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也说教师网上发帖质疑“强制捐款”被拘留的合法性

2017-09-01 立法网

点击上方“蓝字”可订阅哦!


社会视角


逼捐”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直存在,而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捐款中更为突出。可以说,“逼捐”是道德评价的不合理反映,是社会正义的不合理体现,是对企业和个人道德义务的不合理诉求。

近年来,“逼捐事件”层出不穷:最近燃爆暑假档的电影《战狼2》就深受其害。据说,导演吴京在票房达到50亿后,被网友“强烈要求”为九寨沟地震灾区“至少捐款1个亿”,还被指责“捐款100万实在太少!”――这无疑是典型的道德绑架。

不只明星,个别地方政府似乎也有“逼捐”行为。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一教师李某在网上发帖,质疑华州区政府强制所有公职人员捐款“是否合理”而被公安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是鉴于李某“认识态度较好”,并亲笔书写“悔过书”和申请,公安机关通知李某所在单位将其带回“批评教育”,对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教师披露地方政府“逼捐”行为却被行政拘留,自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人们禁让思考这一事件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华州区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逼捐”?是否触犯法律红线?

很快,华州区官方发表声明称:“号召募捐中并没有对捐助数额作强制要求,采取自愿捐助的原则。个别单位在组织募捐活动时,为提高本单位支持扶贫工作力度,存在攀比思想,急于求成,工作粗疏,导致个别公职人员对募捐活动产生误解。”

看来,这则“官方声明”显然是区政府的“笔杆子”们绞尽脑汁的杰作!但百密一疏的是,这段模棱两可的声明中,在政府只是“自愿捐助”与个别单位“急于求成”之间是显然存在着矛盾的,而且所称“个别公职人员”对募捐活动“产生误解”,也有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至于还把“逼捐”的责任推给“下级单位”更与事实不符(也不地道!)――事实上是,华州区委办和政府办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对全区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开展健康扶贫基金募捐是有据可查的(红头文件附后):

《通知》明确无误写道:“于6月7日8时前完成,将捐款数额按人造册报区卫计局帮扶办,9时前将募集资金交至健康扶贫基金专户,并将交款票据区卫计局帮扶办。”

《通知》同时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募捐活动的重要性,在规定的时间内,精心组织好募捐活动,做到募捐活动人人参与,募捐资金足额到位”。

从《通知》中不难看出,虽然名义上是“自愿捐款”,但“人人参与”与“足额到位”的硬性规定却是变相地在要求每个人都要参与捐款,而且个人捐款的金额还不能太低,“白纸黑字”,这更加确切地印证了“逼捐”的事实,还有什么可“声明”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慈善法》第32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慈善法》还对摊派或变相摊派 50 31928 50 16166 0 0 6418 0 0:00:04 0:00:02 0:00:02 6417单位或个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01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除了逼捐的行为有悖法理,从法律角度来看,华州区所谓的健康扶贫基金实际上也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

6月8日,华州区在官方声明《关于渭南市华州区建立健康扶贫基金相关情况的说明》中称,“为了全面减轻因病致贫家庭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华州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健康扶贫基金。健康扶贫基金由区财政拨付500万元和社会募捐资金共同组成。”

如此看来,由华州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健康扶贫基金不是公益基金,而是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所以该基金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但如果是财政专项资金,就应当纳入同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拨款,而不能找公职人员(包括当地的中小学教师)摊派。

虽然作为“社会募捐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募捐无可厚非,但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第22条已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而且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才有公开募捐的资格。

由此来看,尚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健康扶贫基金并无公开募捐的资格。

此外,《慈善法》30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把《慈善法》30条和前述第22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政府不得直接开展募捐活动,只能起协调和引导作用。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满两年,而且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 

其实,政府不得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因为政府已经通过征税获得大量资金,本来就有开展救灾、扶贫等义务,不应当再向社会募捐。另外,政府如果开展募捐活动,它又是募捐活动的监管者,这两个身份是存在冲突的。

可惜《慈善法》没有把“政府不得直接开展募捐”明确写入法条,才导致个别地方政府“钻空子”,以至“名正言顺”发布违法文件。

依照法律规定,捐款应该是自愿的,任何被施加压力的,强迫性的捐款行为都是不合理的,没有人有任何权力和任何理由要求他人进行捐款活动,“逼捐”不仅背离捐款活动的初衷,而且也有损广大捐款者的切身利益,有悖法理,实则得不偿失。

小编认为,“逼捐”其实没有必要,捐款活动也不应该沦为有关部门为了“达业绩”和“攀比炫耀”的方式和途径,施加这些“调料”的捐款活动不会达到理想效果,反而只会变味。

有关部门只要做好相关的基金设立和一系列的捐款筹备活动,清风自来,没必要冒着违法的风险搞这些自以为很聪明的“幺蛾子”。

当然,对于触犯法律红线的“逼捐行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也亟待明确的法律规范以儆效尤,并防患于未然!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王晓艳/文)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2801室

电  话:028-65235657

邮   箱:lifawang96118@163.com

(本刊所载,文责自负;欢迎吐槽,欢迎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