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试点监察委把原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
中纪委官网12月21日,刊登了山西省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任建华做客在线访谈的文章
坚决扛起改革试点政治责任
努力打造符合党中央要求的合格样品
--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做客在线访谈
该文章中指出:山西省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监察对象,细化了“六类监察对象”中一些特殊群体的认定标准,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扩大了监察范围,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构建了全面覆盖公职人员的监察体系。
雷剑观点:目前浙江省试点地区像职务侵占罪等公安罪名仍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查阅:我转隶后办的第一个案子……。里面讲到:“......最终确认当事人侵吞加油卡金额高达11万元,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当问题线索、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我以为这个案件已是尘埃落定。然而......”
对于该问题,由于全国人大常委暂停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后导致的,第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其实是关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直接侦查、受理立案的范围划分,而暂停该条款意味着公、检、法的直接立案受理范围处于不明状态。公安机关的管辖罪名是否会变化,是否部分罪名会给监察委调查,这有待于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目前各试点的做法并不能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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