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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全力以赴抓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来源 |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编辑 | 陆家嘴大宗商品论坛,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分批试点转向全面实行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跨越。这标志着经过4年的试点后,股票发行注册制将正式在全市场推开,开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新局面,为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打开更广阔的空间。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2月1日,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日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答记者问,“六问六答”回应市场关切。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规则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章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注册制安排、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中国结算、中证金融等同步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事记

  •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
  • 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演讲中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 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公司挂牌上市交易;
  •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 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
  • 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揭牌开市,同步试点注册制;
  • 2023年2月1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启动。

注册制改革的本质

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
注册制改革的标志
制度安排基本定型,覆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覆盖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注册制改革的思路
把握好“一个统一”、“三个统筹”。
  • “一个统一”:统一注册制安排并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各市场板块全面实行;
  • “三个统筹”:一是统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二是统筹推进基础制度改革。三是统筹抓好证监会自身建设。
注册制改革的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注册制安排
1. 优化注册程序:坚持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主体责任,证监会基于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2. 统一注册制度:整合上交所、深交所试点注册制制度规则,制定统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注册制制度规则与上交所、深交所总体保持一致。
3. 完善监督制衡机制:证监会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督促交易所提高审核质量。改革完善上市委、重组委(“两委”)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同步实行注册制,有关安排与交易所保持总体一致。
二、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
1. 大幅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注册制仅保留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必要的资格条件、合规条件,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2. 切实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实行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审核把关更加严格。
3. 坚持开门搞审核:公权力运行全程透明,与核准制有根本的区别。
三、重中之重是上交所、深交所主板改革
1. 主板要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2. 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并与科创板、创业板拉开距离。
3.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更加清晰,基本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 主板主要服务于成熟期大型企业;
  • 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发挥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作用;
  • 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 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四、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主要包括:
1. 完善发行承销制度,约束非理性定价;
2. 改进交易制度,优化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机制;
3.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4. 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畅通多元退出渠道;
5. 加快投资端改革,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6. 支持全国股转系统探索完善更加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基础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监管和执法,保持“零容忍”态度
1. 加大发行上市全链条各环节监管力度:
  • 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压实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责任;
  • 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能力建设;
  • 加强发行监管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联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 “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加快监管转型,把工作重心转变到统筹协调、规则制定、监督检查、秩序管理、环境创造上来,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重视防范注册制下的廉政风险:
  • 建立健全覆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 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政风险防控,加强行业廉洁从业监管;
  • 中纪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对沪深证券交易所实行驻点监督,对资本市场领域腐败“零容忍”。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答记者问

1. 问:如何评价试点注册制取得的成效?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采取试点先行、先增量后存量、逐步推开的改革路径,先后在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推进一揽子改革,打开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局面。在试点过程中,我们探索形成了注册制改革三原则: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总的看,试点注册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成功的,主要制度安排经受住了市场检验,给市场各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向全市场推广水到渠成。

主要成效:一是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架构。特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引入更加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对新股发行的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显著改善了审核注册的效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二是提升了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功能。科创板、创业板均设立了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允许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契合了科技创新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别是一批处于“卡脖子”技术攻关领域的“硬科技”企业登陆科创板,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形成产业集聚,畅通了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高水平循环。三是推进了交易、退市等关键制度创新。科创板、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到20%,同步优化融资融券机制,二级市场定价效率显著提升。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简化退市程序,完善退市标准,退市力度明显加大。四是优化了多层次市场体系。注册制改革是以板块为载体推进的。在此过程中,上交所新设科创板,深交所改革创业板,合并主板与中小板,新三板设立精选层进而设立北交所,建立转板机制。改革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板块架构更加清晰,特色更加鲜明,各板块通过IPO(挂牌)、转板、分拆上市、并购重组加强了有机联系。五是完善了法治保障。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局面。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零容忍”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康美案”判决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成为资本市场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六是改善了市场生态。在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动下,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结构、投资者结构、估值体系发生积极变化,科技类公司占比、专业机构交易占比明显上升,新股发行定价以及二级市场估值均出现优质优价的趋势。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市场的敬畏之心显著增强。

2. 问:本次改革在优化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审核注册机制是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在试点注册制阶段,我们探索建立了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的审核注册架构,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此次改革对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做了进一步优化。总的思路是,保持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基本架构不变,进一步明晰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的效率和可预期性。同时,加强证监会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

在交易所审核环节:交易所承担全面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责任,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在审项目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进行把关。

在证监会注册环节:证监会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证监会将转变职能,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一是统一审核理念、标准,保持审核尺度一致。二是在交易所审核过程中,按标准选取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审项目,关注交易所审核理念、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是督促交易所建立健全“防火墙”、加强质控部门和上市委、重组委(以下简称“两委”)把关责任等内部制衡机制。四是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3. 问:本次改革在改进主板交易制度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本次改革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进一步改进主板交易制度。主要措施: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三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扩大融券券源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改革从主板实际出发,对两项制度未作调整。一是自新股上市第6个交易日起,日涨跌幅限制继续保持10%不变。主要考虑是,从实践经验看,主板存量股票及新股第6个交易日起波动率相对较低,10%的涨跌幅限制可以满足绝大部分股票的定价需求。二是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

这里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主板改革后,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包容,发行定价和交易制度也有变化,希望大家充分了解这些制度变化和风险点,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4. 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在放管结合方面有哪些措施安排?

