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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长先生我来给你上节交通安全课吧

2017-06-27 蓝海情深 梦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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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开交警队十几年了,始终还没有放弃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最近老何心情不好,不想说太多,但是看到这个视频,我很痛心,我很气愤!这个支队长,大队长和提问的群众都很气蛋!一般的普通大众气蛋就算了,可是这个杨修文支队长,真是白瞎修文这个两个字了,真真的不算有修养,也真的没啥文化(好像有个近视镜哈),也不懂法律,我勒个去!为什么我们的干部都是这个鸟水平?


        关于警车等四类特种车辆的绝对优先通行权,怎么还有如此糊涂的认识和理解?遇到问题就是去质问一线的同志们?我喝口茶,平复下再写吧,我真想上去给他两个耳刮子,一个连交通安全法法条都背不熟的人,你还当什么交警支队长?如果你不清楚,带上法制科的骨干去啊?也许法制科的骨干专家不愿意去吧,我想他们和我的观点一样的,民警执勤巡逻闯红灯是没有问题的!我还是给你讲一讲交通安全法吧,免费的,顺便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把这个知识给更多的人普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是怎么规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我要说的有五点:第一,对于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来讲,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的限制。除了交通管理专业人士,别人不见得能够理解这句话,那么用通俗的话说,执行任务的警车等特种车辆,只要不是故意撞击其他车辆和行人,那么基本是可以随便走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果有哪位交通参与者或者普通大众不理解,可以直接咨询我的,我定当不吝赐教!想要这方面的课件,何老师也会免费送给你!)这个通行权是绝对优先权,对于能够看到执行任务的警车等特种车辆的车辆和行人来讲,即便是你在自己合法合理的道路上行驶(行走)也应当让行!


        

         在以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为核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绝大多数都没有行人需要让行的车辆,基本都是车辆让行行人,行人的最高义务(在横过马路的这个最危险的时刻)就是要确认安全——也就是行人认为是安全的行人就基本不构成主管违法行为!然而对于执行任务的警车等特种车辆,要求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个让行如何来执行?三个层面:第一,需要开启警灯(必要的情况下开启警报器)向其他车辆和行人明示自己在执行紧急任务;第二,以任务优先原则,不受任何限制(超速、闯红灯、逆行、走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第三、其他车辆包括行人应当让行,行人对于走到人行道的执行任务的警车等特种车辆也有让行义务,本道正常行驶的车辆看到迎面逆行过来的执行任务的警车等特种车也必须让行!



     

 绝对优先权的设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其他社会应急部门的权利,有人会说是特权,那么我告诉你就是特权,前提是执行紧急任务!(说到这里愤青和美分、圣母婊以及所谓的大V不要气愤!本人权利和义务就是根据不同的社会分工和岗位设定的,任何时候认识形态都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文章开头视频中闪烁警灯的摩托车,逆行、车流间穿梭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停车后的喝水是不是就否定了执行紧急任务的性质?视频中乘坐摩托警察的民警说当时去一个警卫任务,但是跟拍的记者看到民警到了地方后,打开矿泉水子啊喝水!我勒个去!做交警支队长的杨秀文,你脑子秀逗了吧,你还不知道不管是临时的警卫任务还是疏导任务,电台指令都是马上到,按照公安部颁布《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1.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2.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3.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4.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5.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文章开头视频中民警为了按照规定时间赶赴任务卡点(警卫任务、疏导任务都构成)是符合法规规定的紧急任务的,作为公安同事都应当清楚,提前到达任务卡点,不一定就是一分一秒不差,到了地方那么热的天气,又是户外,民警喝口水不行么?怎么到达任务地点后现先喝一口水,就变成了为了喝水而闯红灯呢?



       参加听证的质询的都是所谓的人大、政协代表吧,都是坐在办公室的官老爷!你NN的,你去户外呆一上午,你就不会认为民警闯红灯就是为了去喝水了,作为在交警一线工作多年的老民警,我看着民警被质询心疼,心痛,疼的眼眶涩涩……,Y的,你来弄两天再说!



        这件事,这些坐在办公室的官老爷的机关作风、官僚做派的质询勾起我的伤心事儿,我十几年前在一线固定岗的时候,查询一辆车,当事人没有携带行驶证,对方单位离被查扣地点很近,我们执勤组便告诉当事人行驶证能及时送来让我们查验,车辆不暂扣(哥在一线也是业务好受),当事人送来行驶证后,我们便准备放行,对方自然开心,未免笑容满面致谢,作为礼貌我们也笑笑说 没啥,以后注意!这个档口来个所谓的支队督查,生成我老人家上班执勤过程中嬉皮笑脸,并要求必须把对方车辆暂扣!Y的者当然是机关官僚作风了,也是违法的,我一定不会同意!差点让老子揍他Y的。哎,没想到,到处都是官僚作风横行啊!


          第三、执勤民警发生事故应当构成工伤!杨修文同学说的发生事故由民警自己承担!这句话多么让人寒心!?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不管何种原因都构成工伤啊,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啊,你一个交警支队小小的官僚凭啥就让民警自己承担?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张纸!你从严,严的非常可以了,你这个官儿也没有从优待警啊,只是正常的认定,你怎么就给否定了呢?有人可能理解为这位支队长先生是在那样的场合不得不采取的表态!我还是希望真的如好心人所讲的那样,发生意外让民警承担只是当时媒体应对下的一种表态吧!事实上除了很多民警出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让民警自己赔偿的案件,真是不懂业务的领导让民警寒心,懂的业务却故意不给执行任务的民警承担更让民警伤心!



        所以,要讲第四点,根据第一点的理由,执行任务的警车是具有绝对优先通行权的,那么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和其他车辆行人形成的交通事故中,警车责任一般都在次要以下或者无责任!这一点希望全国各地的同行,特别是大队以上领导要看看,深刻理解以下,如果还不理解,就去找法制室的民警好好探讨探讨,也可以和我辩驳一番!



       习近平书记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要求,十六个字自然提纲挈领,全方位高度总结!个人认为作为基层一线干部,一定要懂业务,多学习!对党忠诚是基础,服务人民是根本,执法公正是要求也是核心,纪律严明自然就是保障了!做到执法公正就要真心的能带好队伍!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五点也是最后一点,我们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必须懂业务,懂法律,不懂业务就去做机关或者保障好了!公安队伍不适合机关干部下派,也不适合文人官僚!



         这两天刘月半的事儿还在发酵,中国乒乓球队的精神值得钦佩,荣誉都是靠打拼挣来的!总觉得现在国家有一种通病,感觉各个行业都有相似的悲凉,金一南将军说,军队要用能打仗的将军,那么我借金一南先生的话说一句,警察需要懂业务的局长!希望我们的公安队伍多出一些懂业务的好干部,少一些只会钻营喊口号,做人做的特别好的好人吧(天天说做人其实自己早就不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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