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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酷的“蛋壳脑袋”规则!101万赔偿法院全部支持 | 佑本成功案例

2017-05-29 原创 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



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近日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对佑本所提出的101万赔偿请求全部支持。

2017年1月15日,李*到宿迁医院看望生病的妹妹。在医院门口被徐*驾驶的轿车撞倒。交通责任认定肇事者徐*承担全部责任。

经检查李*腿骨骨折、肋骨骨折,李*住院15天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甲亢、电解质紊乱、肝功能异常

李*家人委托我所对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我所提出赔偿101万的诉讼请求。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本身心脏病、肾病是李*死亡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申请鉴定认定李*心脏病、肾病的损伤参与度。我所提出:李*自身体质的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原告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全部赔偿。我们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分析:

2014年以前我国很多法院针对这种情况采用的是日本学者渡边富雄的损伤参与度理论,根据被害人自身体质原因,通过鉴定确定损伤参与度,进而计算赔偿系数。


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审判指导案例第24号,规定即使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其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这就是1939年英国马肯农法官创立的“蛋壳脑袋”规则。



“蛋壳脑袋”规则,是指某人有一个像“鸡蛋壳那样薄的脑袋”,通常不会对正常人造成伤害的打击却会造成对该人的致命损害。为确定责任,保护受害人,在判断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加害人有“过失”。作出这一判断的最重要原因是,存在损害事实且加害人没有抗辩事由。在"蛋壳脑袋"规则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不是公平责任。

 

如果你轻轻地刮了一个人一巴掌,而碰巧他的脑袋软如蛋壳,结果他头破血流,最终毙命,那么你就必须对他的死负责。法律要求我们必须接受每个个体的特征,即使受害人的体质不正常或过于脆弱,如头盖骨薄如蛋壳,嫌犯还是要对他的行为负责。

 

此法律的目的是要警惕世人,必须假设每个人都是豆腐做的,任何伤人的举动,都可能导致最严重的伤害,也可能招来最严重的惩罚。受害者的任何旧患,原有的内伤,都不能用作开脱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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