答:放管结合是注册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总的思路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放”的同时加大“管”的力度,督促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在前端,坚守板块定位,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交易所等各层面责任,严格审核,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实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不是谁想发就发。特别是要用好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等手段,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的,及时采取立案稽查、中止审核注册、暂缓发行上市、撤销发行注册等措施。同时,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保持投融资动态平衡,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

在中端,加强发行监管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联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压实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方信息披露责任。畅通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退出渠道,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强化退市监管,健全重大退市风险处置机制。

在后端,保持“零容忍”执法高压态势。认真贯彻《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建立健全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

证监会将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要求,加快监管转型,推进科技监管建设,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5. 问:注册制下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衡有哪些安排?

答: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这有利于公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从制度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要看到,伴随着注册制下公权力链条的延伸,也产生了新的廉政风险。证监会党委、驻会纪检监察组对此高度重视,坚持同题共答、同向发力,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有力举措,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底,用严的纪律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在审核注册流程方面,建立分级把关、集体决策的内控机制,防范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要求交易所牢固树立公权力意识,强化质控部门对审核工作的跟踪监督和决策制衡,改革完善“两委”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对政治素质、专业背景、职业操守提出更高要求,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加强纪律约束,切实发挥“两委”的把关作用。突出抓好透明度建设,审核注册的标准、程序、内容、过程、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业务监督方面,完善交易所权责清单,建立健全交易所内部治理机制。证监会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交易所提高审核质量。证监会内部也将强化内审部门对发行注册的业务监督。

在廉政监督方面,坚持和完善对交易所的抵近式监督和对发行审核注册的嵌入式监督,从严管理审核注册人员、“两委”委员,坚决整治政商“旋转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资本市场领域腐败“零容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在此,我们也提醒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证监会和交易所坚持开门搞审核,全程公开,全程接受监督,不存在“特殊通道”,与市场主体的正常沟通渠道是敞开的,没有必要请托、找“门路”,更不能搞利益输送、充当“掮客”。下一步,将建立发行人廉洁承诺机制,深入推进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建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让行贿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在这方面,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会付出惨痛代价。

6. 问:本次改革制定修订的制度规则较多,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全面实行注册制不仅涉及沪深交易所主板、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也涉及已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在制度规则层级方面,既有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以及规则适用指引、业务指南等具体操作性文件。在规制内容方面,除了IPO,还有再融资、并购重组,也涵盖了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在产品方面,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存托凭证等。

本次改革基于试点注册制经验对相关制度规则做了全面梳理和系统完善,主要是对试点阶段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优化和定型,统一规则表述,取消“试点”字样等。


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各发行人、各保荐机构:

2023年2月1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稳步推进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有序做好实施前后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妥善安排试点注册制在审企业申报材料更新,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继续接收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前,中国证监会将按现行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明确选择继续在全面实行注册制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向交易所申报的,由交易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不符合注册制财务条件的,可适用原核准制财务条件,但其他方面仍须符合注册制发行上市条件。

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前,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由中国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已取得核准批文未启动发行承销工作的,由交易所履行后续发行承销监管程序。

二、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主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交易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主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主板在审企业应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可以将反馈意见回复作为申请文件一并报交易所。主板在审企业提交申请时,财务资料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在此期间受理的企业,交易所基于其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三、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交易所开始受理主板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继续接收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前,中国证监会将按照现行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已取得核准或豁免核准同意函的公司,可以继续推进挂牌发行等工作。

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申请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开转让的企业,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可不适用注册制挂牌财务条件,但其他方面仍须符合注册制条件。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在审企业由核准制直接平移到注册制程序,并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更新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注册工作。

五、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试点注册制在审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可暂不更新申报文件,但须在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及时提交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在最近一次提交问询回复或更新财报等报送材料环节,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更新申报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市场主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全面实行注册制前后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三大证券交易所就制定修订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分别就制定修订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制定修订的9项配套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吸收。修改后的配套规则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市场发布实施。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配套业务规则制定修订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表示,配套业务规则制定修订保留了板块特色的差异安排,针对板块功能定位,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突出板块特色,保持错位发展;尊重主板市场习惯,保持主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稳步推进主板交易机制改革并持续评估完善;继续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在保荐机构跟投、询价转让减持、做市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深交所公布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10项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在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立足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等要求,交易所将持续优化主板定位,坚守创业板特色,促进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市场格局。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三件基本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北交所表示,本次对审核相关的三件基本业务规则进行修订,主要是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求,根据上位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适配调整。一是优化受理与中止审核要求。衔接上位规则规定,明确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作为不予受理情形;将相关主体因证券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采取一定期间不接受文件等措施的,作为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的情形;将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发行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不再作为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的情形。二是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相关罚则。配套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的修订,加大对虚假陈述等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措施的处罚力度,优化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及相关主体的违规处罚情形,优化涉及再融资保底条款、募集资金使用等违规行为的罚则。同时,在充分考虑北交所申报企业特点基础上,与其他交易所监管标准总体保持统一。三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相关监管要求。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当前及未来的风险,保荐机构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保荐项目。合理区分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编制和披露中的责任边界。明确股东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配合任务。四是对规则中关于“试行”“试点注册”等文字表述同步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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