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中心领域唯一全文强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与首部IDT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对比
本文就两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异同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对比(仅作对比,请自行分析):
标准的编制背景与标准性质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分级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分区
风险防范的要求
对多场地数据中心的要求
为了方便大家参与到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共同贡献智慧提高国家标准的质量,为我国数据中心长远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国家标准化环境以及促进数据中心国际交流,本文最后,分别给出了针对这两个标准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并可以就数据中心该如何分级发表自己的意见。
标准的编制背景与标准性质
全文强制国家标准《数据中心项目规范》
此前我国先后发布和修订了多部数据中心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全文替代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462-2015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全文替代GB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这些强制性国家标准中都仅有部分条款为强制要求。
1988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其中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此后我国发布了数据中心领域第一部全文强制的国家标准GB 40879-2021《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由于此前发布的GB50174、GB50462等标准不符合“全部强制”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抓紧开展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制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等文件,决定编制全文强制国家规范《数据中心项目规范》。规范发布后,GB50174、GB50462也将进行修订,不再保留强制性条款。
本规范经长期编制,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6月4日首次征求意见,历经近3年,日前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内容仅限于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必须执行。
IDT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备和基础设施》
我国自上世纪起,就开展了数据中心领域的标准化工作。1982年,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9361《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发布,2011年经多次修订后再次发布。近年来,我国先后发布了GB/T32910、GB/T33136、GB/T36448、GB40879、GB/T41783、GB/T42581等多部数据中心领域国家标准。为了指导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机房)建设与管理,还发布了GB50174、GB50462、GB/T51314等工程建设标准。
在国外,先后出现了美国标准TIA942、协会标准UPTIME TIRE等相关标准,但是一直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2018年,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联合发布了技术文件 ISO/IEC TS 22237Information technology-Date centre fac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s的第一部分;2021年该技术文件升级发布为ISO/IEC 22237-1国际标准。
目前数据中心标准化领域的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紧密频繁,我国数据中心领域多部自研国家标准正在申报立项争取成为国际标准。2024年4月我国正式发布了首批两部数据中心领域国家标准外文版(英文),迈出了数据中心领域国家标准走出去的第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2023年3月2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标委发【2023】10号文件,决定将ISO/IEC 22237系列标准等同采用为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安排,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数据中心设备和基础设施 第1部分:通用概念》(国家标准计划号:20230193-T-469)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1月12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3月15日已经完成意见征集工作。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该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送审报批,经发布后,成为我国首部数据中心领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开启了数据中心标准化领域的双向交流,必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数据中心建设和服务的国际认可度,进一步提升国际合作互认水平,进一步深化数据中心领域标准化交流合作,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推动国内国际协同发展,促进国际贸易畅通便利,推动国内国际数据中心业界加强技术交流合作。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分级
全文强制国家标准《数据中心项目规范》
2.1.3数据中心等级划分应根据数据丢失或服务中断在经济或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2.1.4 A级数据中心涉及电子信息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设施应具有容错功能,应允许在线维护和检修;在发生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和主用电源中断等一次意外事故后,电子信息设备应正常运行。
