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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7号)印发,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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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改革完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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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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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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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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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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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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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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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等便利措施。

第二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就职后,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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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二)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退出时销户并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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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已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二)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并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

(三)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款;

(四)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五)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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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二)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五)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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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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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公式、收入还款比、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强制缴存职工一致。

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可贷额度=日均缴存余额×8×缴存系数

缴存累计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

缴存累计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1.5;

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5;

上述公式中日均缴存余额为最后一次缴存前60个月的日均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未满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分别计算。缴存系数可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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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以贷款期限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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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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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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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选择抵押、保证其中之一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强制缴存资金统一管理,分项核算。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运营,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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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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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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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受托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并定期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7〕2号)有效期内可按原规定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效期满后仍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原自愿缴存账户转为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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