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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经验交流】缺失物证书证的案件审查路径

2017-11-08 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



本文发表于《人民检察》第18期,作者:

王宏溥  鹤壁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

赵宝仓  鹤壁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证据裁判原则在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职务犯罪案件较为隐蔽,且多为言辞性证据,可变性较强,庭审指控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增大。在作案时间跨度较大,物证灭失的情形下,仅靠言词证据之间的印证来认定案件事实隐藏很大的诉讼风险,司法人员要重视对物证书证的收集、补强工作,采取有效的审查路径对案件事实进行全方位评析,使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一、时空分析审查法


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的特点,在职务犯罪案件常见的“一对一”证据体系中,若缺乏物证、书证,采用印证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要么供证始终一致,要么嫌疑人时供时翻或证人时证时翻但从翻到供(证)有过合理的解释。时空排序审查法就是弥补言词证据供证一致下的印证规则的漏洞,要求司法人员审查时要判断行为人供述的作案时间、空间与客观真实的时间、空间是否相符。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职责岗位的需要公差至外省市或国外参加会议、培训、考察,或离开住所地公休。检察机关如不及时掌握嫌疑人犯罪时间段内的公务或公休离开本地的情况,极有可能在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后搞证据突袭,使公诉部门指控的犯罪事实难以被法庭认可。如张某受贿案中有一起犯罪事实:起诉书认定张某利用担任某市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下属华某在职务升迁方面给予关照,华某为表示感谢于2009年春节前一周在张某家中送给张某人民币2万元。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侦查阶段一致,供证一致,看似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张某突然否认,从来没有收受过华某的2万元人民币。其辩护人当庭提交张某护照,证实某年春节前两周至春节期间,嫌疑人及家人在加拿大,没有受贿的时间,并提交张某家属证言证实上述事实。庭后公诉人要求侦查部门核实补证,查到张某出入境记录以及出入境记录审批表,证实张某当庭辩解属实。后合议庭以该起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不予认定。



二、核心要素审查法


单一的证明对象所形成的证据结构易使证据链条之间出现薄弱环节,丰富证明对象或拉长证据链条,使证据体系链条之间环环相扣形成证据体系,就需要深度发掘证据的潜在价值,书证亦是如此。如一起受贿案中某市原副市长范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开发中为某地产公司给予帮助,收受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蒋某银行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00万元。


该起事实的人证物证均有,但是范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蒋某谋取利益的关键的客观性证据缺失。权钱交易中的“权”与“钱”的对应关系没有形成充分闭合的证据链条。公诉部门要求侦查人员补充范某在土地性质变更、征地、招标、开发、规划、承建、资金拨付的各个环节为蒋某公司谋取利益的书证,包括范某审批的相关文件上、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实地考察的讲话记录,上述书证要向范某出示并要求其指认说明。该案书证证明价值的深度挖掘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逻辑经验审查法


逻辑经验是人们从生活经验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既包括由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归纳所得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业等领域的知识等。[1]在客观性证据缺失情形下将经验法则作为检验言辞证据客观性的标准,具有合理正当性。如黄某受贿案中有一起犯罪事实:黄某利用担任某县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县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李某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收受李某1万元欧元。


经审查,被告人及相关证人作出了与在侦查环节相一致的供述和证言。开庭审理时辩护人运用逻辑经验分析法提出抗辩。辩护人提出:欧元纸质版全球正式发行是在2001年,行贿人不可能在此前兑换到纸质版欧元并行贿。随后公诉人建议侦查人员补查纸质版欧元的发行时间或将扣押在案的纸质版欧元移送法庭,以比对核实欧元发行的具有年份,但由于种种原因,补查未果。合议庭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对该笔事实没有认定。



四、书证前置审查法


司法人员在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将鉴真与鉴定分别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鉴别活动。鉴真是当庭出示的书证或物证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的书证或物证应当具有同一性。如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司法鉴定人再具有专业上的权威性,鉴定的操作程序再合乎规范,也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县东盛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凤凰花园”小区1号至3号楼,其规划许可证为六层,却违规建设为七层。证据显示东盛房地产公司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有“同意六层变更为七层”的意见,田某签字,并盖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专用印章。侦查人员提取了田某证言,但田某否认签署意见并签名,侦查人员又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专用印章及田某笔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专用印章及田某笔迹系伪造。


就印章的鉴真问题,公诉部门建议侦查人员补充下列证据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一是提取该专用印章在公安机关的备案记录,并提取丁某所在单位的情况说明,查明该专用印章是否变更过;二是如没有变更过内容样式,应当使用印章实物在办案用纸上提取用印作为样本并制作提取笔录;三是如印章变更过内容样式,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备案记录中提取与检材同时期的印章作为样本,并制作提取笔录。



五、延伸书证审查法


延伸书证审查法是指以完善鉴定意见的相关性特征为目的,根据构成要件要素延伸丰富书证、检材的种类,增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全面客观评价案件事实的方法。


丁某任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负责企业经营资金的存取流转,唐某是某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唐某为了揽储时常请托董某将国有企业的巨额资金存于该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公司的张某与唐某是好友。2012年,丁某想在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购买一处别墅,价值600余万元,但丁某想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并请唐某帮忙。唐某与张某商议,余款400万元用鑫隆房地产公司在该商业银行存款降息的方式解决。后丁某如愿。


该案涉及房产价格的认定问题,也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侦查部门认为丁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应当是房产的合同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按照40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笔者认为,该案涉及市场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实践中有的以房产开发商对外标明的售价为准;有的以政府指导价格为准;有的以鉴定部门所作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准。但均缺乏相对合理性,不能作为判断依据。


真正反映市场交易价格的是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优惠折扣后的最低优惠价格,这不仅能够避免控辩双方对于评估价格是否准确的争论,而且充分考虑了房产交易的实际操作惯例。因此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注意提取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的房产交易的相关书证,包括与房产销售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证明、商品房销售明细证明、客户优惠申请单等证据,以查明商品房最低优惠价格;二是注意提取开发商关于内部销售的明文规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最低销售价格的证明;三是提取实际交易时房产商销售经理或具体销售人员关于最低销售价格的证言;四是可以要求侦查部门提供与涉案房产交易时间、地理位置、面积、户型等相近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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