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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名义破坏法律--评醉驾做公益服务不起诉!

2017-11-30 7维视角 梦台州


浙江温州瑞安市,醉驾不起诉


这是今天在网络上火爆传播的新闻,就是在浙江省瑞安市,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醉驾不起诉的制度。


而瑞安市,只是浙江省温州市的一个代管县级市而已!


对此7维君吓了一大跳!一个县级市的检察机关竟然有了立法权或者释法权?


我看先看看瑞安官方的报道:


瑞安检察机关官方报道(全文)


瑞安检察院购买公益服务落实醉驾不起诉 工作再创新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随着检察官金亮亮清晰的宣告声,瑞安市检察院第一起借助社会公益组织落实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帮教工作的创新举措圆满画上句号。

  小张(化名)祖籍四川,来温州务工已有数年。11月1日凌晨,小张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塘下广场路北大桥时碰撞停在桥上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三轮车车主冷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后,小张将冷某送医院治疗,经血样检验,小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负全部事故责任。事后,小张的家属与冷某达成调解,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经审查认定,小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也无从重情节,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调解赔偿,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然而,瑞安市检察院却并不打算让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下达得如此轻易。

  原因为何?

  原来,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危险驾驶罪可以说是“遍地开花”。以瑞安市检察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为例,根据统计,该院2016年至今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028件1030人,数据庞大,其中多数为醉驾型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员法律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有些人侥幸心理作崇,明知醉驾违法,却高估自己的认知状态,认为自己很清醒、能够保证不出事。”经办检察官金亮亮直接道出了醉驾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普遍心理。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瑞安市检察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联合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司法局、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共同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将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到部分适用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帮教工作中。

  《意见》明确规定,由“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安排犯罪嫌疑人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达到规定的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将根据此反馈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帮教工作不是泛泛而谈,我们设定了‘三式’,菜单式、计分式、一票否决式来严格规范涉案人员在这30个小时内要做的工作以及要达到的标准。”金亮亮道。

  从“爱心顺风车”协会会长叶毅处了解到,他们为帮教对象设计了详细的积分奖惩表,表格中设置“必修”、“加分项”、“扣分项”等三个栏目,涉及诸如完整参加交通文明劝导知识培训、组织亲友(3人以上)观看交通宣传视频、主动帮助老弱肢残人士过马路、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3小时以上,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取消帮扶资格等奖惩内容,并清楚罗列每一项内容所对应的具体分值,累计总得分超过80分才算合格。

  11月27日,距离小张接受金亮亮检察官的建议,自愿完成社会服务正好30个小时,在此前的10多天里,他平均每天都会在交警规定的十字路口进行若干小时的站岗,保持十二分的警醒,时刻牢记自己交通劝导的责任。30个小时的“惩罚”,让他如愿地在这一天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每天站在熙熙攘攘的路口特别辛苦,但很有意义,让我更懂得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手里紧紧拽着“不起诉决定书”的小张如释重负,露出了自案发以来最轻松的笑容。

  “购买公益服务对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帮教,是我们检察院今年的一项重要创新工作。它主要是帮助涉案人员改善对醉酒驾驶的认知状况,从而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应维新说道。

官方报道要点:


一、在瑞安检察机关看来,这是重要创新;

二、危险驾驶有了所谓的“情节轻微”。而《刑法》没有;

三、这是第一起所谓的“购买公益服务”而不起诉危险驾驶案;

四、醉驾,在桥上碰撞停着的三轮车,并致人受伤、车辆受损;

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瑞安检察机关把140mg/100ml以下当成轻微条件;

六、整出个“基本、相对不起诉”的非法律名词;

七、原来对酒驾不起诉是为了更好的“惩治”犯罪;

八,与瑞安公安局出台了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

九、所谓的公益服务原来仅仅是站个公路、扶个老人,到30个小时即可。而且是社会组织评估;

十、张某负全部责任;

十一、”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原来是瑞安检察机关的目的,因为这是他们的帮教工作!



醉驾入刑回顾


 

经济越来越发展,汽车也越来越多,可人的素质并未与经济同步增长,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公害。。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行为屡禁不止。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法益时,刑法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国为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


在醉驾入刑后的前两年,因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均减半式大降。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整个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加大了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其次,醉驾入刑,通过对醉驾行为本身的处罚而限制醉驾行为的发生,最终将遏制结果的存在。2009年全国查处醉酒驾驶4.2万起。2010年,全国查处醉驾达8.7万起。2008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约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而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至2012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另据公安部2013年5月公布的数据,《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2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这说明,醉驾入刑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效果显著,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可是到了第三年,却出现了惊人的反弹!原因何在?


