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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毁约,定金双倍返还为何不被支持? | 佑本分析

2017-05-25 原创 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二手房违约现象频发。近日,张某与王某签定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张某以75万元价格购买王某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张某需向王某支付5万元定金,但因张某当时身上只有1万元现金,经双方协商由张某先交1万元现金,再由张某出具一张4万元定金欠条。第二天王某反悔,房屋不卖。张某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计10万元,扣除尚欠4万元,实际需支付6万元。王某迷茫,不知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张某向王某出具的定金欠条是否视为己经实际支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且定金作为实践合同,其生效之日为定金实际支付之日。


        本案中张某向王某实际支付了1万元,剩余未交的定金以欠条的方式替代,并未实际支付,故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其次,张某向王某出县定金欠条是基于张某买房这一事实,但在定金合同变更,主合同不履行,且张某事后一直未向王某支付拖欠的部分定金的情况下,该欠条己然丧失其依据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故王某仅需向张某返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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