2.1.5 B级数据中心涉及电子信息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设施应具有冗余能力,冗余能力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运行要求。
2.1.6 C级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在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运行要求。
IDT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备和基础设施》
7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设计分级体系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按照
a) 可用性等级、
b) 防护等级、
c) 能效水平
三个方面分别分级。
按照可用性等进行分级时,可用性分为四级,根据第5条所述业务风险分析的结果,选择适用于如下基础设施的级别:
a)供配电
b) 环境控制;
c)电信布线。
整个数据中心的可用性取决于其各基础设施的可用性等级。
选择可用性类别时,应当以下述设计目标为依据(各基础设施具体适用的要求和建议,参见ISO/IEC 22237 相应部分)。
1.风险评估判断可接受下述情况时,应采用1级解决方案(单路径):
功能元件发生单一故障可导致功能能力损失;
计划内维修可能要求关闭负载。
2.风险评估判断需要满足下述要求时,应采用2级解决方案(含冗余供电源的单路径):
装置内的单一故障不应导致该通路内功能能力的损失(通过冗余装置实现);
冗余装置常规计划内维修不要求关闭负载。
3.风险评估判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时,适用3级解决方案(采用多条路径实现同步维修/运行):
功能元件发生故障不应导致功能能力损失;
环境控制:尽管某一通路发生故障时可导致计划外负载关闭,但由于被动通路可在通路发生故障后实现同步维修并缩短服务恢复所需时间(将平均停机时间压缩至最短),因此,常规维修不应要求按计划关闭负载。
计划内维修不应要求关闭负载;
所有路径均应以可承受最大负载为设计目标。
4.风险评估判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时,适用4级解决方案(在非维修期内容许故障的方案):
功能元件发生故障不应导致功能能力损失;
供配电;影响功能元件的任何单一事件不应导致负载关闭;
环境控制:单个通路的故障不应导致计划外负载关闭;
计划内维修不应要求关闭负载。
所有路径均应以可承受最大负载为设计目标。
数据中心全套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定量可用性等级见下表。在将数据中心全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归入某一特定可用性等级时,下表所列各设施和基础设施设计时应达到或超出该可用性等级。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分区
全文强制国家标准《数据中心项目规范》
2.1.13数据中心应由主机房区、辅助区、支持区等功能区组成。
2.2.8当数据中心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个园区或数据中心与其他功能用房处于同一栋建筑时,数据中心应单独分区,单独设置安防系统。
在强制分区后,在后面各章分别提出对每一个分区的强制要求。
IDT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备和基础设施》
6.2 空间和设施
建筑内指定用作数据中心的区域可包含如下空间:
1) 人员入口;
2) 主配电区;
3) 主机房和相关测试区;
4) 电力区;
5) 机械区:
6) 控制室;
7) 办公区;
8) 储物和暂存区;
数据中心可与建筑物其余部分共享如下特定空间:
a)建筑入口设施;
b) 人员入口;
c)停靠区/装车区;
d) 发电区(含燃料存放空间);
e)变压器区;
f)配电区;
g) 通信区。
风险防范的要求
全文强制国家标准《数据中心项目规范》
无关于识别评估风险的要求。
标准规定必须采用特的方法应对特定的风险。例如:
2.2.2数据中心应与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保持安全距离,A级数据中心与爆炸及核辐射隐患区域的距离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当A级数据中心选址距离核电站反应堆中心位置点在10000m〜80000m范围时,应进行专项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表2.2.2 A级数据中心与爆炸及核辐射隐患区域的直线距离
安全隐患区域 | 直线距离(m) |
距离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垃圾填埋场 | 2000 |
距离火药炸药库 | 3000 |
距离核电站反应堆中心位置点 | 10000 |
2.2.3数据中心选址应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地震危险地段和其他自然灾害频发地区。
2.2.4数据中心选址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场所。
IDT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备和基础设施》
强调要进行:
5.2 业务影响分析、
5.3 风险分析。
在风险方面,应当考虑到可影响设施和基础设施、进而影响潜在停机事件发生概率的外部威胁,特别是地理位置威胁(空中交通、洪水等地理位置威胁)、政治威胁(战争、地区动荡、恐怖事件等)或可影响周边关系的威胁(例如,因加油站和化学仓库而存在火灾风险等)。此外,因员工或其他人员的内外攻击行为所致潜在风险也应纳入到整体风险评价范围内。
在识别与数据中心设施和基础设施相关潜在事件的风险后,应判断该类事件的停机成本,以做出能够减轻风险的决策,选择合适的可用性等级、安全等级的措施。
对多场地数据中心的要求
全文强制国家标准《数据中心项目规范》
2.1.7灾难发生时仍需保证业务连续性的数据中心,应建立实时数据备份或与主用数据中心同时承担业务的灾备数据中心,且灾备数据中心应与主用数据中心等级相同。
2.1.8灾备数据中心应设置应急指挥中心。当主用和灾备数据中心同时承担业务时,主用和灾备数据中心均应设置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应对数据中心进行集中监控和运营管理,并应设置通信设施和应急会商场地。
2.2.9提供公共云计算服务,且承担相同云计算业务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5km,并应由不同的变电站供电;数据中心之间应网络互连,网络时延应满足应用需要。
IDT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备和基础设施》
7.2.3 多场地数据中心
有时,可能存在多场地配置数据中心的单个场地基础设施可用性较低,而同时整组数据中心场地仍能够维系整体服务可用性目标的情况。本标准不对多场地数据中心的整体服务可用性与任何单个场地基础设施的可用性等级作任何关联要求。此概念对IT服务另有容量要求,该要求不属本文件范围。
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