看重庆巴南区检察院的调研,发布于检察日报:


巴南区检察院2015年调研(节选)

醉驾入刑已近3年,而触犯禁令的醉驾案件为何出现反弹趋势?对此,该院检察官分析出三点原因,即驾驶员心存侥幸、对犯罪处罚较轻、对醉驾存在误。 


许多酒驾者认为喝一点酒完全不会影响开车。同时,酒驾者容易持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即使喝了酒,也未必就会被查到。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平时酒量不错,案发当天只喝了两瓶啤酒,自认为开车不会受影响,又想着警察不会24小时查岗,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结果被查获。 


除自身存在侥幸心理外,处罚较轻是醉驾逐年增加的重要原因。“醉驾刚入刑时,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加上宣传力度大,人们对喝酒开车相当警惕,谁也不希望因为喝酒以身试法。但了解完醉驾案件的处罚情况后,一些人原本紧绷的那根弦开始放松了。”该院检察官介绍说,从目前该县法院已判决的案件看,被告人均被适用了缓刑。这样的处罚力度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鉴于上述情况,巴南区检察院检察官提出了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应从严查处饮酒、醉酒驾驶的行为,这是保护驾驶员和他人安全的最有力措施之一。因酒精的麻醉作用,酒后驾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建议对于查实的醉驾行为,应加大刑事处罚力度,除按照法律规定对醉驾者处以扣分罚款的处罚外,对严重的醉驾行为应判决实体刑而非缓刑。 


要点:

一、这也是检察机关的建议,而且因重庆是直辖市的原因,巴南区检察院相当于温州市检察院,级别高于瑞安检察院;

二、对醉驾判决缓刑是醉驾反弹的最重要原因;

三、建议对醉驾判决实体刑而非缓刑,与浙江瑞安截然相反。

关于醉驾之情节轻、重之争议


7维君认为:

一、酒后驾车行为,本身已经属于高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发生事故,都在客观上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看有什么从轻或从重情节,不需要以犯罪结果为刑罚依据,只要是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犯本罪。

  

三、“醉酒驾驶”在《刑法条文》上并没有“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任何附加条件,司法解释也仅仅罗列了应当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但却均没对“情节轻微作任何解释或罗列。小编认为,一旦松绑情节轻微,必将成为腐败的温床和一些不法司机心存侥幸的借口。


四、法律给予了法官在量刑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酒驾、醉驾,法官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决定如何处理,这是法官的权利。但却没有给检察官任何这方面的权利。


五、什么叫“情节恶劣”,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无疑将给肇事方和执法者留下了可“操作”的余地。因为显而易见,一旦给“醉驾”加上这样一个“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事实上也就是等于承认,单单的“醉驾”行为本身其实并不属于“情节恶劣”,也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与“醉驾”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巨大危害性严重不符。“醉驾”只要一经实施、发生,本身便已构成“情节恶劣”,即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公共安全置于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和恐惧之中,同时也将自身车辆和乘客的财产生命安全置于高危的险境之中。因此,如果无视这种行为本身天然具有的“情节恶劣”,非要给“醉驾”再加上一个“情节恶劣”的前置条件,那么,不仅显得“画蛇添足”,而且无形中也将消解乃至取消“醉驾入刑”应有的积极司法价值和意义。


六、在修订《刑法》(八)时,也有人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对此,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认为,醉酒驾车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并已执行多年,实践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如果再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这类犯罪行为,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规定不再作修改”。从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不难看出,当时醉驾入刑,其立法本意就是要从重从严惩处,以儆效尤。而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立法本意的说明。


刑事诉讼法、刑法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请注意:醉酒驾车,没有任何情节轻微、情节严重之说,有醉酒驾车行为,即为犯罪!这是醉驾这一危险驾驶罪最主要的特征!

关于拘役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本身就是较的刑罚!

司法解释(节选)

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要点:

一、此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具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释的目的:为了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明确从重处罚的条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指导意见(节选)

最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2017年5月1日试行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要点:

一、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即只是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既是试点的指导意见,当然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而且仅限试点法院,瑞安市法院并不是试点法院。


二、明确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没有明确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是不需要兰息刑罚。

7维君有话说


一、立法时”醉驾入刑“的原意是从严、从重惩处醉驾犯罪,不是想方设法为醉驾开脱。相反,瑞安检察机关把”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当成工作目标的帮教工作,一心为”醉驾“开脱,创新违反立法本意;


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很清楚,依法惩处醉驾犯罪,且明确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要从重处罚。在此不起诉案件中,清清楚楚已经造成交通事故且全责,理应由法院从重处罚,判处实体刑罚,而不是由检察机关越俎代庖,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瑞安检察机关自己创造出一个刑法条款没有的”情节轻微“,是对法律的严重破坏;


四、所谓的”购买公益服务“,仅仅是站个公路当引导员、扶个老人过马路,而且是第三方组织负责。此口一开,无疑于撕开醉驾犯罪不受追究的口子,将产生腐败的温床、将制造权力寻租。同时,也必将在全社会表明:醉驾不再是犯罪!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与极度错误的导向;


五、瑞安检察机关制订的《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显然超越了我国基本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俨然在制订本地的法律,更是严重破坏国家法律,践踏法治精神;


六、酒驾要被行政拘留,醉驾却仅仅站个大街就没事了。这无疑是对法律的玩弄与嘲笑!


七、醉驾判处缓刑本来已经造成醉驾案件反弹增多,现在更极端的连刑事责任都不用负了,这显然是在告诉民众醉驾无罪!重庆巴南区检察院应当给瑞安检察院上上课了!


素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不能单纯依靠个人的自律,必须要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倒逼。醉驾入刑对于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醒来无疑是巨大的,社会价值难以衡量。它直接让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巨大提升,随之公民的道德素质也会相应的逐步提高,这样就能让立法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从而为法治建设而服务。相反,为醉驾犯罪开脱,势必让更多的人产生误解与幻想,将鼓励更多的人去醉驾。这不仅仅将势力造成事故的高发、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更将直接破坏基本法律、践踏法治精神。


醉驾案件不起诉,是在以法律的名义破坏法律!


希望这样的错误可以迅速得到纠正,以免对国家法律、对法治建设、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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