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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离婚协议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2017-06-08 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潘某(女)与廖某在2012年已经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女儿归潘某抚养,并由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女儿成年。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双方在冷水江市公证处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但双方离婚后,廖某一直未按照协议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潘某认为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遂要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中,潘某与廖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属于上述发条规定的“债权文书”,公证处的公证也是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公证,公证书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依此规定,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然后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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