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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及时对保全申请续封,律所被判赔偿560万!

2017-10-15 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



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周培元因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制盛邦律所)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王为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法制盛邦律所赔偿周培元5613412.8元及利息。

【案号】

(2017)粤01民终11455号

【案情简述】

2014年4月30日,周培元因与广西宏峰永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法制盛邦律所的律师为代理人,法制盛邦律指派王为民律师参与上述案件的谈判和解、调解,一、二审诉讼、执行。

2014年5月6日,周培元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并于2014年5月20日冻结了宏峰公司名下财产7016766元。2014年11月19日是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的日期,但周培元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为民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直至2015年3月9日前几天,才申请一审法院对上述账户继续冻结,但实际冻结0元。

2016年3月11日,法制盛邦律所以周培元代理人身份,由王为民向一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于3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周培元执行案件的调查报告及建议》,提交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2016年4月14日,周培元本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该四个案件的恢复执行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准予周培元撤回恢复执行申请。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周培元、法制盛邦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周培元主张的损失金额、时间未能确定,周培元主动放弃减损措施扩大损失,以及周培元在明确知道冻结的期限和其负有续封申请的义务的情况下,周培元主张法制盛邦律所承担全额的诉讼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制盛邦律所应否赔偿周培元主张的在诉讼保全到期前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的损失及利息。王为民律师因疏忽而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王为民是法制盛邦律所指派的,法制盛邦律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制盛邦律所未能依约履行代理义务,导致周培元损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定法制盛邦律所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周培元自行承担。因此,法制盛邦律所应赔偿周培元所主张的涉案损失5613412.8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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