京冠领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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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湘茂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中,有很多看起来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如杀人越货的抢劫犯、贪得无厌的贪污犯、民怨沸腾的地痞恶霸、残忍到令人发指的杀人犯、猥琐到幼女下手的强奸犯,这些恶行人神共愤。民众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司法机关基于惩治犯罪的职能,都希望严惩这些犯罪嫌疑人,以惩恶扬善、彰显正义。所以,当有些律师在为这些“坏人”辩护时,会引起小部分民众的不理解,有的民众将这些律师视为“坏人”的帮凶,甚至进行辱骂围攻。


然而,律师真的不应该为这些“坏人”辩护吗?让我们一起通过理性的分析,探索这个问题的答案吧。


第一,律师进行辩护,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在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是否有罪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在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犯罪嫌疑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为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拥有法定的侦查权、拘留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审判权;拥有司法警察、警察等等国家机器;有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和刑事业务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有强大的国家做后盾。相比而言,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不具备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也没有应对刑事诉讼的经验,同时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甚至连自己有哪些权利都不知道;司法机关偶尔侵犯到他们的诉讼权利的时候,他们可能浑然不知;他们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而在今天的中国,刑讯逼供依然存在,冤假错案有时出现,对办案机关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舆论监督难以深入,群众监督有心无力。最近获悉,聂树斌案在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后,现已平反,然而被错杀的聂树斌却再也活不过来了,让人痛心疾首。而且在现有的体制下,被平反的案件不多,已经判决了的、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中,有多少案件存在冤屈、有多少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刑讯逼供,均无从得知。


律师介入诉讼,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调取证据、跟办案人员沟通等方式直观地了解案件进程和办案过程,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法律意见,据理力争,从而监督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第二,从普通民众的角度看,律师进行辩护可以防止冤假错案,可以保护民众免受错误司法行为的伤害

不受监督的权力极其危险。当少数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时候,当刑讯逼供存在的时候,当冤假错案出现的时候,当法律失色、权力失控的时候,当监督不力的时候,难以保证冤假错案一定不会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因此,防止冤假错案也就是间接保护我们每个人。


第三,即使错漏了部分犯罪分子,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代价

律师介入辩护后,能够及时发现少数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和不足,并提出纠正意见。因此,当办案机关出现上述错误而导致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从而造成有些有罪证据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少数司法人员在某些环节也可能会因为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最终难以定罪,这时司法机关可能会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无罪的判决。而这些决定或判决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但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因为上述原因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错漏了少数犯罪分子。


从个案上看,如果将有犯罪行为的“坏人”被错漏视为是小范围“破坏”法治的话,那么,从整个法治进程上看,这正是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因为这是法治的代价。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5集中的《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中,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以警察刑讯逼供、证据不足为由否定对被告的指控,即使有直接的证据指向被告人,但法院最终认为应当判决两被告人无罪,检察院在法院宣判前撤诉。即使邢某、吴某真的杀害了被害人,法院没有对他们作出有罪判决,从表面上看确实是纵容了犯罪,但是该案的伟大意义在于,法院没有纵容警察违法取证。在警察违法取证的前提下,一旦法院依照这些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势必会纵容警察日后可能的更多的违法取证行为,可能会危害更多不特定人的权利,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法治,那样的后果可能比纵然两个被告人更加严重。


第四,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辩护权是他们的诉讼权利之一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由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他们需要有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的律师帮他们进行辩护,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实际上都为无罪的人。即使是被法院判处了刑罚的犯罪分子,或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参与诉讼程序过程中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


第五,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角度看,律师进行辩护可以让家属更好地接受判决的结果

有些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他们的家属都不相信他们会是犯罪分子。也许在外人眼里罪孽深重的“坏人”,在家属的心中是孝顺懂事的儿子、形象高大的父亲,因此,很多家属不能接受这个事实,觉得他们的亲人是被冤枉的,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公检法的办案过程可能会有一丝怀疑和不信任,对判决结果也很难做到心服口服,所以可能会继续申诉或者不断上访。


律师介入辩护后,能够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近况;能够查阅案卷;能够直接跟办案人员进行沟通;能够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够提出专业的从轻、减轻或无罪辩护意见;能够代理犯罪嫌疑人对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因此,能在很大程序上消除家属的疑虑、解答家属的疑问、宽慰家属的担忧。这样在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办案时,律师的介入能让家属更好地接受判决的结果,息访息诉。


第六,从办案机关的角度看,律师进行辩护有利于办案机关更客观全面地看待和处理案件

一方面,律师进行辩护,可以监督办案人员的行为,督促其依法办案,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律师站在与司法人员不同的角度,可以发现司法人员难以发现的问题,提供多维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办法,有利于办案人员更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让真理越辩越明。这样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


其实司法人员也不希望出现冤假错案。一方面,绝不多数的司法人员都是善良的。另一方面,做到准确办案、不冤枉一个好人,不管是对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都是大有裨益的。但如果出现冤假错案,不仅错杀错判了好人,而且有关的司法人员可能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两败俱伤。


第七,从法关于权力制衡的角度看,律师进行辩护是法律得到有效和公正运行的保证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权。“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为权力有时有扩张的特性,当权力受到的监督比较少或者缺乏监督的时候,有可能扩张。这时,需要另外一种力量去制衡权力,即权力制衡。其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使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而律师介入诉讼提供辩护就是体现。


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可以用法律知识监督司法权,将少数违法取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降得更低,从而使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在更加良好、可控的轨道内运行,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律师为“坏人”辩护,不仅仅因为“坏人”不一定是坏人,更因为律师是冤假错案的预防者、司法权力的监督者、现代法治的守护者。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实际上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在促进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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